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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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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维修基金物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罚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亢的帐卢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 维修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倍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倍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

    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

    (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

    (3) 经济适用住房批复;

    (4) 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

    (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

    (5)集资建房的批复。

    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三) 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

    (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帐户的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

    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

    (二)开设帐户的程序

    1、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

    3、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

    4、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名称为XX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2.4厘米×2.4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1.7厘米×1.7厘米;字体均为正楷。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

    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2、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

    3、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

    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

    篇二: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维修基金物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罚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

    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亢的帐卢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 维修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倍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倍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篇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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