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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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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四)对“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五)对“321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及考核奖励、人才服务等有关经费,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入选“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科技研发、改善生产科研条件或对入选者的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审批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对于符合南京“321计划”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年度报名公告和引才公告,实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委、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组织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提交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等)。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县)组织部、人社局与受资助人签订资助合同。市财政局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并将需各区(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发文形式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所在单位的信息,及时将市本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拔付给人才及其人才团队。并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与区县现有扶持政策资金相衔接,避免市区两级扶持资金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一般应在“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正式签订资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321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其中市科委负责年度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将全市“321计划”资助合同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组织开展对受资助人才的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千人计划”的组织申报,发布“321计划”入选名单,参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区(县)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与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对入选者做好服务工作,对其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入选者创新创业成就。

    各区(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时向入选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入选者创新创业情况

    以及其它重要情况,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市组织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自评价,或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入选者及其企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保障外,《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助经费按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篇二: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化工园管委会、各产业集团、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南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文件精神,设立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年专利申请过百件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授权后部分维持费给予一次性资助;

    3、市级以上优秀专利奖获得单位(个人)。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当年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资助申请项目当年予以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

    4、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后,按市科技局规定格式形成汇总表电子稿(格式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市科技局复核,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资助项目原始凭证由各区县科技局备案,复印件交市科技局一份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市科技局负责定期对区县科技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专利申请人符合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可申请减缓,减缓证明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于2003年6月23日印发的《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3]130号、宁财教 [2003]471号)同时废止。

    篇三:创业南京细则

    附件2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统筹协调工作,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科委。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科技顶尖专家分A(引进类)、B(培养类)两类。申报条件包括申报人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申报项目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条件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

    在我市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

    第五条申报企业条件

    A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个人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B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创办时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创办研发机构类:申报人已在我市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上述单位须是企业化运作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入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和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六条申报项目条件

    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

    口受理,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次。

    第八条申报与评审工作由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制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各区(园区)登录相关网站,按要求提交推荐材料。

    2、条件审查。对A类申报材料内容及人才、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对B类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审查,确定进入审定环节的人选。

    3、综合评审。邀请技术、管理、财会、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型企业家,对申报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市场前景及企业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确定进入考察答辩的人选。

    4、考察答辩。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企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人选进行现场答辩,确定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和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名单。

    5、审定公布。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和拟列入集聚计划人才名单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选人才,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九条给予诺贝尔奖获得者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1000万元、其他A类人才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最高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产业化配套资金由市财政牵头落实,具体扶持金额根据创业创新项目的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确定;扶持资金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项目实施进度的评估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我市培养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资助;对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宁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50%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对上述B类项目资助的认定,由市专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3:4的比例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对五年内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融办牵头,经科技银行评估后,协调相关区(园区)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项目所需的融资贷款担保。获得风投的特别优秀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紫金投资集团牵头落实跟投。

    第十二条入选的A类人才首次在宁购房的,可向市专项办申请一次性安家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

    担50%。

    第十三条各区(园区)为每年在宁居留累计超过100天的A类人才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或相应租房补贴。本政策与第十二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人才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根据市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入选者参照享受特约门诊服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审核入选者办证资格,各区卫计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待证”。

    第十六条各区(园区)专项办负责受理入选者子女入学需求,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各区(园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入选者子女要求转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相关学籍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科技顶尖专家享受政策的年限为三年。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工作,并按照《“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各区(园区)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实施情况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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