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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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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毕 业 论 文

    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王 磊

    学 号:1062001461699

    年 级:2010秋法学

    学 校:甘肃电大

    目 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

    (一)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

    (三)物业管理 5

    (四)精神损害赔偿 5

    (五)人身损害赔偿 5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7

    参考文献: 8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

    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

    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改革的不断深入

    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到来

    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

    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

    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

    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

    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

    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

    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

    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

    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

    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

    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

    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投诉热点

    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

    十年来

    《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

    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消费需求日益增长

    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

    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

    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

    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

    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

    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

    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对消费者来说

    依法保护自己

    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

    或者说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

    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经营者未经允许

    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

    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

    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

    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

    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 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

    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

    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

    只比2006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

    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

    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

    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

    如手机行业

    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

    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

    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

    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

    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

    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

    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解释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

    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

    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

    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

    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

    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

    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

    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即在诉讼中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

    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

    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

    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

    最近几年

    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

    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

    在商品房领域

    篇二: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 名:

    学 号:

    班 级:

    分 校:

    春法学 2012年 12 月19 日 @@@11

    目 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

    附 录……… ……………………………………………………

    1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2008.9.3”。而借条复印件的内容完整,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2008.9.3”。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

    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应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会计撕毁借条是因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倘若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笔欠款关系,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条,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张,而不是擅自把借条撕毁,在借条被毁后原告马上拨打“110”,说明原告并不同意被告撕毁借条抵销债务,更何况被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钱,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陈述的撕毁借条的原因,较之原告的陈述,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其陈述的不可信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相反,原告的解释则较为合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同时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者已经还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

    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综上,原告举证的借条能够作为认定其与被告之间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确定证明某一事实时,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可裁判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判决另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适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可以在平衡各种诉讼价值的基础上,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与自然事实的一致。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隽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法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篇三: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现代远程教育

    专 科 实 习 报 告

    题 目

    学生姓名 孙进 批次 1503 专 业 法学学 号151630710013

    学习中心 内蒙古锡林浩特学习中心

    2016 年 5 月

    中文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之内才该当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和把握必要限度。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展开了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在争论中产生了三种代表性学说即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及基本相适应说与必要说的统一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必要限度操之过严而不利于保障防卫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本文着重于评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 特别防卫权; 必要限度;

    目 录

    引言????????????????????????? ? 1

    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2

    1.1、正当防卫的目的???????????????????2

    1.2、正当防卫的意义???????????????????3

    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

    2.1、正当防卫的概念???????????????????4

    2.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

    3、关于防卫过当????????????????????6

    4、特别防卫权?????????????????????6

    5、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

    6、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

    6.1、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8

    6.2、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规定?????????? 8

    7、结论????????????????????????? 9

    8、致谢????????????????????????.?10

    9、参考文献????????????????????????11

    引 言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运用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1、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1、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立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力救济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和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的本质区别。我们只有明确了正当防卫目的,才能清楚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2、正当防卫的意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舞和支持公民积极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同时起到弘扬社会正气,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2.1、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以上刑法规定可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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