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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中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同义词 中国国旗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制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法目的

    维护国旗的尊严,发扬爱国精神

    通过时间

    1990年6月28日

    通过机构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

    施行时间

    1990年10月1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 外交部;

    4.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4.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1]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 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 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 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 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 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略)

    国旗制法图案

    国旗制法图案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2页。

    涉外规定

    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1991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 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 国家元首、副元首; 政府首脑、副首脑; 议长、副议长;

    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

    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

    2. 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3. 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4.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5.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6. 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座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

    第三条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国旗; 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第六条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和东道国国旗。

    第七条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有关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悬挂中国国旗。

    第八条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邸升挂中国国旗。各馆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在重大节庆日(即中国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中国国旗。

    新开馆或闭馆时应该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

    在馆舍以外开设的办公处不升挂中国国旗。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

    中国常驻各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按照以上办法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国旗。

    篇二:国旗队管理办法

    邛崃市职业教育中心国旗护卫队管理办法

    (试行)

    前 言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旗,它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所以每个国家都非常敬爱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五星红旗正是代表了我们的国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日益强大的象征,所以我们更要加倍地热爱它、尊敬它,以各种方式来表达我们对它的敬意。国旗升降仪式就是很好地以实际行动来体现我们这种热爱祖国、热爱国旗的最佳方式。国旗护卫队也就是在这种环境中,在中心德育办的大力支持下组建的一个服务国旗的准军事化管理团体。选择了国旗护卫队,就是选择了祖国至上的追求,选择了无私的奉献,选择了吃苦耐劳的作风。这是一个人才的熔炉,每位队员都必须接受考验,炼出真正的自我,富有强烈的爱国热情、集体荣誉感、社会责任感。护卫队的队训是: “心系国旗、乐于奉献、超越自我、团结奋进”,将队训作为是护卫队的行动指南,将爱祖国、爱国旗、爱学校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成为校园文明建设的突击队,青年志愿者的主力军。

    第一章组 织 机 构

    一、 总体结构如下表:

    国旗队分为护卫队和宣传部:护卫队分为四个班,男生班二个,女生班一个,新生班一个。宣传部为独立部门。

    二、具体机构人员设置如下:

    国旗护卫队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班长副班长各四名,宣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值班排长一名。

    三、各机构人员得主要职能:

    1、队长:全面主持国旗护卫队日常工作,搞好军事训练,负责日常升降旗人员安排、队形排列及人员调动;督促干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各班之间的关系;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队内各项工作情况;加强和各级学生组织之间联系,争取学校各方面的支持;组织做好二年级老队员的训练工作;

    2、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好日常工作,全面了解本部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本部所有队员的思想工作,组织队员积极地参加学习,负责本部人员的考勤工作;在队长不在的情况下,履行队长职责。

    3、班长:带领全班人员完成好中队下达的各项任务,同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本班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向中队汇报。

    4、宣传部部长(副部长):做好招收新队员的宣传工作及初步选拔工作;带领队员定期做好《国旗队护卫队管理条例》的学习;组织宣传承接对各种外各种活动;带领本部人员做好中

    队下达的各项宣传工作,管理好本部人员,积极开展各种队内活动,活跃队内气氛,做好各类活动和节日的宣传工作,了解一年之中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节日,针对各项节日开展好相应的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爱国主义。

    5、值班排长:负责当周的考核考勤评分并做好记录,周末统一整理成册。

    注:各部门要团结、协助队长、指导员为全队正常工作、发展提供保障;

    第 二 章 升 旗 仪 式

    根据《国旗法》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升旗仪式:仪仗队配合升旗手在每周

    一、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活动举行升旗仪式。

    一、升旗:

    1、所有队员在指定的位置按训练队型立正站好;

    2、队长宣布“升旗仪式现在开始”,随后由指定的口令员发令“齐步走”,各队员齐步前进;

    3、当指挥员发令“正步走”,队员一起踢左腿由齐步换正步前进;

    4、当主旗手、两位护旗手和两位助旗手走到国旗台前指定位置时,护旗手立正站在国旗台两旁的指定位置,与此同时主旗手和两位助旗手登上国旗台在指定位置站好,.此时左护旗手拉绳,主旗手擎旗,右护旗手挂旗上钩,挂好后。主旗手把国旗交给右助旗手并挂旗下钩,右助旗手解旗并用双手托好国旗;

    5、当听到仪仗队的立定口令后,仪仗队队员立定并迅速向左、右转立定站好,有序 的站在国旗台两旁。在国歌响起后,主旗手甩开国旗。与此同时,口令员发出“敬礼”的口令,左助旗手拉绳,右护旗手送绳,仪仗队所有队员向国旗敬礼,同时目光随国旗向上移动,当国旗升至旗杆的第二节时目光停止上移;

    6、当国歌结束,国旗升至旗杆顶部后,口令员发令“礼毕”;

    7、礼毕后,国旗台两旁仪仗队队员迅速向左、右转立定站好。与此同时,五位升旗手按指定队型立正站好,仪仗队队员同时向左右转并立正站好;

    8、当指挥员发令“齐步走”时,队列按照指定路线整齐退场。

    9、升旗仪式完毕;

    二、降旗:

    1、仪仗队队员按时并排立正站在升旗指定位置;

    2、当指挥员发令“正步走”后,齐步前进,行至国旗台前时,降旗手登上国旗台,其他人员立正站在国旗台前5 米站好;

    3、主旗手解开旗绳后指挥员发出“降国旗、敬礼”的口令,左护旗手送旗绳,右护旗手缓慢拉旗绳,其他人员听口令集体敬礼;

    4、当国旗底部降置主旗手胸前时,指挥员发出“礼毕”的口令后主旗手迅速礼毕并用双手拖住旗子。左旗手摘旗下钩并迅速将国旗捆好。右旗手摘旗上钩;

    5、主旗手擎旗,当护旗手立定站好后。听口令“向后转走”全体向后转走;

    6、当三人并排走到降旗的指定位置时,指挥员发令“立定”。由队长总结;

    7、降旗仪式完毕,护旗退场。

    第 三 章国 旗 护 卫 队 成 员 及 其 守 则

    一、新成员选拔

    1、新成员的选拔在每学期前两个月进行,队长及骨干成员负责前期选拔,指导老师负责确定最终新成员名单。

    2、新成员的选拔实行实习期制度,实习期限为一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的成员方可转为国旗队正式队员,并享受国旗队成员的其他权利。

    3、转正条件:不无故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团结同志、训练积极认真、服从国旗队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安排、在班级及学校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4、新成员的选拔条件:a.要求为团员,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爱国精神,工作严谨认真,诚实稳重,具有有关经验的重点推荐;b.男生身高在1.74~1.82米之间;男生身高在1.68~1.76米之间;c. 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得当,团结同学;

    遵守校规,校纪,以身作则。

    5、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劝退

    (1)实习期间凡发现有以下行为者一律不得试用:无故缺席(1次)、迟到及早退(3次)、不认真训练、思想素质不端、不服从国旗队管理我行我素、破坏国旗队安定团结、在班级及学校有违规违纪记录及现象等。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3)言行与国旗护卫队形象不符合者;

    (4)队内考勤不合格者。

    二、守则:

    1、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国旗,遵守《国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3、热爱学院,积极关注和支持学院建设发展;

    4、热爱学习,勤于思考,各科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院教学秩序;

    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以礼待人;

    6、积极参加训练,训练刻苦认真,努力追求完美;

    7、升旗仪式严肃认真、庄严肃穆,升旗过程规范,升旗动作娴熟;

    8、自觉维护国旗护卫队形象,积极为国旗护卫队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9、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展示国旗护卫队成员风采;

    10、期末排名争取在前十名以内以上。

    第 四 章队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队员的义务

    1、热爱祖国、热爱国旗、热爱学院、热爱集体,严格遵守国旗法。严格遵守时间要求,完全服从管理;

    2、队员要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时间观念。升旗时要保持“三不”:不随意乱动,不交头接耳,不东张西望,要有不怕吃苦的忘我精神。积极学习国旗法,大力宣传国旗法;

    3、爱护国旗、旗杆、旗绳、国旗护卫队队服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故意损坏,若有损坏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中队;

    4、做队列动作时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斗志昂扬,体现出军人的气质,刻苦训练,动作标准。以身作则,团结队员;

    5、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关注时事政治,积极参加训练,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国旗护卫能力。在日常生活中以军人形象严格要求自己,决不做有辱国旗护卫队形象的事情;

    6、高质量地完成每学期每周一的例行升旗仪式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升旗仪式。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维护国旗护卫队形象;

    7、工作要严谨认真,诚实稳重,准时参加每次升旗仪式和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8、全队队员原则上不加入学院其他社团组织(勤工俭学部除外)。

    二、队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会议发言权和对不同意见提议权;

    3、有参加学校各种活动的权利;

    4、对队内干部行使监督权;

    5、依法对队内干部行使选举和检举权;

    6、享有其他任何社团成员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 五 章 组 织 纪 律 管 理 条 例

    一、训练纪律

    1、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请假,请假提前一小时以上,紧急情况除外;

    2、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或缺席,无故缺席三次或迟到五次开除队籍;

    3、训练场上严格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员指挥;

    4、训练期间穿着适宜,不准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夏天,不准穿背心短裤,凉鞋;男队员不准留长发,不准染发烫怪异发型;

    5、着军装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关章节执行;

    6、非规定时间,禁止私穿军装,禁止军装外借。

    二、会议制度

    1、每周星期四准时参加中队全体会议(或队内活动);

    2、按时参加例会,不准无故请假和无故缺席;请假要提前三个小时以上;

    3、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无故缺席三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六次开除队籍;

    4、保持会场安静,有问题举手提问;

    5、开会时坐姿要端正,不能东倒西歪和交头接耳;

    6、会议结束后有序退场;

    三、升旗纪律:

    严格遵守第二章升旗仪式的规定,有故意违反规定者开除队籍;

    四、请假制度:

    1、请假以书面形式向队长或指导员请假,队长或指导员签字同意后交于值班排长方能生效;

    2、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写请假条请假,可电话请假,此种请假方式须经队长或指导员同意,并且事后补写请假条向队长和指导员解释清楚具体情况,否则为无效请假;

    3、请假条由值班排长上交办公室保存。

    五、评分标准:

    所有国旗队正式成员每学期实行100分评分制,每学期每名成员总分为100分(骨干成员为110分)。有违规为记及表现优异者按以下标准扣(加)分。具体方案如下:

    1、扣分标准:

    迟到及早退(-3分/次)

    无故缺席训练<迟到早退两次>(-6分/次)

    集合集会升旗当天无故缺席活动(-10分/次)给予队内警告处分向全队做出书面检查。

    集合集会升旗时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误者(-5分/次),较大失误(-8分/次),重大失误(-10分/次)给予队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全队做出书面检查。

    其余时间未按时升降国旗<升:早8:00降:晚6:00>(-6分/次)

    其余时间当天天气允许未升旗者(-10分/次)给予队内警告处分向全队做出书面检查。

    工作推诿,执行力差,不积极者扣(-3分/次)

    不服从正常训练及安排顶撞教官者(-5分/次)

    在学校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者视其情节(-10分/次——15分/次)给予队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向全队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国旗队骨干任务下达不及时、不到位(-3分/次),对任务执行过程中不检查监督,监督不力,徇私舞弊,出现问题(-3分/次)。

    骨干负责成员:每周出勤率90%以上、100%以下(-1分/次),出勤率70%以上、80%以下(-2分/次)队长(-1分/次),出勤率低于70%(-3分/次)队长(-2分/次)。

    2、加分标准:

    骨干负责人:负责的队员每周全勤(即出勤率100%且无迟到早退)(+2分/次)队长(+3分/次)。每周出勤率90%以上、100%以下,队长(+2分/次)。

    成员一个月内表现良好无扣分(+3分/次)

    选拔通过并参加对外义务及商业活动者(+3分/次)

    学期内工作积极主动,思想素质好,学习优秀者(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受表彰情况)酌情(+3分/次—+5分/次)。

    六、奖惩制度:

    1、对表现优秀、对国旗护卫队有重大贡献者、综合测评分高的队员,选拔骨干、评选优秀队员时优先考虑。

    2、所有国旗队队员资料表现存入档案,综合表现优异的队员毕业时由国旗队推荐招生就业办优先推荐就业。

    3、表现优异的队员可由国旗队推荐及单位选拔的方式承接社会性义务及商业活动并享受加分。

    4、每学期期末评选出国旗队优秀队员若干及两名优秀干部、一名优秀旗手给予表彰并记

    篇三:国旗的悬挂方式和要求

    国旗的悬挂方式和要求

    A.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规范地升挂国旗。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

    B.各升挂国旗示范街(路)和其它街道的国旗升挂,要兼顾市容整齐、严肃、美观。同一条道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而在此基础上又可细分为:①一般在大街道两侧的单位、商户用3号国旗;②在一般街巷两侧的单位、商户用4号国旗;③街道两侧临街的居民可在临街墙壁上插挂4号或5号国旗。插挂国旗的旗杆长度可为2.5米,插挂旗杆的下端离人行道地面2米,呈45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保持国旗舒展,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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