• 当前位置:卡耐基范文网 > 优质范文 >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来源:卡耐基范文网
  • 时间:2021-06-23 10:24:58
  • 移动端: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_令第xxx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xx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x号)、《xx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豫安监管危化〔xxxx〕xxx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统一规划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__组织实施。市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行政执法、质监、消防、气象、供销、新闻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有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合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及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负责烟花爆竹运输源头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监管查处,及时受理查办各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案件。侦察处理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消防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检验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非法使用违禁药品(氯酸钾等)制做烟花爆竹行为。

      (五)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交通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作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对超营业范围和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__《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审批和检测、检验工作。

      (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检查、查处、取缔城市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摊位。

      (九)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全市经营(零售)网点的日常安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十)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分工,分别按照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规划、土地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定,办理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相关审批许可事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各镇__、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检查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和非法单位能解决的要督促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办。

      (十三)广播电视、新闻中心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市__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_令第xxx号)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xxxxx-xx)及相关规定;

      (六)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采取必要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十一)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以及建立完善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向批发企业供给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直接向经营(零售)单位或个人供给。

      第九条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生产原料(氯酸钾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产品。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超出安全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各工序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 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特派员委派制度,安监部门、相关镇办分别选派专门安监特派员驻厂监管。安监特派员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生产。本市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装卸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并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批发企业与经营(零售)单位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统一布设。

      第十七条 本市市区原则上不设立季节性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摊点和兼营烟花爆竹的门店。鼓励在各镇设立适当数量的烟花爆竹专营(零售)店。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鞭炮一条街,禁止走街串巷和流动摆摊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办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各镇(办)提出方案,报市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xx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经营零售)》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xx平方米,其周边xx米以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xxx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生产、经营、储存设施;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xx自然箱。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不再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时,其烟花爆竹产品由批发公司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监部门收回注销。

      第四章 运输、储存、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公安部门经过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单位、承运人,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储应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执行,不得超过限定存量和品种储存。

      第二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场所。

      第三十条 重xx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公安部门受理申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燃放资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由:卡耐基范文网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special/23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推荐专题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