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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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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陇县以查办农村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2012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案12人,其中村干部贪污公款案3案、受贿案3案、行贿案1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案1案,玩忽职守案2案,较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涉农案件较多。在2012年立案查办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有8件,占所立案件数的80%,同比2011年的30%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串案窝案较多。所立案的12人中,串案窝案涉及7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尤其是村级干部在作案时,往往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使该特点更加突出。

    (三)犯罪手段单一。在所查办的

    ,村上按月、季报账的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离任监督不到位,村组干部换任后手续移交得不到有效督促。离任村干部还持有村组的往来支出账目的情况依然存在。三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坚持,使群众监督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易引发干群矛盾,导致上访、缠访问题出现。

    (三)农村干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个人能力的考察,对个人的思想素养方面没有具体规范的考察方法,容易出现个人能力强但素质低、作风差的现象。二是在综合业绩衡量方面,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考核没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三是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坚苦,工资待遇差,难免有人心理失衡而诱发职务犯罪。

    (四)农村惩防力度不到位。一是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新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的管辖范围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划分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只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而该类人员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惩防力度不够。由于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注重对治安刑事案件的惩处,而较少涉及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此部分的业务也未能及时全面开展,使得在这一领域成为惩防犯罪的一个薄弱环节。三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沟通、联系、案件移交机制,弱化了司法力量对村级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完善村级权力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村级干部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既注重个人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也注重个人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的培养与改变,以增强其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二是让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镇村联系的桥梁。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列席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对重要事务的讨论决定,加大对重要事务决策和一定数额的收支项目的实时监督。三是利用县警示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手段,定期分批次的组织村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提升村级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镇村财务会计纳管中心的纳管责任,除了乡镇所辖村每月主动上报村由于种种原因的收支情况外,纳管中心也要将抽查和普查制度化,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明确乡镇对所辖村村干部离任交接活动的监督责任,镇政府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注重对交接过程中财务手续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的审查,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反映。三是明确向

    村民公开的财务收支情况的范围、时限及公布方式,镇政府要对村极财务状况的公布情况作定期检查,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让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使群众与干部间增强沟通与了解,进一步消除干群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管理,探索合理的村级干部选用和管理制度。

    篇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作者:程倩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程倩(1991-),女,陕西安康人,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镇巴县人民检察院,陕西镇巴723600

    【摘要】近年来,镇巴县职务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随着镇巴县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镇巴县检察院从2013年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分析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达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公职人员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2013年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涉案金额150余万元,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上述案件中,贪污贿赂案8件8人,涉案金额28万余元;玩忽职守案1件1人;滥用职权案1件1人,造成国家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流失1023192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件1人。其中,涉及大案3件3人,特大案1件1人。从涉案领域看,国家资金补贴领域案件5件5人,渎职类案件3件3人。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领域集中、经济类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1涉案高发地集中在涉农惠农领域。在2013年该院查处的8件8人贪污案件中,有5件5人发生在涉农惠农领域,分别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444%,3件3人都表现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家电下乡资金发放、补贴备案和核查工作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2经济类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屡屡发生职务犯罪。

    (二)涉案主体以中老年实权领导干部居多、隐蔽性强、“级别”高低俱全

    2013年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主体的年龄全部在40岁以上,年龄最大的58岁,最小的43岁,平均年龄约为49岁。贪污贿赂犯罪中,有5人作案时年龄在50岁以下。且多为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如农广校校长兼农村能源站站长、司法所所长、村书记等共6案6人,分别占案

    件总数的545%。这些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决策或管理权力,或对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起主导决策作用,或承担协助国家灾后重建指标申报任务,或负责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三)大案要案增多,犯罪数额增大

    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2013年该院立案侦查的11起案件中涉及大案3件3人,特大案1件1人,涉案金额高达1023192元,较2012年案件数有所增长,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

    二、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形式、内容和原因会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一些新的社会管理举措出台,而预防监督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就可能成为职务犯罪新的“风险点”。我们应未雨绸缪,根据以往案件发生特点及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预测新的“风险点”。

    (一)职务犯罪的案发仍将会相对集中在某些特定领域

    从犯罪机会方面来看,最近几年随着“十二五”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将会更加加大对民生项目和农村资金的投入力度,优惠政策也将继续出台,但农村的制度建设仍存在漏洞。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掌握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腐败现象可能随之发生,尤其是重点项目中的贪污、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发、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审批中的贿赂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徇私舞弊犯罪,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发案率将会较高。

    (二)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将会发生新的变化

    从产生犯罪的一些新因素看,各种高科技产品、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工具日益大众化。在此前提下,职务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高科技手段,借助电子商务、自助银行、计算机等载体,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此外还会出现妻子、子女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好处、通过低价购买或高价卖出物品的形式收受好处、以给予干股或合作办公司的名义收受好处、约定退休以后收受好处等新型的贿赂犯罪形式。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结合镇巴县的职务犯罪形势,应着手从以下方面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探索反腐倡廉新机制,巩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果:

    (一)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

    2014年该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投入使用后,将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各级各部门开展

    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平台。同时还会以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确定为党校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等进修班、培训班的必修课,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强化重点行业、系统预防

    坚持深入国税、国土、水利、医疗、教育等重点、热点部门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行业,通过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建立预防网络等方式方法,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对策。针对相关行业、系统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帮助其完善预防工作制度和措施,从制度上筑牢职务犯罪预防屏障。

    (三)建全重点工程预防机制

    把涉及国有资金投入的道路交通、水电、市政建设及政府大型采购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纳入到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之中,围绕争创“双优”(工程优良,干部优秀)这一主题制定落实预防措施。通过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建设、施工方签订廉政建设合同,全面推行廉洁准入制等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职务犯罪预防,有效防止重点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惩治打击力度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中关于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究,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份子的漏网率,发挥查办工作的惩治功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篇三: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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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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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成了开发商巴结对象

    易善玲担任溧水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之后,成了诸多开发商争相巴结的对象。

    江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某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前期以及政府相关配套项目的推进。在一次饭局上,张某某通过别人介绍结识了易善玲,从此他就开始有意识地拉近和她的关系。不久,B公司在溧水开发“东方名城”项目,2004年春节后,“东方名城”项目的推进遇到了大麻烦。由于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少当地百姓封堵工地大门,导致工程停工两个月,损失达到600多万元。张某某找到易善玲,易出面解决了这件事,让工程得以恢复。同样在这一年,“东方名城”要交付了,可是由于政府对小区水电方案还没确定,导致小区没通上水电,张某某心急如焚,再次找到易善玲,易召集相关部门商量,解决了这个困难。“客观上说,她的确给了我们公司帮助,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创造了效益。”张某某也“投桃报李”,2005年春节前,他从公司财务支取了5万元现金,送到了易善玲的家中。 [5]

    买房比市价便宜近一半

    但易善玲的“胃口”远不止此。2005年5月,她和张世龙想在溧水县城买房,不久看中了“东方名城”一套近200平米的跃层房子。张世龙随即给张某某打电话透露了想法。“副县长要在我们楼盘买房!”张某某欣喜不已,马上向单位老总汇报,随后立刻通知那套房子停止销售。“这套房子的销售价格是2400多元一个平方米,成本价是1350元左右,你看放在什么 3

    价格比较合适?”张某某小心地询问。“总不至于让你们亏本。”张世龙说。经过两人的商谈,房价最终定为每平米1400元。可张世龙回家之后,易善玲却不同意:“我们不能以这个价格买房子,传出去影响不好。”张某某得知后心知肚明:“这样吧,我们按正常价格开票,再送你们一笔交房款。”见张世龙面有难色,张某某赶紧说:没事,我会处理好的。于是,张某某从公司账上给了张世龙20万元现金,张世龙按市场价买下了这套房子。

    2010年6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溧水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总工会主席易善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丈夫张世龙有期徒刑4年。2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9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2、从作案手段看,多是伙同他人作案。7名女性职务犯罪分子中有4人均是伙同同事或自己丈夫共同犯案。1宗案件连续作案3个多月;涉案金额较大,一发不可收拾。如蒙山县新华书店出纳员何某与其丈夫里应外合,在2008年3、4、5月份短短3个月时间多次挪用蒙山县中小学课外读物及教材款 4

    112931.55元给丈夫做金银首饰、古董生意,最后夫妻俩双双落得在法庭受审的可悲下场。

    3、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2名是科级干部,1名是事业干部,其余4名均是职工。

    4、从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3人,40岁至50岁的4人。可以说,30岁至50岁是女性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5、高学历犯罪占较大比例。大学1人,大专3人,中专2人,只有1人是初中文化,高学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被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

    (二)单位管造了便利条件。事实证明,健全的财务、保管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

    (三)心存侥幸的心理作祟。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自以为所做的犯罪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于是利令智昏,做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

    (四)吃亏补偿心理。上述女性职务犯罪者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多,收入少,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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