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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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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李明

    地址:吉林长春绿园区新竹花园

    电话:18943156815

    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东京

    答辩请求: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对答辩人之“农村

    俱乐部+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爱利思达生命科学株式会社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农村俱乐部+图形”存在

    误解。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

    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图形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答辩人是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以个人名义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存在误解,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申请“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外观上都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根本不会造成混淆

    1、答辩人商标图案,图案加农村俱乐部”的组合商标,该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立的,根本不是打擦边球,临摹、复制异议人商标。该商标具有象征意义,其中的的图案代表答辩人商标所属的行业及产品;使用“农村俱乐部“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公司是其多年来一手创立并且发展起来的。选择“农村俱乐部”作为自己亲手创办的公司商标构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答辩人之被异议商标是独创的,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将“农村俱乐

    部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答辩人通过自己独特的思考与创新,经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踏踏实实创立自己的品牌,竟被异议人指责为恶意,令人大为不解和感慨!

    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图案,很明显,比异议人引证商标复杂得多,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比较简单,为英文加图形,。无论从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双方商标都明显不同,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自身具有区别于包括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 从外在特征上讲,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这是显而易见的。异议人错误的试图仅从图形的角度去论证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其引证商标近似,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及直觉印象来判断。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各具显著特征,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肥料是普通消费品,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从商品商标的综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断出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中更突出文字,其中的文字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把双方商标区别开来,相关公众的一般

    观察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如果说两个造型相同、大小一致,保持一定距离,呈一上一下或一前一后队列式排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是一种“跟随”,下面的跟随上面的或后面的跟随前面的;而被异议商标实质上就是一种“超越”,下面的超越上面的,后面的超越前面的,就如同时下的中国各种行业,有朝一日必将超越欧美日韩。

    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比如,美国“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是在中国也已经注册的饮料驰名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非常可乐”,多年来一直相安无事。这显然不是可口可乐公司不懂商标法或核准注册“非常可乐”的商标局不懂商标法,而是压根不构成近似。

    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用于的商品不仅不相同、不类似,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答辩人与异议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答辩人与异议人经营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答辩人“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怎么会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呢?

    异议人主要经营农药,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应该注销商标。建议撤销异议人的商标。恶人先告状。

    被异议人以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有资格申请注册商标。

    答辩人公司的字号,及其申请注册的,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使用由来已久,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李明是公司的创始人,本公司是一个生产农用物资的企业,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十多年的艰苦打拼,一手创建起来的,“农村俱乐部加图形”从一开始创业就已经使用;农村俱乐部+图形”从1995年即开始使用,一直至今,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上述资料可以说明答辩人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打“擦边球”,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奸商;答辩人是善意申请注册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标,并非恶意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

    拥有“图形加文字”字样的其他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已经有先例

    异议人引证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说,至今异议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其近似范围应当谨慎掌握,严格把关,否则将导致严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

    总之,答辩人申请注册“农村俱乐部+图形”商标系出于善意,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无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证据更不充分。反映出异议人对答辩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异议,其目的是试图贪婪的垄断一切与“佳丽”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答辩人理解异议人维权保护的迫切心情,但是为了自身利益,

    篇二: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被异议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7717342号第25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凝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并不近似。

    异议人提出,其商标“”与答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答辩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很荒谬。 首先,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异议人的商标是“”,此商标巧妙的将字母C L O T融合到图形中去,简单且不失含义。而答辩人商标“”原型是两只紧紧互握的手,寓意答辩人企业是一个凝聚在一起的团体。“外圆内方”是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外圆”是指企业要与周围环境融洽,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尽量减少矛盾。在合作中把每一件事情都办圆满。“内方”是指企业要遵循企业的规矩。依法办事,循规蹈矩,坚持人格独立,灵魂正直。同时,答辩人企业还是一个独立参与服装设计的团体,外圆内方的企业文化更是激励每个员工虚心接受意见指导,开拓自己设计思维灵感。就这一点,两者的设计风格显而易见。

    其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过自主创作出来的,无

    论是其独创性、显著性,都已经具备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条件。商标注册考虑的是整体,但是,异议人认为只要商标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了就侵权,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商标审查判断近似的最终目的是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轻松区分,被异议商标“

    “”整体上与异议人商标”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将两者互为联想,更别谈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再次,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实际上并不近似,特别是经过答辩人长期使用并大力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区别性,在实际使用中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与此同时,由于答辩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最后,商标设计是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商标通过运用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已经具备了浓厚的企业文化。“”商标是企业在创办初期的时候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

    所以从各个方面来讲,答辩人与异议人的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

    第二,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不存在。

    异议人在材料中指出答辩人的商标“

    权,然而事实是异议人的作品是“”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图形,而答辩人作品是“

    图形,两者毫无半点关系,怎么会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这样的说法极不负责任,答辩人独创设计的“

    “”图形与异议人的作品 ”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又怎么会有各种权利之侵犯?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第三,答辩人合法注册被异议商标,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认可,并无恶意复制。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25类商标“

    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看阅商标查询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经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2009年09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25类别“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类似或者近似或者相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会有侵犯异议人权利的可能。

    ””是为了使用该商标,不具

    第四,答辩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答辩人本着自创品牌的决心,在申请商标以后,通过长期的使用、广告、推广,该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答辩人通过该商标与众多客户友好合作至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同时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另一方面企业则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所以特此恳请商标局贯彻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商标。

    近几年,商标注册数量成倍上升,商标资源日渐匮乏,不能因为异议人一家公司在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服务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了“”商标,就主张排除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并使用与其相差很大的图形商标,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五,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

    篇三:商标异议答辩书模板

    异议答辩书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肖寒飞就异议人韶山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 ;康,安宁、不生病。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肖寒飞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

    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对于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认定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表示怀疑,如果随便一家省级认定机构就可以将商标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断,那么商标局和商评委存在还有何意义?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

    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肖寒飞

    日 期: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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