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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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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法治与生活

    篇二:《法律与生活》学习汇报书2

    2014—2015—1《法律与生活》学习汇报书

    选修班级23 姓名 郑晨 学号 55013133

    (下列表格中填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

    学习自我评价表

    《法律与生活》回顾与思考之一

    项目名称

    我 印 象 最 深 的 人 和 事

    马加爵( 1981 年 5 月 4 日 — 2004 年 6 月 17 日) ,男,汉族,广西 宾阳 人,身高 171.5 厘米, 云南大学 生化学院

    生物技术专业 2000

    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 1996 年至 1997

    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 宾阳中 学 ; 1997 年至 2000

    大学生犯罪

    案例一

    年就读于宾阳中学; 1999 年至 2000

    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 “ 省三好学生 ” ; 2000 年至 2004 年就

    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 2004 年 2 月 13

    日晚杀一人, 2 月 14

    日晚杀一人, 2 月 15

    日再杀两人后从

    昆明火车站 出逃。 2004 年 3 月 15

    日被公安部列 A

    级通缉犯; 2004 年 6 月 17

    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分析: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

    格缺陷。马加爵案发生之后,许多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马加爵表现出了同情,把其杀人动机归结于他的贫困和受到 的“歧视”

    ,及因此而对社会产生的仇恨。 案例二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2006

    级临床专业的学生李某,在其学校附近与男友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遭男友割断喉管后死亡。据目击者称,事发时,杨某拿

    着一把十余厘米的刀追死者,并朝其喉咙处割去,杀死女友后,杨某抱着死者久久不肯离去,直到 110

    民警来到现场,将其带走。

    案例分析:学生算得上是高素质的人群,是什么使得他们当中有的人变得如此暴力和凶残呢?心理专家认为:大学生心理发展尚未稳定,踏入大学,

    就相当于踏入半个社会,从而他们感到不适应,害怕失败、害怕拒绝,心理上的矛盾冲突尤为突出。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可能成为大学生犯罪的心理

    基础。目前,大学生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其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人格障碍、个体心理偏差等方面。种种原因表明,这些障碍与偏差导致的

    犯罪心理与社会就业、家庭经济、个人恋爱所造成的心态失衡、心理变态、心理疾病有关。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

    罪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事情,要做到预防、打击、改造并举,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而作为大

    学生的我们也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要负有责任心,时刻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要知法犯法,这样我们 才能做一个守法的大学生,合格的大学生。

    我 的 思 考

    《法律与生活》回顾与思考之二

    篇三:看案例学民法(一)

    《真水无香》观后感

    之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最近看了一部特别的影片《真水无香》,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对于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地位有了自己的认识。

    真水无香的意思是真人,无智,无德,无功,亦无名。出自老子的《道德经》。形容人的品质像真水一样清澈、纯净、高尚、淡泊。表达了一种至真、至纯、至善、至美的最高境界。“大象无形,真水无香”是东方文化的最高境界。水是万物之源,而真水则是最纯粹而弥足珍贵的水。“无香”二字,使“真水”的含义升华,真正纯净的水是淡淡的,没有香味,却是滋养生命万物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

    电影《真水无香》以法官宋鱼水为原型,通过生动感人的叙述和细致入微的刻画,宣传和弘扬了新时期人民法官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呕心沥血、无私忘我的崇高品格。影片将宋鱼水置于理想和现实、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讴歌了她在法律思维与人文关怀的完美结合上孜孜追求的时代先锋形象。宋鱼水努力追求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她以水一般的款款深情和柔韧坚强,让人看到了法律的阳光无处不在,看到了法律之剑刚柔相济而又无坚不摧的力量,表现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高尚情操和敬业精神。

    影片讲述了宋鱼水作为一个法官,在工作中陷入情与法的挣扎。她的选择和作为令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这句话就已经深刻的概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就好像电影中的商标权问题,买卖纠纷问题等。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

    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此外,宋鱼水作为一名法官,她的所作所为让我对法官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敬意。也让我对于法官的作用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或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中有许多显赫的名字基本上属于法官,如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等等,可以说,普通法是在法官手中诞生、成长起来的,他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裁决相关的案件时,通过判例约束着后来的法官,他们拥有“立法职能”,法官的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法官的工作和职业是非常尊敬和信赖的,在诉讼中,诉讼好比是一场法律格斗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居中裁断,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走向,法官的职责,按丹宁勋爵的说法:在我们国家形成的审案制度里中,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因此,在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的责任,改演律师的角色。在这种法系的国家,人们很少见到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极少。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察而得来的,是他们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这也是随后社会尊敬和他们的威望被承认的重要原因。

    法官的作用不仅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而且还牵连体制问题。我国的法院管理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法院的行政工作与审判职能互相混杂。比如,审判职称不是根据审判的职业需要设定的,而是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法院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审判庭工作的法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情,在一些地区,法院往往被视为地方的一个部门,要参与地方的一些行政性工作。

    法官不仅仅在于公正裁决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官的工作和努力,依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和干净的社会,因而,我们不要把法院的功能仅仅看成是解决纠纷的一个简单场所,有时,法院还更像一所学校。法院通过对每个具体纠纷的解决,通过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对人们平常社会关系中所蕴含的法理阐述和令人信服的判决,使全社会的公民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而,法院审案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同时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某种正义信息和观念,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法治精神的过程。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依法办案、刚正不阿、知法懂法仅仅是穿上法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真正好的法官还必须在自己的操守、学识、能力、素质、技艺、举止等方面练好内功,严于律己,高人一筹,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把自己打磨成为一个精通法律、公正执法,敬法慎独、诚信正直的法官。只有如此,我们最终才能赢得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权威,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而最最令我钦佩的便是宋鱼水法官,她用自己的行为对法官一词作出了最荣耀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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