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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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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非税收入

    一、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明确需要对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规范

    为落实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首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文件同时对每项收入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正式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作为六项政府收入之一,并在该类收入下分设8款,即: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据不完全统计, 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其中,省级为3282亿元,省以下为5214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界限的明确,收入数额的增长,迫

    切要求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非税收入的整体管理制度相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记录、归集和反映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弊端

    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之前,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预算管理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依法征收或收取,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财政确定分成比例或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部分由单位自行存储、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总体上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款项直接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打破了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也被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取代(各地收取非税收入一般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如仍按现行会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显然不能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形势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收缴后,执收单位不再设置过渡性账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困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必须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款和其他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导致非税收入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混淆,不利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后,在性质上已不再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通过“预算外收入”科目反映收

    入,显然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符。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过去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支的部分其他收入,现在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若仍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五是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接轨,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将无法有效适应。

    三、调整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路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因素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应当重点根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和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并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合理予以确定。目前,非税收入基本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资金管理采取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两种模式。因此,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存款过渡户,款项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直接收缴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不做任何

    篇二:非税收入知识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

    二、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三、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什么是专项收入?

    答:专项收入指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为和事项收取的专门性收入。包括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收入。

    五、什么是彩票公益金?

    答: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六、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七、什么是罚没收入?

    答:罚没收入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哪些?

    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九、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哪些?

    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收入。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涵盖范围: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职能和信誉,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具体有:

    1、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森林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

    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点、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4、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5、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6、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7、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处置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8、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形成的公共资源等。

    9、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十、其他收入包括哪些?

    1、捐赠收入。即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捐赠的货币和实物。

    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上级单位补助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下达的未通过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的补助资金。

    3、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

    息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其他未列举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一、什么是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二、什么是收(罚)缴分离?

    答:收(罚)缴分离是指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的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十三、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四、什么单位可以申领财政票据?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

    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领购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十五、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1、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2、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3、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2)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

    篇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县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 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 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 集中汇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 分成代收收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 委托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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