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
  •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电力系统职务犯罪
  • 篇一: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惩治

    摘 要 文章阐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形式,并分述其中原因,进而提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措施。

    关键词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惩治

    笔者所在院最近办理的某供电所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职务犯罪案,在该案中,该供电所原所长冯某某伙同安全员郭某某、张某某在电力系统改造以及相关的电力基础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又通过虚报价格、资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大量国家资产,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几人被依法查处,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现透过该案,与同行一起来探讨我国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

    一、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公私共权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少数人追求物质的心理日益膨胀,少数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经不起经济上利诱、物质上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换取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从当前查处的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看,参股谋利、官商结合,已成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二)公权私用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相应职权的电力系统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地发生了扭曲,经济贪婪、生活腐化。在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某电所一案中,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是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丧失职业规范约束,淡化职业道德,金钱欲望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从当前已查处的电力系统的腐败案件来看,有的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拿回扣和收好处费,有的在建筑工程中暗箱操作和收回扣,有的在资金管理中的设立账外资金、监守自盗、携款外逃,有的在收缴电费的过程中暗箱操作等。

    (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电力行业缺乏竞争,使得一些职工干部养成了懒惰的思想情绪,工作上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是消极应付,甚至

    篇二:公司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表现形式: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部门经埋、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

    篇三: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探讨

    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探讨

    摘要:近年来,电力系统供电营销领域陆续发生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少数电力职工为了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或内外勾结贪污、侵占、挪用电费或收受好处,人为造成电量计量不准,电费坏帐、呆帐和电量电费减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这些行为扰乱了电力市场和正常的用电秩序,损害了企业形象,败坏了行业作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供电营销;监督;机制;强化;职责

    一、加强教育,增强员工廉洁从业意识。

    在员工中要始终以“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法纪观念、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用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来约束员工的行为,这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对营销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举一反三,运用身边发生的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要通过加强营销队伍培训、树优质服务典型、评选优秀服务之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规范化服务窗口建设、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演示等行之有效的载体,推动“你用电、我用心”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爱岗敬业精神深入人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违纪违法的事情不想做、不去做、不敢做。

    二、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

    1、财务监督。一是加强电费应、实收与违约滞纳金管理和电费帐务管理,建立与客户电费定期对帐稽核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防止挪用、截留电费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电费票据管理,取消手工电费发票,全面推行按实收费微机开票,减少手工发票贪污电费风险。三是全面实行抄收分离,变走收为座收。同时,大力推行银电联网收费和大用户银行划拨电费。避免抄收人员直接经手现金和收费打白条,减少电费缴纳过程中的现金流量,提高收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是全面推行农电工收电费实行抄收员预先交纳电费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有效地防止电费回收中的截留挪用行为。五是加大营销投入,从技术上支持营销系统,提高营销自动化管理水平,依靠科技手段预防职务犯罪。六是农村供电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县电力局和农电总站要加强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稽查监督。电力稽查是加强供电营销内部监督、自我约束,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形式,是提高营销效益的重要环节。电力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内稽外查,对外,查处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维护正常的用电营销秩序和环境;对内查处营业违章事故和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规范电力营销行为。要加大稽查力度,将稽查工作从事实上的以反窃电为主逐步转变到内稽外查相结合的轨道上来,形成内外监督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作为营销工作“防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553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家长给老师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