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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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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

    异议人:

    引证商标:插入(第 类第 号)、插入(第 类第 号)

    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插入(第 类第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X年X月X日《商标公告》总第X期申请人为X(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X类初步审定号为第X号的“插入”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插入”与异议人的“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X”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一、异议人概况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从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容易看出两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缺乏独创性,被异议人以抄袭的方式注册引证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插入 插入

    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是“X”,而被异议商标为“X”,从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

    从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来看:

    从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外形主体突显部分来看: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注册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广告投入、商誉、信誉

    如果不对被异议人这种恶意摹仿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历的打击,必将助长个别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大肆摹仿商标申请注册进行牟利的嚣张气焰,损害广大经营者创立知名品牌的积极性,商标法的严肃性将无从谈起,整个社会经济将陷于混乱无序、恶性竞争的状态之中,甚至威胁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由于两商标十分近似,消费者极易将两商标相混淆,并且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恳请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此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搜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

    此致

    敬礼!

    异 议 人:X

    X年X月X日

    附:

    附件1: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商标代理委托书;

    附件3:异议人引证商标复印件;

    附件4:X年X月X日《商标公告》复印件;

    附件5:X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篇二:商标异议申请的必要性

    1、什么是异议申请?

    答: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审查进而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2、申请异议有时间限制吗,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监测?

    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间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 如企业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可能侵害自身已注册商标的权益,可委托代理机构对他人商标的注册情况予以监测,同时积极搜集相关使用证明材料,在商标局对他人商标予以公告的期间内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错过这个时间,他人商标会被核准注册。在后期维权领域,主张侵犯商标权的前提是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异议和后期的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阻止他人商标顺利拿证,从而为自己的品牌争取缓冲时间。

    3、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的必要性?

    答: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等危险情形进行保护的重要途径。异议申请是对他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恶意行为进行保护的重要途径。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的商标表达自己主

    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异议申请是阻止已初审的不当商标取得合法地位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的不当竞争。

    4、什么是商标答辩?

    答:商标答辩主要是针对申请人的各种理由进行反驳并表达答辩人观点的程序。

    商标答辩的类型有: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商标争议答辩)、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答辩等案件。

    5、商标答辩必要性?

    答:

    商标答辩是商标遭遇他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销等情形时对答辩人权利保护的最佳选择。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局和商评委商标案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理,不答辩会对对方的相关主张没有反驳意见,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撤销等案件的成功机率。特别是撤销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不答辩将直接导致自身商标被不予维持注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未答辩的当事人,重新提交的证据,因违反程序,一般只作法庭参考,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很大。

    篇三:商标异议申请书_理由书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深圳众和汇业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立维斯特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亦方科技有限公司 YI FANG TECHNOLOGY CO., LIMITED(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高压电池;太阳能电池;阳极;阳极电池;阴极;原电池;蓄电池”商品上的“”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刊登在2014年10月20日总第1428期《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号为13415416。 “”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

    注。被异议人所使用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的在34类的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完全相同商标,亦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的侵犯,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深圳市维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第17幢第二层,公司主营产品“主营电子产品(电池,充电器,电子烟,强光手电,移动电源等)”覆盖无线技术应用、LED发光应用、太阳能光电应用等众多领域,产品销售

    遍及全球几十个国家,深得客户青睐。公司创建多年来,已被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

    “E”是该图形的独特设计,整体是

    EHOME是电子家园的意思,系异议人委托其朋友设计而成,毫无疑问,异议人是“”商标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著作权。 “”商标的图形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异议人于在2013年10月22日前一周,委托其朋友为公司设计一个公司商标.设计了两组方案,并于2013年10月22日下午13:52

    交给异议人选择。(有当时的设计原稿为证,创建时间可以为依据)如下图

    图1

    图2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13:58 通过QQ发送给异议人

    的法人代表何建忠查看,参考意见,俩人最终选择了“”作为异议人的商标用于品牌推广;(此人QQ如图3所示,名为eileen ,QQ号码为381336127,图4与图5显示内容为异议人原股东何颖跟异议人的法人代表何建忠交代logo设计说明,及注册事项。)

    图3

    图片4

    图5

    (2)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 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合谋以被异议人的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具体事实如下:

    异议人原股东何颖于2013年10月22日以快递方式递交设计稿委托我司申请注册,我司在收到快递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异议人的商标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在9类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电池充电器,电池,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监控装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及34类已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号为“13487894”)的注册在“电子香烟,吸烟打火机,雪茄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烟袋,烟斗,雪茄烟盒,烟灰缸,香烟烟嘴”商品上的商标,异议人原股东何颖利用此漏洞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委托在另一家商标申请代理通过网络发送商标注册所需文件,以被异议人的名义申请提交了商标注册 ,被异议人的法人当时为异议人公司员工且与原股东何颖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3日后,原股东何颖与被异议人法人一直在公司上班直到年底),在此期间,异议人都使用的这个商标进行销售产品。 直到2014年,与股东何颖签订散伙协议,且隐瞒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事情,被异议人开始使用异议人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而后异议人才发现商标已被抢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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