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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商标异议
  • 篇一: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1、异议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各打印三份(加盖公章);

    2、第13617836号第1475807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美拍”商标的证据材料

    (1):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广告、杂志广告、街边广告等);

    (2):商标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文书、合同、发票等);

    (3):所获荣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颁发的);

    (4):知名度及影响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机构调查报告等);

    以上第2点、第3点材料可提供电子档材料。

    篇二: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 7

    初步审定号: 8044718

    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年2月2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2010年2月2日

    被异议人名称: 王汝春

    被异议人地址: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街17号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北京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 飞利浦公司

    异议人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

    联系人: 陈健杨

    电话(含地区号):13578432843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重庆市飞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陈健杨 代理人签字: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

    异议人: 引证商标:

    (第7 类第 号)、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第 7类第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4年4月

    18《商标公告》总第3期申请人为飞利浦(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7类初步审定号为第 8044718号的“正利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与异议人的“飞利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飞利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

    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此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搜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

    此致

    敬礼!

    异 议 人:陈健杨

    2014年4月13日

    篇三: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商标异议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异议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商标异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针对初步审定号为第 号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乙方代理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工作为:指导甲方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商

    标异议申请理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供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法律咨询。

    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2.3 甲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4 乙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2.5 上述2.3之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就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乙方或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的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8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初步审定号为第号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异议复审程序。

    3、代理费用

    3.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异议有关费用:

    商标异议代理费: 元人民币/件

    商标异议官费: 元人民币/件

    3.2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

    凭据在付款之日起5日内传真给乙方。

    4、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2条之义务是乙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商标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

    4.1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乙方因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商标异议所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2倍为限。

    5、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6、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6.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商标局关于第 号商标异议裁定之日终止。

    6.2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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