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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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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律专科(内容节选+真题及答案)(1)

    宪法学(05679)

    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3、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简答题

    14、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4.宪法是政治法。

    15、我国国家制度的特点:1、现时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一般掌握)2、政党制度(重点),应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什么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3、爱国统一战线(重点):了解两个联盟的构成,即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基础的联盟和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联盟。

    1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人身自由;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5. 特定主体的权利;6. 外国人的权利

    1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的保障原则

    18、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的监督,向它负责。(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论述题

    19、公民怎样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利和自由?

    答:(1)应当认识到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存在,自由是相对于纪律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是空洞而无法享有的。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得不到很好履行。因此,我国宪法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有相应的义务的规定,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序的制约。

    (3)要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滥用。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违背法律。否则便构成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4)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不得损害整体利益。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也负有相应义务,不得损害社会的、集体的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法学(00260)

    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 :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3. 诉讼代理人: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 无罪推定原则 :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5.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6. 互相制约: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7. 互相配合 :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13 两审终审制 :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8. 审判管辖 :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 区域管辖 :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0. 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1. 法定的证据总类 : 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12. 简答题

    13. 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14. 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5. 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物证辨认权;发表意见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16. 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

    17. 对年哪些人可以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3)越狱逃跑(4)正在被追捕的

    18. 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9.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

    案列分析

    20.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

    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行政法学(00261)

    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简答题

    14、行政主体的特征: 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实施国家行政权、以行政管理为职责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 3 .行政主体是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效果,即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5、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

    16、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制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17、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8.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的方式。答: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方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2.反还财产;反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的财产反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案列分析

    某市政府为整顿该市市容状况,临时招募了一些临时工,设立了市容整顿办公室,其任务是为在市内繁华地带维持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及其他治安秩序。一日,该市容整顿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一个体烟摊业主王某的烟摊周围有纸,便质问王某为什么总往地上扔纸,引起王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为此,市容整顿办公室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破坏环境卫生,罚款200元;不服行政管理,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5天。王某不服,欲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 市容整顿办公室在行政法上的性质及地位如何? (2) 本案中王某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1) 市容整顿办公室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为市容整顿办公室是市政府为整顿市容状况而设立的临时性的组织,它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费与固定的人员,其行使市容检查的行政职权并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法规的授予,只是市政府委托给它行驶的,这些职权的享有者是市政府。所以,市容整顿办公室进行行政管理是以市政府的名义,其责任也应归属于市政府,它自己独自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篇二:电大法学专科调研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姚经栋

    调查时间:2014年9月至10月

    调查对象:金涵乡部分农民工

    调查内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4年,对金涵乡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金涵乡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臵,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

    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

    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

    篇三:法学专科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姓名:宋超 学号:1241001450859 专业:12年秋法专

    调查时间:2014年2月。

    调查地点:鲁山县部分乡(镇)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过程: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14年春节期间,对鲁山县磙子营乡、马楼乡、赵村乡、张官营镇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鲁山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

    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

    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

    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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