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南京市软件专项
  • 南京市软件专项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南京市软件专项
  • 篇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8】173号、宁财教【2008】5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扩大我市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为保证该宣传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宣传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宣传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宣传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各类专项经费;

    (二)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软件展览展示、专题论坛、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

    (三)南京软件产业发展及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宣传活动;

    (四)南京市骨干软件企业、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宣传活动。

    第六条 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制定全年软件产业宣传推介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并委托相关机构或企业承担已列入工作计划并符合宣传资金使用范围的软件产业宣传推介活

    动,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第六条所认定的宣传推介活动及其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测算,批准后办理补贴拨款手续。

    第八条 承担单位对宣传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宣传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承担单位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管理或评估。

    第十条 承担单位截留、转移和挪用宣传资金的,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发[2008]82号

    为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软件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加快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5]15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5]202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修订完善,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

    1、2008年至2010年三年,区(县)、园区总投入不低于30亿元,每年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此基础上逐步递增,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2、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下列子项目构成: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3000万元,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及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1000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经费可按规定程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调剂使用。

    二、扶持做大做强

    3、市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及产业化、资质认证、品牌建设、扩大出口和企业上市。

    4、大力吸引国内外软件企业落户南京。由落户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和纳税额对其在本市购买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软件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宁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挂牌。

    5、对全市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市年度软件外包收入、软件出口、企业税收等各类前10家软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以上各类奖励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7、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所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给予补贴,各级政府部门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8、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级、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I2级、3级的按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CMMI4级、5级的按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通过CMMI3级认证后又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9、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10、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11、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为软件企业上市提供配套服务,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优化创业孵化条件

    12、市中小企业和软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为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或补偿,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与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并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我市软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3、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留学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

    14、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软件园区和企业的软件测试评估资源,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软件测试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和使用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强化人才建设

    15、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引进、培育与实用型软件人才培训。

    16、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对其创业项目

    给予补贴。

    17、设立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管理和经营人才,资助其进行产品研发、业务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其所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18、每两年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领军人物,经认定后给予表彰和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19、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5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此类合作培训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2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五、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2、市软件产业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举办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博览会等各类展览会议、专题招商和新闻发布活动,进一步扩大南京软件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真正打响中国软件名城的城市品牌。

    23、设立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一对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权服务。

    24、启动数字南京和无线城市宽带网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扩大软件内需市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积极使用自主研发软件。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软件或信息化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向自主研发和本地化软件产品倾斜。

    25、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允许软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26、加强软件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参加的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继续完善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和职能部门全力抓相衔接的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提高产业规划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六、附则

    27、本政策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及其产品。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享受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

    28、本政策意见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市已颁布的软件产业促进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发生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叠交叉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篇三:《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软件科技人才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保证该种子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种子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创业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对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开展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并由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宁初次创办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应拥有自有技术

    成果或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

    (四)对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由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入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所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推荐函;

    (五)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六)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如有关专家推荐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6月份组织种子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查合格的批准立项并共同行文下达,办理项目合同及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获资助单位对种子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种子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获资助单位须

    纳入南京市软件产业统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过程管理,委托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并连续两年对立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项目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撤销、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获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的,或截留、转移和挪用种子资金的,以及财务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将相关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省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软件专项》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1155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南京市263专项行动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