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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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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

    [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

    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 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 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 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篇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 )。

    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BCD2.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BCD3.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ABCD4.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 )。

    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BC 5.非税收入实行( )。

    A.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B.单位自收自支

    C.单位存入账外账

    D.滞留过渡户

    ABCD6.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 )的要求。 D

    A.预算法

    B.会计法

    C.政府采购法

    D.宪法ABC 7.非税收入不包括( )。 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BC 8.非税收入主管部门( )。

    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BCD9.行政性收费标准由( )制定。

    A.国务院

    B.区级政府

    C.县级政府

    D.乡级政府

    ABCD10.《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的部门( )。 D

    D

    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BCD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属于非税收入( )。

    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BCDE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费收入( )。

    A.设立

    B.征收

    C.管理 D.监督ABCD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 )。

    A.依法

    B.规范

    C。透明

    D.高效

    ABC 4.非税收入票据包括( )。

    A.通用票据

    B.专用票据

    C.一般预算缴款书

    D.发票

    ABCD5.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包括( )。

    A.行政单位

    B.事业单位

    C.地税部门

    D.航空公司

    ABC 6.一般公共预算包括( )。

    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BCDE 7.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账务处理( )。

    A.借:应缴国库款

    B.贷:应缴国库款

    C.借:应缴财政款

    D.贷:应缴财政款

    ABCDE 8.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下列非税收入( )。

    A.土地出让金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教育费附加 E D E E D E

    ABCD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

    小题,每小题

    3分,共30

    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执行单位每年可以下级执收任务指标。(

    对错 2.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 对错 3.非税收入只能由行政单位征收。( ) 对错 4.住房公积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 对错 5.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 ) 对错 6.《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背景适应目前的降税清费。( ) 对错 7.政府部门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 ) 对错 8.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以自行改变收费范围.标准。( ) 对错 9.教育部门收费必须缴入国库。( ) 对错 10.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

    对 错

    篇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罚没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政、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八条 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第十九条 国库、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提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与市、县的分成,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种类和用途,将其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二十六条 拨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预算和决算的统一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税务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征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串用各种票据;

    (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督促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专户;监督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情况,推行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

    政、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擅自委托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四)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五)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七)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八)擅自在征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三条 财政、价格主管、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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