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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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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四)对“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五)对“321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及考核奖励、人才服务等有关经费,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入选“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科技研发、改善生产科研条件或对入选者的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审批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对于符合南京“321计划”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年度报名公告和引才公告,实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委、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组织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提交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等)。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县)组织部、人社局与受资助人签订资助合同。市财政局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并将需各区(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发文形式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所在单位的信息,及时将市本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拔付给人才及其人才团队。并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与区县现有扶持政策资金相衔接,避免市区两级扶持资金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一般应在“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正式签订资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321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其中市科委负责年度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将全市“321计划”资助合同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组织开展对受资助人才的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千人计划”的组织申报,发布“321计划”入选名单,参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区(县)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与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对入选者做好服务工作,对其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入选者创新创业成就。

    各区(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时向入选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入选者创新创业情况

    以及其它重要情况,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市组织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自评价,或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入选者及其企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保障外,《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助经费按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篇二: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1〕39号)精神,建立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专项资金以1.5亿元为基础,按照不低于全市软件产业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对软件服务业的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使用。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及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经信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预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代会审议。

    (二)市经信委根据市人代会通过的支出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重点、具体专项用款额度等。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按照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因素需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市经信委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局每年2至3次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每年专项资金新增部分全部集中用于对“一谷两园”重点人才和项目引进、重点企业培育、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的支持。

    (二)培育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软件企业

    1、鼓励“双自”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业务规模快速扩张、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或百强排名进位的软件企业进行奖励;

    2、鼓励成长型“双自”软件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拥有市以上涉软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的技术先进、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重点项目;

    3、鼓励“双自”软件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优先支持市“321计划”人才及团队实施的云计算、物联网、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创新项目;

    4、鼓励“双自”企业申请相关国内国际资质认证;

    5、对入驻“一谷两园”的“双自”软件企业,在获得市软件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时,由“一谷两园”在原政策基础上再增加20%的配套支持额度;

    (三)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

    (四)支持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技术平台;

    (五)培育和集聚高端软件人才

    1、评选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和成长型软件企业家,对其所在企业实施的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进行补助;

    2、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高端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进行奖励;

    3、支持建设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

    (六)软件产业集聚区和区县考核奖励;

    (七)支持各类推介及宣传活动

    1、支持举办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

    2、支持国内外各类软件展览展示、专题论坛、举办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

    3、支持促进南京软件名城建设和软件产业发展的其他宣传活动;

    (八)支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专项工作或重大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中的资金主要支持范围,结合年度全市软件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项申报

    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分阶段受理的时间结点等,及时下发给各区县、“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经归属地的区县工信局(经信办)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内单位直接报园区管委会或管理处、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报送至市经信委(或其委托的受理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资金预算以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采取形式性审查、有关部门会审、组织专家评审、聘请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并将审核拟订的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下发的专项资金的兑现文件,会同市经信委将各项政策兑现资金。“一谷两园”、各区县(开发区)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政策兑现资金的配套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或资助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和实施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工信(经信)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制订考评目标体系,确定考评项目,每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服务、协调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实施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贴或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政财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新文件执行并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体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6日起实行,执行期限三年。

    篇三:南京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

    南京市环保专项资金

    使用申请表

    (污染防治类项目)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本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

    2、表一至表六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区(园区)环保局审核。

    3、表中空项都须如实填写,确无内容的,请在该项中填“/”。本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书面和软盘(电子版为Word格式)两种形式。

    4、本表格式不得随意变动。如要申报本表未涉及的事项,请另用文字说明,并作为附页附在本表之后。

    5、若内容较多表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另添纸填写,附在本表的后面,但应在原表格中注明“见附页×”。

    二、表内项目说明

    1、单位注册类型: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等类型。

    2、资产总额、固定资产:以申报年份前一年度的数据为基准。

    3、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4、销售收入、税后利润:分别填写申报年份前一年度的数据。

    5、银行信用等级:指由项目申请单位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6、目前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指与申报项目污染治理有关的产品及其设计生产能力,采用的工艺和主要技术。

    7、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时间、审核单位、审

    核范围,是否颁发证书,内审员人数等。

    8、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情况:指本次申请之前,曾经申请到的环保专项资金的时间、数额、资助项目、项目进展等基本情况。

    9、项目进展:指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建、续建等阶段。

    10、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指过去两年里排污费的缴纳数额,是否足额、及时缴纳。

    11、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静态固定资产投资、动态固定资产投资(指明主要内容)、流动资金投资等。

    12、申请资金类型和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助方式,只限一种,并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金额。

    表一:

    单 位 情 况

    表一(续):

    单 位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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