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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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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谋略

    浅析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谋略

    摘要 简单的说,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谋略,就是检察机关在接收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以进一步明

    确被初查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涉嫌何罪,是否启动立案和侦查程

    序过程中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因为初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有机组成

    部分,初查谋略贯穿于整个案件初查的全过程,所以初查谋略的运

    用应当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原则。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初查谋略

    作者简介:李荣晟、姜良彩,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

    赂局。

    一、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谋略的依据

    (一)刑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法。”可见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具体到职务

    犯罪查办工作中,惩治犯罪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人民群众、机关团

    体反映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初步调查掌握职务犯罪线索,从而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启动立案和侦查程序,追究涉案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保护人民,就是对于经过初查认为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

    索,终止立案程序,从而也就不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实现

    刑法中所谓的保护人民的任务。

    篇二: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析

    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析

    [摘 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施行,初查工作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而目前初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要从线索评估、技术运用等方面予以完善,提升办案效果。

    [关键词]初查;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立案前阶段所设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置环节,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获取线索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分析、鉴别、查询、核实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调查活动,即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调查的司法活动。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施行,在职务犯罪日益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的形势下,初查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既是立案的准备、侦查的前奏,更是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直接关系着成案与否以及成案的案件质量。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现实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一、当前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线索管理不尽科学,影响成案率

    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评估是一项基础内容,后续的调查工作就是围绕线索展开的。当前,初查工作中对案件线索的管理环节虽然不少,但是真正深入地对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的部门、人员不多,而是当线索分流到侦查干警手中之后,侦查干警本人才开始研究分析线索。由于一些侦查干警习惯了凭借个人经验去开展工作,依靠工作惯性去开展初查,因此相应的就缺乏了对线索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更不会深入地就每个线索制定细致的初查计划、方案,这样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线索的成案率。

    (二)初查计划过于简单,具有盲目性

    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侦查干警对初查计划认识不够,将其等同于简单核对,未认真按照线索评估分析时所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重点进行周密考虑和制定详细具体的初查计划,就随意地、盲目地开展调查,急于接触被查对象,常常打草惊蛇,产生“夹生饭”案件;一些侦查干警仅仅制订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工作出现偏差,陷于既深入不了又放不下的困境;一些侦查干警初查面面俱到,抓不住重点,容易出现无重点乱查,一些严重的违法问题无法在初查阶段得到查证核实,使大案办成小案。

    (三)初查保密意识不强,影响办案效果

    篇三: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权相关问题的初探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

    初查权相关问题的初探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海鹏

    初查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必经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初查的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的初查权饱受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集中在初查制度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初查权都包括哪些权力等内容上。目前,法学界对此依然是存在两种意见,难以形成共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审查方法包括必要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初查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是初查活动是客观存在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当中的,是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所开展的立案前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拥有初查权,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决定的:

    一、职务犯罪手段的特点决定初查是立案前的必经阶段。职务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举报材料很少能提供足够据以立案的证据;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后,在立案前是否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处于不明朗或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侦查部门完全采信举报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直接立案,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又容易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损害法律的尊严;若以事实不清、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受理,既可能纵容职务犯罪,又会严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动摇反腐决心。要按照举报线索进一步获取证据,确认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检察机关必须采用一些措施来搜集证据,以决定是否立

    案,而获取证据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开展初查;通过初查获取证据,为立案侦查奠定坚实的基础,案件就更容易突破,初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从检察工作实践看,没有经过初查,仅凭对举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来决定是否立案的,往往即使立了案,也会由于证据不够全面、扎实而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

    二、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决定初查是立案前的必经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不同,普通刑事案件以事立案,采取由事到人的方式开展侦查,只要发生了刑事案件就应当立案,而且立案的时候犯罪结果已经清楚明确,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即认为案件告破;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不能以事立案,必须采取由人到事的方式开展工作,在受理举报线索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是谁所为均不清楚,犯罪结果有的也不确定,很难判断是否具备立案条件,而要立案就必须查明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发生、是谁所为,初步掌握人与事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时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往往在职务犯罪的举报材料中,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只有通过秘密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初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举报线索,仔细甄别,在获取更加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决定是否立案。

    三、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决定初查是立案前的必用措施。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肩负着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神圣职责,而且负有监督法律得以公平、公正、规范执行的职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不断提升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确保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和效果,倍受人民群众关注;同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以及撤案处理,既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更是社会各界评议检察工作成败的重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在决定是否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对职务犯罪案

    件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做到准确无误,令人民群众信服。这些都必须建立在立案前扎实有效的初查工作基础之上,没有充分的初查就很难对案件的性质、作案的手段、犯罪的后果等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也无法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虽然初查是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线索决定立案前的必经阶段,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毕竟没有明文规定初查程序,更没有规定初查权应由哪个部门行使、怎样行使等;而检察机关在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为自身配置了初查权,不免有违法之嫌,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问题。

    一是开展初查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不予配合的现象时有出现。检察机关行使初查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使初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当事人不予配合时,检察机关束手无策。例如: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被查对象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因没有正式立案,无法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按照银行部门的规定,银行有权拒绝查询,而检察机关面对银行的拒绝查询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银行的拒不查询行为予以制裁。再如:需要了解被举报人的情况时,约见知情人时,既不能使用询问证人通知书,也不能使用传唤,知情人完全有权利拒不接受约见,而检察机关无法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二是初查权启动的条件和权力的内容不够明晰。刑事诉讼法对初查权没有明确规定,而《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这些关于初查权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初查权应当在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启动、启动以后初查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问题不够明确,缺少对初查权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初查启动随意性大、初查权被滥用、对初查权监督不力等

    问题出现,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遭到质疑,破坏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呼兰区院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注重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时刻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作为加强业务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针对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予以解决: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借助其他部门的职能搜集线索。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被举报人在立案之前既没有调查权,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我们为了不贻误战机,不影响对案件的正常查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与配合,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双规”、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获取职务犯罪的证据进一步扩大线索,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活动寓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审计之中,使初查活动少受、免受质疑;同时,注意选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品好、作风硬、善保密的干部配合工作,严格控制初查工作的知情范围,确保初查工作的保密性,使初查能够准确及时地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为立案后快速突破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初查权的运行。根据多年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看,初查权主要包括:线索收集权、线索利用权、初步调查权、初查结果处置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了确保初查权的规范行使,我院不断加强对初查权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不偏离正确的轨道,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统一进出口。由控告申诉部门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分流,确保不流失、不失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加强举报线索评估,慎用初查权。由线索评估小组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成案可能性评估,对于确属本院管辖,且成案可能性较大的线索,及时报请领导批准,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迅速开展初查,确定办结时限,按时反馈初查结果;对于举报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含混不清,成案可能性小的线索,存档待查,并密切关注线索的动态,进行长期跟踪,待时机成熟后,再启动初查,

    以确保初查的质量与效果。3、严格初查措施的审批,规范权力运行。初查过程中,凡是采取初查措施,必须请示检察长同意后,经主管检察长的签批,才能使用初查措施,以防止初查权力的滥用;在初查过程中,绝对不允许接触被查对象,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确保初查“背对背”进行,保证初查质量,为立案后迅速突破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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