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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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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公共政策分析期末论文

    公共政策分析课程

    期末作业

    题 目 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学 院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专业名称

    教育经济与管理 研究生姓名勾 英1200700566

    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公共政策过程是政府过程的核心所在。它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这五个环节。本文从以上这五个环节出发,在借鉴国内外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具体实际,对每个环节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论述,力求对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公共政策过程;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Public policy process is the key part of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It includes policy formati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policy evaluation, policy monitoring and policy ending. Based on some research findings from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combined with the concrete condition of the public policy proces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s several counter measures from the five segments mentioned above separately, which aims to gain a more comprehensiv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public policy process in contemporary China.

    Key words: public policy process;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 measure 想要对当代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做出些许评述,首先应对“公共政策”以及“公共政策过程”这两个概念,加以清晰的界定和分析。关于公共政策的涵义,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公共政策学科的创始人之一哈罗德·D·拉斯维尔(H.D.Lasswell)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

    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D.Easton)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②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共政策研究被引入中国之后,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观点之一: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本国或本地有关机构团体① H.D.Lasswell and A.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McGraw-HillBook Co.,1963,P70.

    ② D.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An Inquiry into the State of Political Science, Knopf,1953,P129. ①

    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其表达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等。”③

    观点之二:“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①

    观点之三:“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利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②

    以上诸种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都有其合理之处,亦都有值得讨论之处。如果需要用一句话加以概括,那么,我们认为: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逻辑思维至少包含了5个要点:(1)公权力主体的行为;(2)对适用主体具有约束力;(3)欲达到的目标和目的;(4)一定的政策声明或宣示;(5)公权力主体的政策执行行动。③ 由此可见,公共政策是一种行动指南,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实质是对公众需求的回应。那何谓“公共政策过程”?豪格伍德和葛恩提出,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决定做出决策;(2)决定如何决策;(3)问题界定;(4)预测;(5)确定目标和问题解决的优先次序;(6)备选方案的分析论证;(7)政策执行、监督和控制;(8)政策评估和检察;(9)政策维持、政策延续与政策终结。④ 结合我国政策实践的情况,我们将政策系统的运行看做是由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等环节所组成的过程,这些环行构成了一个政策周期,⑤ 即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公共政策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这五个环节,来谈谈当代我国公共政策过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

    (一)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现状

    所谓公共政策制定,指从发现问题到政策方案出台的一系列功能活动过程。理想的公共政策制定(公共决策)过程包含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效③ 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20页。

    ①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9页。

    ② 宁骚:《公共政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09页。

    ③ 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4页。

    ④ 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0页。 ⑤ 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果预测和方案抉择等五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环节。⑥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公共决策实践中,一些功能环节(如问题界定、结果预测和追踪评价等)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忽视。科学的、合理的决策程序并未完全确立起来。少数领导者凭经验,甚至按主观设想拍板的情形并未绝迹。此外,在我国特有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下,我国当代决策过程的另外一大特点是权力精英模式。决策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所以决策过程不可避免地是一个社会各方力量相互制衡的过程。在西方,决策过程经常表现为一种社会互动过程。“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决策制定过程基本不是一种社会互动过程,而只表现为在共产党的政策层内不同权力精英及其群体的政治互动,权力精英起决定性作用。”①此外,我国学者胡伟在《政府过程》一书中也认为:“当代中国的决策者是共产党领导层的权力精英,而国家的重大决策权只局限于领袖及党的领导核心手中,社会力量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极弱,因而中国的决策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精英决策,决策过程基本取决于权力精英的作用。特别是深受人格化权力结构的影响。”②

    (二)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③

    1、公众民主参与水平不高。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公民对公共政策参与的程度较低。“当代中国绝大多数决策,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都是通过正式议程作出的。”④ 所谓正式议程,是指由政府决策者积极关心或密切注意使特定的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过程。它与“公众议程”是相对的。这表明当代中国政策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往往是决策者认为是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进入政策议程而公众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很明显。具体说来:

    (1)国家民主参与体制不健全。众所周知,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在中国存留了大约两千多年。虽然建国以来,我国的民主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健全与发展,但是总的说来封建专制制度的遗毒并没有彻底清除干净,一些领导干部的官本位思想依然很浓重。这种负面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公共政策的水平维度并不是很高。⑥ 王丽忠、刘振宇:《中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合理性路径探求》[J].韶关学院学报,2009(4)。

    ① 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② 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③ 参阅林丽群:《浅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 .传承,2008(10)。

    ④ 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不光是一些重大的宏观决策大多数得不到公民的直接参与,而且一些事关城市建设、社区规划的局部政策,也很难做到征求最大多数人的意见。

    (2)对新兴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认识不足。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缺乏一个外在于国家权威的自治空间,因此利益集团没有获得成长的机会。而30年的改革,不仅使我国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而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局面,这些均给予了利益集团萌生并发展的空间。新兴的利益集团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并且不断地要求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而我国目前,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并没有赋予这些利益集团充分的正常的社会地位,这样不仅泯灭或者降低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导致一些负面作用的出现。这种状况,不仅不能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性,而且还造成了社会阴暗面的扩大。

    (3)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水平不高。公民的政治社会化程度低下直接导致我国公共政策制定水平的降低。因为在这种状况下生存的民众只会消极服从政府、无视或忽视自身的合法权利,故而政府便有机会依仗自己的绝对权力,生产出绝对腐败。

    2、政策合法化存在多方面问题

    (1)政策合法化主体权限不明确。宪法规定:国务院只有“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规章,而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具有此项权利。然而在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国务院直属机构并没有按规定去行事,并且这种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增多。”

    (2)在领导制度和决策方式上还不够民主,某些决策的制定还存在着“隐蔽议程”的现象,如由于长期没有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致使一些国营企业,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集团公司往往为自己的私利,规避政府对其的制约行为。

    (3)针对公共决策的合法化的监督力度还不够。目前我国政策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不少,如国家监控与社会监控相脱节、不同政策监控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监控范围及程序并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等。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制度化层面较弱,人格化层面左右着政策制定的局面。从总体上看,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程度也较低。这说明当代中国的决策过程在现阶段仍是不完善的,它没有一个切实的制度来保

    篇二:公共政策学论文

    浅析有关乳品安全的政策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但三鹿奶粉事件却始终被公众牢记在心中。乳品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最令人痛心的,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乳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以三鹿奶粉为例,分析了政府在发生应急事件时所作出的措施。本文首先分析了近年乳品的安全问题,及产生政策的背景;其次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回顾,并研究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再次分析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事件最终结果;最后分析了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能力、不足及建议。

    关键词:三鹿奶粉;政府;政策

    1.产生政策的背景

    婴儿是一个国家的新鲜血液,而乳品是婴儿的食用品,所以每当有乳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人们就会倍感愤怒,但是愤怒是不能阻止问题的发生的。其实早在三鹿奶粉事件前,乳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发生了,只不过因媒体等途径,才扩大了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

    下面将对近十年来我国发生的乳品食品安全现象进行盘点。

    2002年,美国惠氏药厂(中国)有限公司召回一批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婴儿乐配方奶粉。

    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安徽阜阳农村100多名婴儿,出现发育不良现象(大头娃娃),导致中国消费者对乳品安全的严重关注。

    2005年,光明乳业郑州回奶事件,导致产品大规模下架。

    2006年,共计10万公斤同一美国品牌的3批奶粉被连续检验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而被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退运处理。

    2008年,三鹿牌“毒奶粉”事件,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破产,消费者对中国乳制品信心丧失,中国乳业受到重创。

    2009年,皮革水解蛋白事件。重铬酸钾和重铬酸钠积累可导致中毒,甚至造成儿童死亡。

    2009年,蒙牛特仑苏OMP事件。蒙牛在特仑苏中添加名为OMP(造骨牛奶蛋白)的添加剂,有人质疑可致癌,此添加剂不允许在我国食品中使用。

    2012年光明乳业因“烧碱门”、“酸败奶”等事件四次曝光;蒙牛因因“牛尿门”、“篡改生产日期”及“活虫奶”等事件四次曝光;除此之外还有南山奶粉、惠氏奶粉、雅培奶粉及伊利奶粉分别曝光一次。

    乳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一次又一次的测试着中国消费者的耐心,企业的存亡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增长,也涉及一些政治问题。当然,每当有乳品安全事件发生时,人们首先针对企业,其次就会把矛头指向政府,质问政府,为什么制定的法律有漏洞,为什么没有做好监督检疫的工作等等问题。而当政府遇到质疑的时候,就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安抚稳定公民。

    2.政府制定的政策

    公共政策问题的产生实际上是从问题到社会问题,再到公众问题,最后到公共政策问题的过程。在形成一项公共政策之前,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什么问题能够最终成为政策问题,并被列入政策议程之中。政策问题只有纳入政策议程,才能成为公共政策研究的对象,才能通过政策制定和执行等程序而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政策的规划实际上指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包括政策目标的确定、政策方案的设计、政策方案的论证评估、政策方案的选择四个环节。

    2.1三鹿奶粉事件回顾

    三鹿奶粉事件第一次被公众知道是在2008年9月11日,卫生部发出通告,要求家长不要购买三鹿婴儿奶粉,因为其里面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物—三聚氰胺。该事件定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启动了一级应急预案。由不断曝光的新闻显示,三聚氰胺的添加是整个奶粉行业公开的秘密,是全行业的弊病,因为其的添加可以提升食品检测中的蛋白质含量,从而达到用更低的成本通过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效果。在此次事件中,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在监管的问题上出现了漏洞。

    此次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三鹿集团及石家庄市政府极力隐瞒三鹿奶粉受污染情况。自2007年底,公司就受到过消费者的投诉,于2008年5月开始自行调查,8月1日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产品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调查结果,但石家庄市政府决定不公开召回产品,同时,被三聚氰胺污染的原奶继续生产。意外的是,国企三鹿的国外合作伙伴—恒天然,通过新西兰政府,告知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三鹿奶粉受污染的事实,从而报告三鹿奶粉事件。第二阶段,国务院主导了对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对患儿的治疗及赔偿方案的制定。中央组建了一个领导小组,各个部门都独立下达命令,农业部、工商总局、卫生部等都分别执行任务,也正由于分别执行任务,导致应对措施没有整体性,没有达到最好的效果。

    2.2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制定的政策

    首先,政府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这是我国第一次就食品安全事件启动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此次应急响应有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启动,大大提高了对公众需求和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卫生部发布《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国务院宣布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全力开展医疗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并全面展开奶粉市场治理整顿,质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儿奶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

    最后,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源,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收购、乳品价格等各环节开展检查。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负责人。

    3.政策的执行情况

    3.1政策的合法性

    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政策的合法化具

    有重要的形式价值,但同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指法定的公共政策主体为使特定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性基础和地位而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对政策方案予以审议、批准,将其转化为正式政策,以获得社会和公众认同和遵循的行为过程。

    3.2政策的执行情况

    在事件刚发生时,三鹿集团与石家庄市政府联通,妄图伪造事实,利用公关宣布自身清白,但在中央大力度的调查、专家团、媒体以及社会监督的条件下,于2008年9月15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患儿及家属道歉。16日,河北市政府加派四个工作组进入三鹿进行彻底调查,国家质检局与当日紧急在全国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对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调查,(其中66家已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共检查了491批次产品,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除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其他 87家未检验出。

    2008年,河北省检查机关因三鹿奶粉事件批捕60人,提起公诉21人。最终审判,两人死刑并罚款,三人无期徒刑并罚款,一人死缓,一人罚款若干,15人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鹿集团被罚金5000万元。

    政府颁布《食品安全法》。具体强化的内容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督关口前移;将相关标准统一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并将风险交流纳入政府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1+1+4监管体制,力争使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环环相扣,无缝联结;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首次确立了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良好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4. 政府处理危机的能力

    突发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有所提高。

    在三鹿事件中,政府的快速反应博得公众好评,在爆发的几天内,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第一时间迅速做出反应。

    在处理事件时,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因为社会公共危机的直接承担者是人,所以政府危机处理必须将人的价值置于首位。政府的迅速调查,尽可能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信息公开原则。在当今社会,每当有关系到生命健康安全的公共事件,公众都渴望第一时间从最权威的部门得到相关信息。及时地发布信息,既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健康权的尊重,又增加了政府的公信力,最大程度的安抚了民心,避免了民众情绪失控。

    5.不足与建议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管理部门注重经济发展速度,忽视了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存在监管失灵,食品监管缺乏长效性、稳定性及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等问题。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完善政府危机预警系统,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利用多种媒介,及时准确收集可能导致危机的信息,按照政府制定的预案快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完善监管体制,可将食品委员会定位为一个独立的拥有执法权的法律实体,明确划分多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完善官员问责制,明确区分公与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题、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及追究时限等,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建立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协调地方政府利益,中央政府应对地方政府因执行严格监管所产生的监管外部成本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检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建立民间质量监管体系,社会大众的广泛动员和参加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条件,只要政府支持,就会有民间组织成长起来,来完成对产品质量的自发监督。

    篇三:房产论文(公共政策分析)

    从公共政策体制及运行看城市住房问题

    以社会政策的视角看问题,在社会领域老百姓拥有六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其中两项——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都与住房问题直接相关。对国人来说,居住权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另一项基本权利,亦即资产拥有权,也许更重要。古人曰“安居乐业”,“安居”是排在“乐业”之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因为只有当大多数(譬如60%以上)老百姓都有了自己的“坛坛罐罐”,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构建和谐社会就有了物质基础。

    而近年来,随着无处不在的房地产宣传,在“主流意识”中,“房地产政策”几乎等同于了“城市住房政策”。而实际上,住房政策属于社会政策的范畴,不同于属于经济政策的房地产政策,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更需要社会政策。

    回看我国二十年的住房发展,最主要的变化是从租赁型向购买型房地产的转变。我国住房从1984年开始实施货币化,到现在25年了,进程比较快。人均的居住面积从原来的6.7平米到了如今的近30平米,不仅面积增加了,功能和条件也都改善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改革,我国的房地产业也随之逐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为解决百姓安居乐业、城市面貌的改善和带动产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统计数据表明,房地产业在投资当中占20%-30%的份额,对拉动GDP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住房公共政策方面,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要建立与完善住房公共制度,再加上后来出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应该说现在已经明确地规划了以住房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住房公共政策的发展方向。

    一个综合的住房战略是至关重要的,社会问题又与之息息相关。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呢?是监管者,还是促进者,还是提供者呢?这是政府接入的范围,从低中收入的家庭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住房拥有权、所有权计划。我国目前已初步建

    立起住房制度的法规框架,对住房及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相应的规范。而全国性住房政策的制定涉及国务院多个部委,如自2003年以来,建设部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构成了目前廉租房制度的法规体系;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管理进行规范;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九部委(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37号文)。而经过大部委改革后,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外,各地方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在现有住房政策框架内不断探索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住房保障方式。如宁波的限价商品房政策,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户型规模、限定销售对象,解决了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市场总体房价;上海2005年提出的“两个1000万工程”,即1000万配套商品房和1000万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一个专供动拆迁家庭,一个惠及中低收入家庭;天津的经济租赁房政策,作为过渡性安置住房,向城市拆迁低收入家庭出租;北京的拆迁和保障相结合的政策,对被拆迁户中的低收入家庭给予贴息贷款;山东日照的购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在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框架内,将每年计划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直接补贴给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购房。各地方的这些有益尝试丰富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实现形式,促进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综合来看,地方性住房政策的出台一般涉及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

    目前,我国虽然住房商品化政策不断落实见效,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近30年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地区、城乡之间收入逐渐拉大,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城市低收入家庭、经过房改以后还想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刚就业不久的职场新人、进城务工的农民都在埋怨房价太高、涨得太快。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近30年里,我们一度将房地产政策与住房政策混为一谈、将房地产调控的重点放在了供应方而忽视了对需求方进行调

    控。住房问题因此逐步转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从实施之初就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

    在商品房方面,我国实施住房商品化政策的过程中,新房供给结构主要由开发商提供,而开发商的住房供应结构是根据当期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的。完全把住房问题推向市场,让市场自身去调节和完善,过分强调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忽视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缺失和长期滞后。从国外来看,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物资匮缺、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技术力量有限,私人没有足够的储蓄,很难独立建造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这时公房比例往往较高;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当整个社会出现中产阶级占主流时,住房市场化和私有化就具备了条件,此时,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较高。但即使如此,政府也没有忘记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性住宅。然而,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一度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在认识上存在较严重的偏差。因此,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住有所居”,而不是“住有其产”,就是对我国现阶段住房状况科学的判断和深刻的把握。

    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主要问题有: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较小。面对众多的住房保障需求,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覆盖比例非常低,廉租住房的保障面尚不足5‰,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投资目前也仅占住宅投资的5%左右。二是住房保障制度仅覆盖城镇居民,尚未覆盖流动人口。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流动人口的规模相当大,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达1.18亿。这部分流动人口中低收入人口的比例较大,其住房保障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

    2.住房保障方式重购买轻租赁,保障手段单一。目前主要的保障供应方式经济适用房,是通过购买产权解决居住问题,缺乏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租赁型的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手段单一,以建设为主,其他财政、金融、税收等保障手段滞后。对比国外政府住房保障一般做法,其通常采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给予支持。如日本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发放低息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承担。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购建符合国家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住宅,在还贷期内还款的数额可在个人所得中扣除,个人住宅取得的定期收益免征所得税。而我国目前住房保障制度缺乏金融、财政和税收方面系统配套的支持政策,单一的住房保障手段很难适应多层次的住房保障需求。

    3.住房保障制度没有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目前,廉租房制度尚未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来源渠道不规范、资金不稳定。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成为廉租房制度推进的瓶颈。

    4.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

    5.退出机制操作难以实现,造成福利固化。如经济适用房制度没有适当的退出机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如子女成人后单独居住或者结婚后另立门户,享受的保障住房或者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无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机制的规定,如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其退出机制也往往很难操作和执行。

    目前住房保障制度在逐步落实当中,现在的任务是政府怎样继续在财政上支持和适当扩大住房保障的规模。同时,应从法律上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保障的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的管理机构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另外,城市化的发展,无论从战略,还是公共政策集合这样一个角度去看,当你把这些公共政策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你们会发现他们之间的矛盾非常多,彼此是冲突的。从政治学意义上讲,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是有利于实施的,它属于一个制衡的作用,但是如果从贯彻落实的角度上去看,可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因此,城市住房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也需要住建、财政、国土、规划、税务、银监等多部门多方面的配合与共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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