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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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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6年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学法懂法守法 自觉廉洁从业

    珍爱美好家庭 远离职务犯罪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管辖权

    1、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那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次改革表明党中央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将涉及到地方两院人事权提级,即由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对人事任免进行提名,而不是由地方党委进行提名。地方两院开支也不再由地方政府进行拨款,彻底将两院独立出地方行政体系。

    第二讲、职务犯罪

    一、 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语录: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

    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诬告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第三讲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

    (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端出一窝,带出

    篇二: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调查报告

    供电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调查报告

    为系统了解当前职务犯罪问题在供电系统的滋生态势,促进行业对职务犯罪的侵袭增强免疫力,协助企业掌握职务犯罪的主动权,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黔西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结合近年来在我县供电系统办理的供电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专项调查。

    2013年,我院依法查办了我县供电局原职工黄庆红、孔祥波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违章建筑户办理供电用电入户手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受贿罪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被告人黄庆红受贿8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孔祥波受贿3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在查办案件中,通过对案件进行剖析、走访相关人员、座谈咨询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需要从教育、制度和监督上加强防范,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 该案的主要特点

    (一)受贿手段直接,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办理用电入户过程中,被告人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采取违规为违章建筑户办理用电入户手续,并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该犯罪行为,严重损坏了供电行业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涉案人员主要是管理者与基层站所的特殊岗位人员。一类是手中掌握实权的管理者,另一类是与供电用户直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发案人员集中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电力部门基层站所。涉案人员主要是一些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和乡镇供电所所长及收费员工。黄庆红、孔祥波都是供电部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特殊岗位大搞行业不正之风,并由不正之风转变为腐败,进而引发职务犯罪,破坏了供电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单位造成具大的行风压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 案发的主要原因

    (一)廉洁意识不强,素质偏低。由于电力系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少数工作人员只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再加上长期的垄断经营,给少数电力职工形成了行业优越感,对所处的岗位和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被告人黄庆红、孔祥波由于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导致法制观念淡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能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对待手中拥有的权力,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明知是违法犯罪,却铤而走险,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面对诱惑时私欲膨胀,心存侥幸,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缺乏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电力人员手中的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私欲的膨胀。黄庆红、孔祥波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违反规定为违章建筑户办理用电入户手续,平时看似一个情理当中之事,其实为职务犯罪酝酿了“小环境”、“小气候”,为腐败埋下了祸根,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四)基层电力部门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涉及电力基层负责人的案件充分表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是电力基层单位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这些基层部门大都远离县城,散布与各乡镇,客观上造成有效监督的困难;二是目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难以规范被监督者,尤其是面对“一把手”隐蔽、秘密的权力运作,监督机制更显得苍白无力;三是基层电力部门政务、财务不公开,一旦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相勾结,则职务犯罪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障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廉政教育,努力提高电力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电力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结合查办的案例,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查找此类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教育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正确看待权力、金钱、利益,充分认识职务犯罪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的危害性,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廉政防线。

    以强化廉政教育为主线,加强学习。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积极与检察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讲座,组织公司全体中层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进行预防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利用移动短信发送平台,坚持每月向公司干部发送廉政短信,为干部“提神醒脑”。积极开展家庭助廉,增强家属的助廉意识。

    (二)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电力人员的法律意识。经常组织电力系统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电力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把依法依规办事作为电力职工的履职准则,做到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办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升电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线,由党政“一把手”与班子副职、各部室、基层单位“一把手”逐级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链”。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小金库、小型基建、小型资物采购和招投标“三小一招”及废旧物资处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制权、管钱、用人”为主线的权力制约制度。

    积极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结合电力工作的实际,对每一个重点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强化考评和过错追究,加强督导,狠抓落实,突出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其次要充分发挥单位纪检监察等内部监

    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电力工程和基层站所监督管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进行重点岗位人员的轮岗制度。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应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建议采用重点岗位不定期交流制度,由此避免有的工作人员长期在一个站所工作,社交关系复杂,讲人情重情义,钻制度的空子,置法律法规不顾由此引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突出标本兼治抓惩处,增强查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查清问题、惩治腐败、挽回损失、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严肃查办严重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党纪处理力度。进一步拓展信访渠道,充分发挥信访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收集的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教育,防微杜渐。对于党员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查处有力的新局面。

    (六)突出纠建并举抓行风,增强优质服务的形象意识。完善公司行业作风建设考核实施细则,将指标进一步量化、细化、深化。推行行风“稽查制”,不定期对各供电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考核办法予以罚款、扣分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预警。加大执行报装接电、电费电价政策和优质服务的监督

    篇三:电力研究院职务犯罪风险点调查

    电力研究院职务犯罪风险点调查

    作者:王东煜 陈 华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2期

    职务犯罪预防是为防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和地位优势,实施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先前工作。当今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稳定是主旋律,有效防止和控制职务犯罪,不仅是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方式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战略方针,提升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能力,推进惩防体系以及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内控机制的建设,促进依法治企工作,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积极参与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的“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开展的反腐倡廉“反违章”专项工作,深入进行预防职务犯罪“风险点”调查,探究新形势下开展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系统研究防范对策,完善内控机制,推进廉政风险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确保了全院不发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一、当前我院发展现状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国家电网公司直属综合性科研单位,目前资产总额111.5亿元,员工6220人。该院在南京、武汉、合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建立了科研和产业基地,专业涵盖新能源发电、电力自动化、高电压技术、智能配用电、信息通信等领域,是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国家电力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设立的“电力系统自动化系统控制和经济运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国家能源局设立的“国家能源太阳能发电研发(实验)中心”、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交流试验基地”及“智能用电研究检测中心”的依托单位。

    在各省市区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院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经济效益不断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管理层数和管理跨度的不断扩大,我院廉政建设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企业空间布局分散、并购企业文化差异、产业领域多元化、员工层次多样性等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才能有效保证全体干部员工既干事、又干净,不发生职务犯罪现象,实现企业和员工健康、安全发展,成为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点。院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立了以廉政风险防控为重点的工作思路,要求把廉政风险管理作为提升管理水平,保护干部员工的重要工作来抓。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各部门单位中,通过认真自查,摸清底数,研究对策,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巩固成果,深入开展了“风险点”的调查。同时,加强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超前预防廉政风险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调查工作成果

    本次调查工作分三个阶段。首先,围绕“三个环节、五个领域”,确立排查重点,即决策部署、过程控制、结果评估等三个环节;思想作风、干部人事、财务资产、生产建设、招投标等五个领域,在院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自查工作。其次,根据排查的“风险点”进行认真分析汇总,再进一步通过访谈、查阅资料、听汇报等形式确定“风险点”。最后,在前阶段排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形成“风险点”的原因,研究对策,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巩固成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通过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此次调查工作共确立“风险点”207个,制定防范措施256 条,完善规章制度311项,优化工作流程229项。

    在决策部署环节,共确立33项“风险点”,权重比为16%。主要“风险点”有:防范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未列入集体决策范畴,或虽经集体研究,但未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的风险;防范各类决策会议会前班子成员酝酿不充分,决策缺乏科学论证的风险;防范党组(委)会议、院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不规范,一些重大事项决策的表决记录不明确,相关材料缺失的风险;防范应当企务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风险;防范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提交讨论就决定的风险;防范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决策范围不明确、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风险。主要防范措施有:配套建立各级规章制度37项,优化各级工作流程16项。具体制定了《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院党组会议事规则》、《院“三重一大”决策规则》等制度,将重要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纳入领导集体决策制度中。对于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和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决策议题界定标准执行,会前班子成员充分酝酿,会中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会后有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会议文字、语音及影像记录材料,确保决策记录明确、规范、完整。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予以公开,逐步建立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各基层领导班子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事项和企务公开事项,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和备案工作。通过所务会、总(部门)经理办公会、月度工作例会、季度工作例会等形式予以贯彻落实,保证领导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

    在过程控制环节,共确立45项“风险点”,权重比为22%。主要“风险点”有:防范片面追求表面程序的规范化,忽视实质上约束缺失的风险;防范科研、生产、营销等重要岗位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衡,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缺少有效监控的风险;防范旧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进行废止、修缮,新的规章制度制订缺乏统一规范标准的风险;防范违反合同管理中有关审批流程而进行外委、采购、工程等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防范因生产、采购、库房、财务、招投标等不相容岗位,职务未分离而导致的舞弊风险;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因工程现场变更签证未履行审核程序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失控风险。主要防范措施有:配套建立各级规章制度99项,优化各级工作流程46项。制定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写格式规定》,建立了由业务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的制度建设流程,及时废止、修缮旧的制度。为实现企业管理由条块分割向协同统一、由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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