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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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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职务犯罪案例分析1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

    ——从黄海荣案件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黄海荣,女,现年44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另案处理)共同侵吞;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经审理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贪污

    罪判处黄海荣有期徒刑7年。黄海荣上诉,认为其捐赠出去的

    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维持原判。

    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

    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黄海荣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利欲薰心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却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儿戏、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肆意侵吞和践踏,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

    (三)作案次数多,且手段隐蔽。多数作案几十次次。他们冒名的对象大多都是不存在的人或是聋哑人,利用确无其人及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骗取各类优抚金、补助款,作案频繁,手段隐蔽。

    (四)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了优抚力度,提高了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优抚对象是抗战时

    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复退军人,一般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因此,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根本就不知道,基本上是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一次性“整吞”。

    (五)共同犯罪。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领取虚假的退休工资,将本镇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的工资领取本和私章交给朱某,让朱某领这一笔款,朱某即按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办理了一个退休工人的工资,并将款拨付到位,刘某领到款项后便给朱某一定的好处。

    (六)涉案金额大。由于嫌疑人选择的对象往往救济标准都比较高,一人一年下来就是10000元左右。如河南省襄县民政局社救股长朱某2000年至2005年之间,竟冒领三个已死亡退休人员的工资,涉案金额达8万多元。本案中涉案金额就达到24万元。

    四、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民政系统发生的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因为法律观念淡薄,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优抚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但是,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行为人明知贪污救灾救济款式触犯法律的,但长期处于一种麻木状态,且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即使暴露了,自己也可以讲清楚,应该没有问题。继而一些人不择手段疯狂作案,走上犯罪道路。

    (二)乡镇民政机构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没法管的脱节现象,形成监督空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

    篇二: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青海电力培训中心 马海福

    当前,预防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继续坚持从“教育、制度、监

    督”三者入手,建立起“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预防机制。

    首先,要加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起“不

    想为”的思想防线。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

    道德、法律意识丧失,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极度膨胀。权力到手后,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美色的诱惑,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逐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要预防电力企业职务犯罪,首先,要加强电力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把握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真正从灵魂深处打消违法犯罪的内心冲动,借先进性教育活动之机对重要岗位的共产党员要强调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其次,要告诫他们,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则如江河之水,一泻千里。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晚矣!再次,进行专题教育,组织主题活动等形式,并听取检查机关的案例讲座,吸取教训。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电力企业的经

    营管理者,建立起“不能为”的预防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坚决杜绝总经理、经

    理或项目负责人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在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决策的作用。

    第二,继续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一是要坚持把好用人关,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好企业当家人。二是要打破终身制,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三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限定重要岗位的工作期限。四是扩大终生负责制的范畴,凡是“三重一大”项目都要终生负责和追究。

    三,制定电力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一是要规范改制程序,做到透明、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二是要规范电力资产评估,要由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要切实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经营者的合理报酬机制。当前,电力企业存在经营者的贡献与报酬仍有不对等的问题,干好干坏差别不大,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容易导致经营者心理失衡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电力企业应引入年薪制、期权制等报酬机制,激励经营者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

    再次,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建立起“不敢为”的预防机制。

    电力企业职务犯罪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因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而且缺乏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要预防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国企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

    第一,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一要赋予企业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质询、评议的权力;二要通过厂务公开,促使管理民主、公开、科学;三要通过企业自身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继续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制约。一要通过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管理。二要坚持对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三,继续实行经营管理者述廉制度,要求他们定期向企业职代会报告自身廉政建设的情况。同时,建立个人廉洁档案,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打防并举,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查办,决不手软。

    2005年9月28日

    篇三: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探讨

    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探讨

    摘要:近年来,电力系统供电营销领域陆续发生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少数电力职工为了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或内外勾结贪污、侵占、挪用电费或收受好处,人为造成电量计量不准,电费坏帐、呆帐和电量电费减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这些行为扰乱了电力市场和正常的用电秩序,损害了企业形象,败坏了行业作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供电营销领域职务犯罪,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供电营销;监督;机制;强化;职责

    一、加强教育,增强员工廉洁从业意识。

    在员工中要始终以“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法纪观念、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用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来约束员工的行为,这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对营销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组织召开现场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举一反三,运用身边发生的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要通过加强营销队伍培训、树优质服务典型、评选优秀服务之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规范化服务窗口建设、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演示等行之有效的载体,推动“你用电、我用心”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爱岗敬业精神深入人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违纪违法的事情不想做、不去做、不敢做。

    二、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

    1、财务监督。一是加强电费应、实收与违约滞纳金管理和电费帐务管理,建立与客户电费定期对帐稽核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防止挪用、截留电费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电费票据管理,取消手工电费发票,全面推行按实收费微机开票,减少手工发票贪污电费风险。三是全面实行抄收分离,变走收为座收。同时,大力推行银电联网收费和大用户银行划拨电费。避免抄收人员直接经手现金和收费打白条,减少电费缴纳过程中的现金流量,提高收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是全面推行农电工收电费实行抄收员预先交纳电费保证金的管理模式,有效地防止电费回收中的截留挪用行为。五是加大营销投入,从技术上支持营销系统,提高营销自动化管理水平,依靠科技手段预防职务犯罪。六是农村供电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县电力局和农电总站要加强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稽查监督。电力稽查是加强供电营销内部监督、自我约束,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形式,是提高营销效益的重要环节。电力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内稽外查,对外,查处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维护正常的用电营销秩序和环境;对内查处营业违章事故和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规范电力营销行为。要加大稽查力度,将稽查工作从事实上的以反窃电为主逐步转变到内稽外查相结合的轨道上来,形成内外监督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作为营销工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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