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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法制的作文素材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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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谈法治文章素材(非常全面,可打印)

    人民论坛谈四中全会释放信号:规则 底线 法治

    核心提示: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社会秩序的底线,如果击穿这个底线,党、国家和社会就会出大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其中蕴含的信号值得揣摩。法治的核心命题,是权大还是法大。如果是权大于法,那么执掌权力的个人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就会变成权治,权治就会变成人治,那是国家的灾难,民族的灾难,当然也是执政党的灾难。怎么才能解决好二者关系呢?我以为至少有三点。

    第一,至上规则。党必须和善于通过法律来治国理政,宪法和法律既是人民的意志,也是党的意志,是二者意志的高度统一。任何个人的意志和行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只能在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之下,而不能在其之上。

    苏荣也好,周永康也罢,这些所谓“老虎”,就是破坏了这个至上原则,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集体意志、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之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没有遵循,没有原则,为所欲为。这不仅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破坏了法治的权威。继而言之,法治不仅要有权威,也要有纠偏功能。对于为政一方的“封疆大吏”,或者是执政一行的“宰辅大臣”,在其执政过程中的种种政策、行为、做派等,都要有及时纠偏的功能,也就是行为纠偏功能。一旦有人出现僭越、滥用权力等偏差,法治应当发挥其强有力的纠正偏差功能,以免养虎为患。

    第二,底线规则。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社会秩序的底线,如果击穿这个底线,党、国家和社会就会出大问题。从近期打出的形形色色的“老虎”和“苍蝇”来看,很多都是击穿了这个底线,胆大妄为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对这样的“老虎”和“苍蝇”当然不能姑息纵容。从历朝历代来看,吏治不仅必须整顿,而且需要经常整顿。为官清廉是政治清明、文明的重要内容。这才能真正维护执政党的长期利益、根本利益、整体利益。讳疾忌医、轻描淡写,只会放纵歹人歹行,最终失信于民。所以,党中央当前采取的反腐措施,可以说是于民有利、于党有益、于国有益。

    第三,践行法治。无论是至上规则还是底线规则,都仅仅是规则,而不是事实。法大于权,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关键是要落实在实践中、行为中。我们已经

    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实施效果有待提升。只做不说,不是法治;只说不做,同样不是法治。只有既说又做才是真法治。我们需要的,就是这个真法治。

    怎么来验证这个“做”呢?那就是对违法者的惩治。人们是通过结果去验证规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打“老虎”也罢,打“苍蝇”也罢,都是在做。法治建设不仅是建章立制,更重要的是践行法治。这既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也是我们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

    人民论坛: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核心提示: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

    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

    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

    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

    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笔者以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

    治建设的“升级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其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其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其三,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古至今大体上经过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逐渐地强调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从法治中国命题被提出来以后,中国开始从“依法治国”阶段向“法治中国”阶段升级,具体表现为: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升级;从依法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升级;从法律面前的平等向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权利保障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攻坚克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攻坚克难:

    篇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素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素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法律

    ①卢梭也比这些人深刻,他曾指出:“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 ,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 ,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 样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 ,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 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②在提到政治法、 民法和刑法之后 ,他说:“在这三种法律之 外 ,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 ,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 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 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 ,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它可以保持一个民 族的创制精神 ,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 习俗 ,而 尤其是舆论; ??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③ 卢梭所说的第四种法律、 风尚、 习俗、 舆论 ,正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社会价值体系 ,它在社会 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序参量 ” 的作用 ,是控制社会秩序的参量。现在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理 论高地上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价值体系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的内在生命 ,法治是外在表现。

    马克思说 ,“法律是对事实的公认 ” ,又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这两句话其实是 一个意思 ,一个阶级之所以能登上统治地位 ,就在于它带来了新的人生需要 ,代表了人性进化的 方向 ,发展出了一套新的价值体系 ,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成为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价值体系 ,这 样一个事实自然要上升为法律 ,反映到社会政治的演变过程上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生命 ,社会主义法治也应当服务和保护这个 内在生命的成长过程 ,保护这个成长过程 ,就像海螺壳保护着适应着海螺的成长一样。要做好这 件事 ,执政的共产党人自己首先要确立和坚持共产党党章中体现的价值体系 ,这样才可能产生培 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自觉性 ,不是一般地挂在口头上 ,而是要让它渗透到思想中行动 中 ,渗透到血液之中。这样才能像老子所说的那样:“图难于其易 ,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 ,必作 于易 ,天下大事 ,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 ,故能成其大。” ②引导社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才 能把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_岳德常)

    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法治

    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倡导”,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后,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理念上的重大转变:法律有其自身的内在正义价值,不单纯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或工具。而后续党和国家在信访政策上的重大调整,也反映了这种理念转变向具体社会行动的快速迁移。从法治理念到国家具体制度层面的重大变化,都要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对“法治”做出“全新”阐释。

    内在要求:善、正义

    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因而法治包含对法律规则本身公正性、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正义。

    法治秩序的内在要求,就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目的价值,包括外在的、个人伦理层面的“善”和内在的、社会共同体层面的“正义”两个方面,前者是个人主义的,后者则是集体主义的。

    时代精神:服务、诚信、节约、正理

    法治是一个随着时代内容不断充实的范畴。在当代,由于受现代性进一步开展引发的部门分殊化、资讯网络化、全球化、知识经济化及相伴随而来的风险社会,到上世纪90年代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兴起,放松管制、社会自治、组织再造、政府瘦身、政策网络治理等行政合理性议题被引入法治领域,法治已经增添了不同于过往的时代内涵:(1)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不是宪法和法律的赋权,而是公众意愿和公共利益;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关心和满足公众正当需求,建立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树立诚信政府形象。(2)任何制度设计、行政和司法过程强调以结果为导向,按照市场观念运作公共资源和公共品供给模式,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节约型政府,权力行使不仅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更要遵循比例原则。(3)矫正“经济人”假设,用“社会人”视角看待公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权,“服务而非掌舵,重视人而非盯住生产效率”。(4)强调实践理性,关注制度设计的社会条件,立法被视为“着眼于现实”而非“着眼于安排”的一个公共选择过程。(5)反对先验主义正义观和法治的“契约论途径”,主张“正理的正义观”和引入“中立的旁观者”机制,相信法律效力只有在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陶清德 作者系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公正是道德风尚的天平,法治则是维持和平秩序的必需;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首先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特别是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改革开放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科学地回答了我国对于处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被历史地证明是我国目前和以后应当坚持的正确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社会层面是基础,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核心则是法治。没有法治,中国仍然停留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代,没有法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而要确立宪法信仰,前提是我们的执政党、国家和全体国民必须尊重宪法、全面实施宪法,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行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全体国民首先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宪法信仰、宪法意识,我们社会的道德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国家富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他说,“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必须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

    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制化。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切实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防止和减少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工作失误;三要加强各级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违法行为。

    面对我国社会存在的道德秩序失范问题,人们纷纷开出很多药方。早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仁人志士就主张彻底抛弃导致中国封闭落后的专制主义思想——儒家思想,提出重塑“国民性”的话题,提倡欧美苏俄等现代国家所开创的科学、民主精神,引领了现代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追求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人民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新目标。新中国60多年曲折发展的历史证明,离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科学、民主的社会主义不复存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证明,离开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发展不仅不能自动解决原有的社会矛盾,反而因为累积了新的矛盾而走上不健康的道路。面对当代社会的矛盾和人民群众的道德困惑,鼓吹重回“文革”老路是历史的倒退,捡起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儒家思想衣钵则是缘木求鱼,至于否定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西方“新左派”观点,更与时代的发展大潮格格不入。现在,所幸的是,我们已经站在了新的时代高度,回顾历史,可以分享迄今为止人类文明一切发展成果。因此,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现在必须开展类似“五四”时期的又一场“新文化运动”,彻底抛弃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一切旧有不良传统,着重培养全民族的科学、民主和法治精神。

    现代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其共同的交织点是现代法治精神。因为政治伦理的核心——人民民主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社会伦理的核心——法治需要宪法和法律得以全面实施,公民道德需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基本前提。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着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篇三:法制类作文素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法制类作文素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 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终审达成和解 赵C改名

    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终审达成和解赵C改名

    “我宣布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6日19时10分,随着审判长洪裕民铿锵有力的宣判声,闹得沸沸扬扬的赵C状告公安部门讨要姓名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打这场官司我的根本目的是想引起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我的目的现在达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能接受。”赵C父亲赵志荣说。

    26日中午12时许,贵州某大学校园内。

    “许多老师、同学都向我打听案子的进展。”赵C在寝室外来回地踱步,他正在焦虑地等待判决结果,“据说公安部都有了有关批复,我真担心终审判决要我改名,可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说改就改呢?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啊?” 事件反响

    全国人大代表拟就“赵C案”提议案

    取什么名,很多人认为是个人自由。然而,鹰潭人赵C就为了保留自己的名字,不经意间与公安局打了一场反响强烈的官司。本报于2008年6月6日独家刊发了《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一文,文章一经刊发就迅速被全国多家新闻媒体载。在一审判决中,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1月15日,“赵C案”入选了200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随后,公安部作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鹰潭中院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有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萍乡中院咨询该案的相关情况,他们欲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此案引发的争论递交国家应尽早出台《姓名权法》的议案。 庭审现场

    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

    2月26日下午,鹰潭市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全省各设区市公安部门分管户籍工作的负责人都来到了开庭现场,当地不少市民自发地参与旁听,该案也吸引了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庭审放在可以容纳300多人旁听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被上诉席上坐着赵志荣一人,此案仍由他代理儿子出庭参加诉讼。而上诉席上坐着公安部门从南昌专门聘请来的两位律师。刚一开庭,双方就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焦点1

    “C”是不是数字符号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赵C其姓名中的英文字母“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代理律师表示,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的“C”为其名的,而不是作为汉语拼音字母“C”使用。此外,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都没有提供英文字母“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符号”的国家标准。

    对于对方的说法,赵志荣辩驳说,一审判决认定左半月形(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正确;上诉人认为属外文字母的说法是片面的。理由如下:

    1、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是国际(包括中国)上通用的标准数字符号,并得到了中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各行业的规范与《汉语拼音方案》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认可,如标准化管理科学(如汽车号牌:赣LC55XX等)、语文科学(如汉语拼

    音方案等)。

    2、上诉人说“C”是外文字母这只能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现已认同为是一种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及汉语拼音字母时,并在各个学科得到普遍使用的今天,显然就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

    3、左半月形(C)其最基本的本质属性应属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而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只有当其处于某一民族的文字中或从某一民族的文字角度来说,才能说是某一民族的文字字母,即:处于英文中或从英语的角度来说,才能说是英文字母;处于汉语拼音中或从汉语拼音的角度来说,才能说是汉语拼音字母。

    说到兴奋处,赵志荣拿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着其存在的“X”校验码指出:“这足以证实,公安部门的人口管理数据库中本身就存在类似的数字符号信息。”

    各方说法

    公安部门:“尊重二审判决结果”

    赵C案是结束了,但各方当事人又是如何看待这耗时8个月的行政官司呢?“我们尊重赵C起诉的权利,我们也尊重审判的结果。”月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罗贤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赵C用了20多年的名字现在要改名的烦恼能理解。”当问到如何看待这样的判决结果时,他笑着回避了这一问题:“人民群众对结果满意,那我们也满意。”

    赵志荣:“打官司的目的已达到了”

    “我没想到这起案件会在全国引起轰动。”庭审结束后,赵志荣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只想给权力机关一次深刻警醒,让执法者明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力不可被随意剥夺。当然,如果因打这场官司能给我这个做律师的带来更大的名气,我当然乐意。”

    赵志荣直言,这起官司的根本目的已达到了,那就是引发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和敢于叫板行政部门的决心。他服从法院的判决,但儿子以后叫什么名字还要回家和儿子商量。为了这场官司,他付出了很多,但他表示:“打这场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一件事。” 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和谐”

    “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办事,不能机械执法。判决充分考虑了司法和谐。”鹰潭中院院长凌云表示,公民有姓名权,但并不意味着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门已经耗资巨大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摆在眼前的客观事实。

    凌云说,本案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基本姓名权而提起的,通过这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以姓名权为主的公民权重视,也必定会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立法的进程。

    “案件不能说赵C败了,是公安主动撤回上诉,赵C代理人主动放弃补偿,同意更名,这是多赢的局面。”凌云最后总结说。

    法律专家:当庭判决彰显特殊法治内涵

    “该案能当庭宣判彰显特殊法治内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肖中原教授认为,当庭宣判可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且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地获悉判决的结果,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当今行政案件能当庭宣判的并不多见,这就是此案件意义所在”。

    “赵C的诉讼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对姓名权具有标本性意义。”全国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表示判决结果早在他意料之中,而在他看来,此案过程比结果更加重要,因此它的教育意义更加深刻,也会让影响性诉讼更深入人心。

    “虽然案件最终和解了,但并不能否认公安机关当初在姓名初始登记上的瑕疵,也不能否认中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完善。”江西师范大学法学讲师周成勇表示:“现在有人说赵C是钻了法律的漏洞,这也说明了法律还需要健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该案给了行政机关一个警示,那就是行政机关不能仅依据内部的规章或者即将公布的规章来作出行政行为,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管理社会的职能。《姓名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姓名管理、规范姓名使用、解决重名问题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所设管理措施不应与现行法律和民事主体的既有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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