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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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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分 校:

    春法学 2012年 12 月19 日 @@@11

    目 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

    附 录……… ……………………………………………………

    1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2008.9.3”。而借条复印件的内容完整,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2008.9.3”。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

    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应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会计撕毁借条是因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倘若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笔欠款关系,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条,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张,而不是擅自把借条撕毁,在借条被毁后原告马上拨打“110”,说明原告并不同意被告撕毁借条抵销债务,更何况被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钱,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陈述的撕毁借条的原因,较之原告的陈述,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其陈述的不可信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相反,原告的解释则较为合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同时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者已经还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

    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综上,原告举证的借条能够作为认定其与被告之间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确定证明某一事实时,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可裁判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判决另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适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可以在平衡各种诉讼价值的基础上,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与自然事实的一致。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隽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法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篇二: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现代远程教育

    专 科 实 习 报 告

    题 目

    学生姓名 孙进 批次 1503 专 业 法学学 号151630710013

    学习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学习中心

    2016 年 5 月

    中文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之内才该当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和把握必要限度。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展开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在争论中产生了三种代表性学说即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及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的统一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必要限度操之过严而不利于保障防卫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本文着重于评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 特别防卫权; 必要限度;

    目 录

    引言????????????????????????? ? 1

    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2

    1.1、正当防卫的目的???????????????????2

    1.2、正当防卫的意义???????????????????3

    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

    2.1、正当防卫的概念???????????????????4

    2.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

    3、关于防卫过当????????????????????6

    4、特别防卫权?????????????????????6

    5、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

    6、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

    6.1、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8

    6.2、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规定?????????? 8

    7、结论????????????????????????? 9

    8、致谢????????????????????????.?10

    9、参考文献????????????????????????11

    引 言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运用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1、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立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力救济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和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的本质区别。我们只有明确了正当防卫目的,才能清楚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2、正当防卫的意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舞和支持公民积极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同时起到弘扬社会正气,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2.1、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以上刑法规定可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篇三: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

    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

    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

    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

    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臵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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