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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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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公司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表现形式: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部门经埋、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篇二:供电企业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供电企业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近年来,**供电公司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检察院的指导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们公司坚持把加强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供电企业实际,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我们公司未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事件,保证了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促进了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了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企业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

    供电企业既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又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我们公司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企业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和协调,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确保监督关口前移的目的。

    我们公司领导班子非常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去年以来,我们和市供电公司纪委共联合举办了4次警示教育展,警示教育以电力系统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例为教材,展示系统内干部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由于针对性强,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今年8月份,我们召开了由公司全体领导,中层干部,财务、物资采购等管钱管物的重点岗位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座谈会,并组织大家现场参观了**看守所,邀请了县检察院反贪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领导和理论专家进行了讲课,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广大干部员工的自律意识。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我们公司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夯实了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同时,通过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了干部职工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强化监督,重在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企业肌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我们公司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各项监督制度的建设,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职能,实现有效的监督,从而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1、建立“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体系。去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和我们公司实际,建立了“党内监督、组织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六位一体的监督工作体系,制定出台了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办法,整合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监督体系,对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做到了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尤其是对企业“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数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实行重点监控。加强了对企业招(议)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公司招(议)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操作过程,使公司的招(议)标活动中,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化运作。在企业的资金使用上,我们强化了资金监管力度,起到了“监视器”、“警视器”的作用,堵塞资金管理上的漏洞,维护了资金的安全,清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增强了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2、围绕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近年来,我们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公司纪委牵头,公司监察室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选题立项、调查核实、追究责任、改进管理”四个程序,围绕经营、营销、电力建设、多经发展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尤其是重点抓住农网、城网改造、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劳保用品、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效能监察工作。首先是从源头入手加强了效能监察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二期农网和城网改造工程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使效能监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坚持和延伸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我们把坚持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做为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载体。去年以来,我们通过不同形式共向全公司职工公开了17项企业重大管理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坚持“三个围绕”进行公开,即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围绕职工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围绕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敏感领域”进行公开。如我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上,坚持了事前公开选聘标准,事中公开选聘程序和竞聘人的情况,事后对选聘结果进行公示。又如对我公司职工比较关心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多经企业经营承包情况,及时地进行了公开,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4、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查处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是落实“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办理来信来访件,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我们不断建立完善信访管理网络,修订信访管理制度。同时,认真坚持好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每季一次的由公司领导参加的信访工作调度会。对于重要的信访案件,公司领导都能亲自批阅,新自把关,亲自过问。

    篇三: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摘 要 文章阐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分述其中原因,进而提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措施。

    关键词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笔者所在院最近办理的某供电所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职务犯罪案,在该案中,该供电所原所长冯某某伙同安全员郭某某、张某某在电力系统改造以及相关的电力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又通过虚报价格、资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大量国家资产,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几人被依法查处,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现透过该案,与同行一起来探讨我国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公私共权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少数人追求物质的心理日益膨胀,少数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经不起经济上利诱、物质上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换取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从当前查处的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看,参股谋利、官商结合,已成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二)公权私用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相应职权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地发生了扭曲,经济贪婪、生活腐化。在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某电所一案中,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是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丧失职业规范约束,淡化职业道德,金钱欲望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从当前已查处的电力系统的腐败案件来看,有的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拿回扣和收好处费,有的在建筑工程中暗箱操作和收回扣,有的在资金管理中的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有的在收缴电费的过程中暗箱操作等。

    (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电力行业缺乏竞争,使得一些职工干部养成了懒惰的思想情绪,工作上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是消极应付,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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