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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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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新规下哪些情形上市公司会退市?

    新规下哪些情形上市公司会退市?

    公司上市的旅程往往是十分不易的,但难免也不乏会存在公司退市的情形出现。现在在新规定下哪些情形上市公司会退市呢?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

    一、主动退市: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应当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然后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应当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然后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8、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0、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1、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13、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4、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5、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16、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7、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8、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9、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0、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总结

    1、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2.1】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深交所:出现本规则12.12 条、12.13 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上证所: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10)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注:绿色标示为2012修订内容,创业板已取消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2、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3.1】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

    重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上证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13.3.2】本规则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2)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注:对于违规资金借贷和担保,上证所无以上具体定义。

    3、主板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9条)

    深交所主板【14.1.1】

    (1)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净利润】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净资产】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营业收入】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4)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四)项规定【审计意见】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7)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深交所: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证所: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板因财务类情形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主板【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证所】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7)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2 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在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5、主板终止上市的情形(10+2条)

    深交所主板【14.3.1】(主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连续120 个交易日成交量: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价: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其他特别规定: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1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因故解散;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

    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上证所包括: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注:交易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交易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篇三:退市制度

    我国的退市制度沿革

    组员:李圆圆 杨萃 梁倩莹 邓智雯 熊燚 江颖怡

    一、退市制度简介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常态现象。数据显示,2009年度,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公司212家;东京交易所新上市公司23家,退市公司78家;德国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公司61家;伦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公司385家。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

    二、我国退市制度概述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利于不同层次的融资者有效的获取资金。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正式立法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只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了初步规定。1998年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此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1998年证监会推出了特别处理ST制度,用于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尔后,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即PT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六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同时对终止上市做出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而新修订的《证券法》的第55条和第56条分别对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股票上市进行规制,而新《公司法》不再规定相关内容。以上即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框架。

    (二)我国退市制度现存的问题

    1.退市标准的不具体不全面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宽松和笼统。首先发达国家规定了很多量化标准,并且采用了时间和资本的双重标准。而我国,根据《证券法》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可推知我国退市的数量标准仅有当公司股本总额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低于10%。

    由此可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持股人数、股票市值、成交量等数量标准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除此以外,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的规定也不详尽不全面。同时,比起我国仅规定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时间标准,美国证券交易法规的规定更为准确、逻辑性更强、实践性更强。并且可以有效的避免通过财会等手段来规避法律标准的现象。其次,对于非数量标准的规定,我国也存在用词模糊,涉及范围窄,难以对数量化标准形成有效的补充。

    2.退市程序的不健全

    美国的主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对退市程序都分阶段进行了规定,并且不同的市场板块对其市场中不同退市阶段的程序规定的清楚具体,每一个阶段都有其阶段性标准,不同的阶段之间可以很好的衔接。但是我国对此程序的规定模糊,阶段性不明晰,因此使得不同阶段的功能没能很好的发挥。 其次,作为发展最好的二板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聆讯制,而中国虽然在新《证券法》中规定了申请复核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细则去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影响此项规定的价值充分的发挥。

    3.我国的证券市场充斥着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

    在我国,公司上市资格或地位是一种稀缺资源。正是由于它的稀缺性,使得绩差公司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上市地位,各地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避免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一些上市公司明明已经符合退市的条件,地方政府却不让他们退市,用自身强大的行政职权,采用重组的政策避免其退市,再次重组改造,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介绍

    (一)ST九州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前身为1985 年成立的福建九州经济联发集团,1993年整体改制成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一度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该公司迅速从一家省属外贸企业发展成为以进出口贸易为龙头,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文化娱乐业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进出口额逐年增加。

    ST九州退市原因分析

    1、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九州自掘坟墓

    九州集团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赵裕昌利令智昏,鼓动下属走私。所属十几家商贸企业都蜂拥而去,找远华合伙走私,走私货物多达28亿元,违法所得1300多万元,偷逃税款18亿人民币。九州成了“4?20”案中最大走私户,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涉及“4.20”远华走私案,九州公司被判处罚金2亿元,并追缴非法所得1364万元,由于没钱支付罚金,公司的全部资产都被冻结或者抵押了,导致外贸业务完全终止,经营活动遭受了严重的打击。

    2、信息披露造假、欺诈上市

    其一,以虚假利润欺诈上市。ST九州在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中, 1993年至1995

    年三年间均虚增公司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3%、42.3%和35.8%。

    其二,上市后继续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

    其三, 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

    其四,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

    其五,被掏空现象严重。ST九州的控股股东是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九州商社长期受托经营ST九州的国有资产。截至1999年6月, ST九州还通过关联交易,在未履行完整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银行贷款共计3.8亿元借给九州商社使用,历年的财务报告却均未作披露。

    3、财务失败

    从1999年到2001年,九州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逐年下降。财务失败原因:(1)盲目兼并,缺乏核心竞争力。通过不断兼并陷入困境的企业而扩张成为大集团企业的方式成长,结果九州集团没有一个能够支撑整个集团的盈利企业,因此经济危机发生以后,集团企业陷入了更大的困境;(2)投资不当,加大财务风险。九州长期以来对外盲目投资,决策程序简单化,项目的投资缺乏科学的论证,至使公司对外的投资项目大面积亏损;(3)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无法顺利开展。这是由于大股东九州商社占用了大部分募集资金和公司运营的必需资金;(4)违规担保,深陷债务泥潭 。九州公司与其他公司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逾期贷款数额巨大;(5)拆东墙补西墙——债台高筑 。这是因为九州股份每兼并一个企业,就用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不仅如此,九州还向社会非法集资;(6)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形式化、内部控制缺位、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缺乏管理监督等。

    2001年10月份升汇集团入主ST九州总共经历了两轮重组,但均以失败告终,九州集团退市终成定局.第一轮是年度扭亏的重组,然而,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使ST九州的年度扭亏计划中途夭折。年报扭亏无望后,ST九州又进行了第二轮的重组,即争取2002年中报扭亏。

    (二)琼民源

    1.案件背景及调查:

    “琼民源”,全称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马”之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因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也从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经过一年多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后,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并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金。

    2. 琼民源公司 1995 年与 1996 年业绩对比

    3琼民源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

    (1)虚报利润

    民源大厦,这个未完成的项目,在1996年末给“琼民源”带来疑点重重的共三笔总计

    5.66亿元收入。

    (2)虚增公积金

    6.57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的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

    (3)操纵市场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曾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售,获取暴利。

    1. 琼民源处理结果

    1998年11月,琼民源原任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司聘用会计班文昭也以同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8年12月4日,北京住总宣布入主琼民源

    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核查和公司重组;6月8日,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设立,定向发行,等量置换,新增发行”重组方案。

    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证券代码:000931)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 退市标准的完善

    本文在前面谈及退市标准的缺陷和问题时已经通过对比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找出了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过于简单和模糊的症结。我们可以借鉴有经验的国家退市标准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第一,对于数量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 第二,对于非数量标准,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不仅仅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关,还和上市公司的诚信信用有关。因此这一指标对衡量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十分重要,

    也是赢取投资者信任的

    至关重要的参数指标。我国目前应当对非数量标准中的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中的是否违反上市协议、有与公共利益或政策相冲突的规定写入《证券法》的相关章节中。 第三,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之间,要更加重视和完善对非数量标准的制定。

    (二)退市程序的规范

    第一,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重整阶段程序的完整。一般来说,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在退市程序的规定上都采取了渐进的退出模式。并且赋予上市公司一定的重整期进行整改,希望通过这段时期使其能够重新达到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二,《证券法》62条作为一项新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仍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全面。如果仅仅规定不服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向其内设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并不能完全的赋予证券公司申诉的权利。如果对证券公司复核机构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应当规定可以向证券监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上市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新《证券法》中,为了保护退市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赔偿制度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我国应当对具体怎样赔,赔多少,索赔程序是什么都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才具有实践价值。除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外,在强制退市的情形下,如果上市公司无违法行为,但因为经营管理层或者决策层面对风险时的疏忽或者决策有纰漏等原因,造成的亏损最终导致的退市,也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民事赔偿。当然此种情形下的赔偿额应当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额度。

    (四)政府角色的转变,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我国政府应当从一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转变成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予以调整,减少国家股的比重,降低国有大股东控股比例。这样能改变政府在市场中由于扮演多重角色而造成的政府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利益依存和制衡的局面,从而避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完善二板市场的退市制度等相关机制。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一个既集中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又有区域性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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