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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的心得体会

    讲座主题:《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主讲人:

      时间:20__年7月4日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法律上所说的物,就是咱们常说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例如桌椅板凳、电脑、汽车等等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就是房产、土地等不能移动的财产。

      物权就是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使用权。物权法简单说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如何利用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业主的概念:通过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简单举例,就是咱们在小区内购买了一套房产(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那么你就成为了这个小区的业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指:业主对自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小区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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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主题:《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主讲人:时间:20__年7月4日

      业主的权利。除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利外,

      1.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2.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业主的约束。

      4.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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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主题:《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主讲人:

      时间:20__年7月4日

      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A、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根据现有条件可以有理由相信转让人具有合法的转让权。B、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C、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应登记过户的已登记过户,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举例说明:甲借了乙一台笔记本电脑,甲长期携带和使用,一天丙看见甲使用的电脑了,非常喜欢,就问甲你的电脑卖给我吧,甲一看就说行啊。随后丙就以4000多元的价格买了过来,这台电脑市场价也就4000多。之后,乙找甲要求还电脑,甲说我卖给丙了,甲又找丙要,丙就说我不知道是你的啊,我也给了乙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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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主题:《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主讲人:

      时间:20__年7月4日

      监护人的有关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但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成年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听《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的心得体会

    讲座主题:《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主讲人:

      时间:20__年7月4日

      物品侵权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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