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创业找项目 > 范文大全 > 法律与生活网
  • 法律与生活网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 移动端:法律与生活网
  • 篇一:法律与生活

    佘祥林:青春如何赔偿

    1994年,湖北省京山县一名小小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因为妻子张在玉的突然失踪,而背上了“杀妻”的罪名,在案件疑窦丛生的条件下,被干脆而不容分说地投入了监牢,耗费了11载的青春,他的老母亲为之忧愤而死。11年后,“被杀”的张在玉突然重现人间!这是一个颇具传奇色彩的故事,其引人入胜的程度毫不逊于好莱坞大片《肖申克的救赎》。然而,这个故事,却是新中国司法历史上的大污点。该案被害人不明确、杀人动机不清楚、杀人工具不确定,先后经过三次审理,两面三刀次判决佘祥林死刑,一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精神在这里茫然无存。11年前如此,在今天“疑罪从有”的观念流毒是否仍然挥之不去?”刑讯逼供“的潜规则是否仍然厕身于某些执法机构里?2005年4月14日,佘祥林重获自由。他表示要申请千万元的国家赔偿。赔偿本身,对于国家是个警示,而对于佘祥林只能是种抚慰;正如错案,对司法是个教训,而对普通公民而言却是灾难!毕竟,青春是无法赔偿的。

    苏州“9.11”血案背后有隐情

    2004年11月24日,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砍伤28名儿童的案件。

    2004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进城打工的农民杨国柱携刀、汽油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突然冲进苏州市小剑桥幼儿园,挥舞着一把黑色砍刀,像砍自家田地里的柴禾一样,没头没脑地砍向孩子们。40多位小幼儿,除了躲在桌子底下玩耍的外,其余28名儿童毫无遮挡,任凭屠刀砍向自己。

    杨国柱是江苏某农村的农民,父母被村干部逼死,村干部又抢尸体火化,他要做的“一件让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是条不归路”。

    刘岩:把恋网孩子送回家

    42岁的刘岩曾在“雷锋团”当过兵。他放下生意,与几位志同道合者以“阻止孩子迷恋上网职业解救人”的身份成立了公司。刘岩也无意中成就了一个“中国第一”。现在这个公司的员工整天忙得不可开交,因为那些哭诉的可怜的家长们心情太急切了。

    有时他们像侦探一样调查、跟踪、顺藤摸瓜才能解救成功;有时还会发生惊险的场面,让人害怕;有时还得像心理医生一样,还要送他们的心回家。

    解救朋友孩子,萌生救人想法

    刘岩一看就是个敦厚善良的东北汉子。他在著名的“雷锋团”当过兵,转业后当过车工、技术员,下海经商后他搞过印刷,经营的装修公司、广告公司都不错。如果没有意外,他这辈子应该是个成功的商人。

    2003年11月底的一天傍晚,好朋友大军打来电话:“我儿子离家出走了,你快来吧,帮我找儿子”。刘岩来不及多问,开着车就赶到大军家。大军看着一张字条手足无措,上面写着:“爸爸妈妈,你们不用找我,我不回家了,也不上学了。你们和老师都不理解我,都像恶霸地主一样不尽人情。我去我的网络世界寻找快乐生活去了。这晚,70多人,分头寻找。一个网吧一个网吧地找,找到天亮,还是没有找到小磊。第四天,小磊在一家网吧被发现,大军气得一拳把网吧老板打倒在地。众人找到小磊都欣喜异常,可这位14岁的少年却是一脸的不高兴,“谁让你们找我了,我不想回家!”

    回到家,刘岩和小磊有一次简短的谈话,因为小磊平时对刘叔叔有好感。小磊说:“家里有电脑,可以上网,可他们把电脑锁起来。他们和老师一样,整天就一个劲地让我学习,好像我就是为了学习而出生的,他们从不问我怎么想的想干什么。人不想这样活着,我想寻找自己的人生乐趣。”

    2003年12月初的一个傍晚,刘岩正在读报。当他读到云南省有一家寻人公司时,他的眼睛一亮:“对,我也成立一家公司,专门解救恋网的学生。”

    借父母钱上网,原是父逼子反

    2004年春节前,刘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我儿子又一夜未归,他肯定去网吧了。你帮我找找吧。”

    刘和同事们找了一天,在一家网吧找到了孙鹏,刘岩入情入理地与孙进行了交谈。孙鹏说出了心理话:“读初中后,我就感觉自己不是个人,因为我没有人的尊严和人格,我只是父母实现他们人生理想的工具。他们口口声声说为了我吃苦受累,可他们为什么不问问我想怎么活着?我不是不想考大学,可我不想为了实现父母的理想在他伞兵压迫下拼命学习!我滑能力做到自主,因为他们不给我自由。可是,我可能选择放弃永远不为他们拼命了。第一次进网吧,我只是因为好奇,也为了报复父亲,他刚刚毒打过我一顿,走进网络,第一次我玩了一个暴力游戏。我玩得特别痛快,把他们打得遍体鳞伤,在那一刻,我甚至幻想着被打的就是父亲。后来我迷上了网络,游戏。

    我替天下母亲三诉《魔兽争霸3》

    ——“网络少年”张潇艺之死的诉讼的背景

    一年多来,张春良走访了全国各地260家网吧,调查了700余例因青少年迷恋网络游戏而引发的悲剧。他发现,张潇艺并非偶然的牺牲者。

    新闻背景:作为一名网络游戏迷,张潇艺的故事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他将人们对网络游戏的沉迷表达到了极致——连续在网吧上网36小时后,这个13岁的天津初中生站在24层高楼顶上,双臂平伸,双脚交叉成飞天姿势,纵身跃起,朝东南方向有大海“飞”去,去追寻网络游戏中的那些英雄朋友:泰兰德、复仇天神以及守望都。

    目睹这幕惨剧的一名清洁工,事后向记者如此感叹:“我从未见过这种奇怪的自杀,设计好那么标准的飞天姿势,而且带着笑脸,毫无痛苦!

    张潇艺的死,除了给他的父母留下身心俱碎的哀痛外,也引发了一场前处未的、更加轰动的官司——网络沉溺问题研究学者张春良为张的死进行一场公益诉讼——起诉《魔兽争霸3》开发商暴雪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

    我知道,他的魂飞到了游戏里——张潇艺母亲的口述

    潇艺上中学后,成绩一直不错,后来发现,原本放学就回家的他,现在放学后总是出去玩一段时间再回来。此后,他就像着了魔一样,为了出去上网吧,编各种理由,像吸毒一样身不由已。

    庭审中我只有一次说话机会

    打个比喻,我打你一巴掌你可以提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把你打成植物人了,你反而不能提请精神损害赔偿了。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悖论。我在代理这个案件时发现,在当前法律界强调被告人权利之声一再高涨的同时,被害人权利的被遗忘和忽视又何其严重。——陈雄飞 2004年9月,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同事找到我,说他的一个熟人的儿子被人用刀刺死了,想请我作为委托代理人。

    同事向我转述了案情:被害人小杨遇害时年仅17岁,几年前随家人从外地来到北京。小杨的父亲在北京的酒仙桥附近开了个小卖店。小杨辍学后在北京一家夜总会当服务生。2004年4月的一个晚上,小杨和同事下夜班骑车回家,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小杨马上就要到家 门口的时候,不幸发生 了。

    当时正在街上闲逛的社会无业青年王某说小杨的自行车撞了他,并不容小杨解释打了小杨一拳。小杨和随行的同事遂上前和王某理论。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掏出一把刀,不容分说向小杨扎去,因失血过多,小杨当场死亡。

    听了同事转述的案情,我觉得是一个很简单的刑事案件,就承认下来帮小杨代理。然而没想到的是,这个被我认为简单的案件的诉讼之路却走得那么艰难。

    法官问我:“你是干什么的”

    案件开庭那天,原准备开庭的那个法庭由于当天有个案件没有审理完,暂时不能用。在等待法庭的空档,我碰见我代理的另一个案件的法官。他问我来做什么,我说我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出庭。他顺口说,“哦,是参与刑事附带发事诉讼的审理吧。”“是参加刑事部分的审理。”我说。当时,那个法官很诧异地问:“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参加公诉案件的刑事部分的审理吗?” 这位法官的话为我透露出一个信息,法官认为被害人代理律师不能参与刑事审判而有可能不会让我们参与庭审。这不是一个好兆头。

    准备开庭时,我的担心果然变成了现实。

    正对着审判台,法庭上有两排座位,一排是被告方辨护人的坐席,相反的一排是公诉方即检察官和被害人的坐席,没有被害人代理人的席位。我和小杨的父亲只好挤坐在被害人席位上。这时主审法官问我:“你是干什么的?”

    “我是被害人的代理人,是来参与庭审的。”我回答。

    哦,那你先到庭下等着吧,一会儿才到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呢。“

    “我不仅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被害人的代理人,与是刑事部分被害人的代理人。我要参与刑事部分的审理。“我强调说。

    我的话音刚落,主审法官、检察官包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用一种很诧异的眼光看着我。主审法官就问我:“你做过律师没有?”

    “我当然做过律师了。”

    “什么时候法律规定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可以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法官,就不知道律师有这种权利。”

    听到法官这么说,我也很诧异。我就赶忙解释道:“可能大家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吧,但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是绝对有权利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

    主审法官就说:“那么这样,你现在能找到法律依据我就让你参加审理。”

    所幸的是我当时正带着“法条”(指法律法规汇编),我就翻到《刑事诉讼法》指给主审法官看。

    我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不仅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当事人,还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人员。并且,法律还规定,诉讼代理人经主审法官许可,还可向被告人、证人提问。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庭还必须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的代理人不能参加法庭审理,法律的规定岂不就变成了“戏言?” 在我做了解释后,主审法官觉得面子有些挂不住了,还要和我们继续论辩。但由于马上要开放了,所以大家也没过多争执,就开始进入庭审。当我坐下来之后,公诉人明显流露出不满情绪,还嘟嚷着:“有我们检察官了,还要你们律师干吗?”检察官显然认为,被害人代理人的角色与公诉人(检察官)有冲突,被害人代理人不应参与刑事审理。他们检察官就可以代表一切了,根本不需要被害人代理人。

    我一再举手,始终没有说话机会

    法庭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变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小杨是未成年人,杨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但由于凶杀案发生时杨父也在现场,又是该案证人,两种身份不能合二为一。按照法律规定,证人是不能参与庭审的,以避免听到其他人证言串供。 据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杨父不能参与庭审。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的意见有道理,所以想把杨父请出法庭。我就提出了异议,杨父兼有两种身份就有两种权利,不能因为其中一种身份就剥夺他的另一种权利。让我庆幸的是这判长采纳了我的意见,让杨父继续参与庭审,但不幸的是当时我还不知道,整整一下午的庭审,我就这一次发言说话的机会。

    法庭审理继续进行。这时,被告人王某突然提出,他是和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打了被害人,

    但被害人和同伴把他抓到杨父开的小卖店里面,“他们要打我,要对我不利,我就挣脱跑开了,一边跑一边打电话报警。后来他们还是追我我就跑到一个垃圾堆捡一个东西,我也没看是什么东西,顺手向追过来的被害人一挥,就把他扎死了。

    如果按照王某的陈述,王某的行为就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变成“正当防卫”了。

    法官和检察官都没想到王某会这么说,所以就不断地盘问王某当时是怎么跑的,怎么报的案,报案到什么程度,扎死人的那把刀究竟是随身携带的还是从垃圾堆里拣的?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也觉察到王某的话有问题,但由于王某一口咬定无法攻破他的供述。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听得特别着急,多次举手要求发言,可始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许可。 事实上,驳倒王某的供述非常简单。因为证据中有现场勘验图,案发现场和王某所说的房屋只有5米远的距离,如果真的是按王某的表述,即一边跑一边打手机报警还说自己在什么地方遇到什么状况,这个过程不跑个上百米是完成不了的。

    但法官和检察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他们注意到这个细节,就很容易揭穿被告人的诺言了。

    还有一个细节,就是被告人说他从垃圾堆捡了刀随手一挥把对方扎死,但现场勘验图根本就没有垃圾堆,但是法官和检察官同样忽视了。

    虽然法官最后的判断是被告人在撒谎,而判被告人死缓,但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我觉得法院的判决不能服人。

    审判的目的,第一在于澄清事实,第二是给被告人充分辩解的机会,第三是给被被害人维护权益提供平台,最主要的一点是通过庭审让人们知道审判是公正的。庭审是最公开的辩论,庭审的意义就是在把问题解决在阳光之下。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只是怀疑王某在撒谎,虽然法官和检察官试图通过证据和盘问找出漏洞,但在庭审上没有找出。而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当然 的认定宣判,结果自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不会心服口服。

    公诉人代表国家,律师代表受害人

    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束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特意向被告人提出了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要求。

    我的理由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以说,这块赔偿是数额巨大的,也是真正维护被害人利益的。 但法官却认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简单的民事诉讼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打个比喻,我打你一巴掌你可以提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把你打成植物人了,你反而不能提请精神损害赔偿了。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悖论。

    庭审结束后的当天晚上,我遇到某省高院刑庭的一位副庭长。说起我当天庭审的遭遇时,他也是一脸诧异地问我:“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参与刑事部分审理的?”如果说在庭审时我更多是气愤和无奈的话,他的话让我着实震惊,心也感到隐隐作痛。

    当前,我们都在强调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对被害人权利的忘却竟然如此严重。

    一个案件当中涉及的主体无非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为何强调了国家、被告人,却忽略被害人呢?在国家公诉的案件中是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真的是像检察官所说的不有任何意义?

    我认为,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公诉,律师代表的是被害人,两者有利益的一致性,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不可能完全主张被害人的利益,也无法给与被害人应有的救济。而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是对被害人利益的维护的有利补充。

    律师虽然不见得比检察官高明,但两个人的力量肯定超过一个人的力量。事实上,上面的庭

    审也证实了我的观点。

    真的希望,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我的“牢骚”能少一点,不会再出现被害人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形。

    消防队员紧急避险的两种结果

    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虽然是一种侵害行为,但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消防这个特殊行业,消防队员是否可以紧急避险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中明确规定“不能”,《消防法》中却明确赋予了火场总指挥员紧急避险的权利。

    同一问题,法律为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消防队员是否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视情况而定,不能片面地肯定或否定,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是消防队员紧急避险的两种情况。 以灭火为目的的紧急避险

    1998年11月3日,某饭店旁边(中间相隔一家服装店)的一家娱乐城因用火不慎发生火灾,失火后,借风力很快服装店也开始起火。消防队到达后,看到火势较大,以“防止火势继续蔓延”为由,将服装店的门面强行拆除,至使该服装店损失一万多元,那么本案中消防队拆除服装店门面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受害人应当向谁索赔?

    《消防法》第33条(五)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案中消防队拆除服装店门面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娱乐城应当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服装店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本人危险的紧急避险

    一日,张某家发生火灾。张某请求消防队员王某将其子救出。王以火势太猛、无法救人为由拒绝,结果张某的儿子被烧死,王某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劫匪和受害“的姐”的故事

    一名劫匪疯狂抢劫某“的姐”后,决意杀人灭口。然而,在得知“的姐”有一个8岁的女儿在等她回家时,劫匪陷入良知与邪恶的苦苦挣扎,最终冒险将“的姐”送到医院抢救,并留下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劫匪最终被绳之以法,2005年8月18日,“的姐”到北京服刑人员集中遣送站看望这个良心未泯的劫匪。

    篇二:最新《法律与生活》学习汇报书

    2013—2014—2《法律与生活》学习汇报书

    选修班级 星期四七.八节课 姓名 荣威 学号82113131

    学习自我评价表

    《法律与生活》专题选材与教学设计

    《法律与生活》回顾与思考之一

    篇三:第九课 法律与生活

    第9课 法律与生活 教师寄语: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 伏尔泰

    【学习目标】

    1、列举现实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例子

    2、理解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3、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重点】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习过程】

    (一)自主学习,感悟体验(相信自己,我能行)

    请同学们认真、快速阅读课本第86页-第91页,完成下面自学探究题。要求在课本上找出来,对关键词语进行圈点,看谁读的细,读的快,找的准。

    1、法律发生作用的途径

    2、用法律维护权益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是最强有力的救肋手段。当我们的受到 时,法律可以通过 、 、 及 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受害方的救助。

    (二)合作探究,展示交流(成功源于合作,相互帮助,共同提高)

    请同学们先自行思考下面问题,然后在组内交流,相互补充,意见统一后即上黑板展示。

    1、阅读课本第89页方便面中的法律官司。思考后回答下列问题:

    (1)你身边有这样的事情吗?如果有这样的事情,你是否也觉得有法律在你身边呢?

    (2)除了上面涉及的法律外,你还知道什么法律?

    2、阅读课本第60页酒吧的遭遇。回答:

    (1)酒吧保安侵犯王女士的什么权利?

    (2)假如是你,你怎么办?

    3、高三学生王某,平时学习成绩很好,但在高考前,弟弟被人打伤,王某气愤至极,遂纠集了一伙人把打他弟弟的人打成重伤。结果,王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想法律师的理想化为泡影。

    (1)王某为什么受到法律的制裁?

    (2)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三)课堂小结,归纳整理(内化巩固,点拨提升)

    学了本课后,你最大的收获是什么,写出来,与大家共享。

    (四)达标训练(说明:带※号的为多项选择题)

    李小军的邻居因涉嫌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听到这个消息,李小军父亲对李小军说:“你可千万别学他的样,否则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李小军说:“我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人。”据此回答1—3题

    1、李小军的话“我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人”说明,法律在此的作用是????????( )

    A.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B.法律保护我们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C.法律指引着我们行为的方向 D.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2、李小军父亲说的“你可千万别学他的样”一语表明,法律在此的作用是??????( )

    A.警戒着人们生活的基本防线B.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C.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D.受害者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

    3、下列有关法律的说法是由李小军邻居被判刑而引发的议论,其中对此理解错误的选项是????????????????????????????????????( )

    A.法律是使人际关系得以和谐的调节器 B.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C.法律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D.法律只是惩罚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4、法律以特有的力量和威慑,将每个人的欲望控制在适当与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持群体与社会的和谐存在。这说明???????????????????????????

    ( )

    A.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B.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C.法律是使人际关系得以和谐的调节器D.法律是受害者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

    5、某校七(2)班小宁在放学时,被胡某等3人拦住。要求交100“保护费”,否则就揍他,小宁的正确做法是?????????????????????????????( )

    A、交100“保护费”,保平安B、躲在家中,不出去。

    C、及时告诉老师,家长,或打110 D、找人帮忙,把此事摆平。

    6、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属于这种方法的是?( )

    A.请有关部门调解B.向有关部门投诉

    C.向有关国家部门提出控告D.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一名15 岁的中学生因被某超市怀疑有偷窃行为,被强留达3小时之久??,超市的做法是????????????????????????????????????

    ()

    A.工作认真的表现B.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8、我们的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青少年要??????????????????( )

    A.认真学习法律知识B.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进行加倍的报复

    C.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D.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9、放学后,小华看到小勇正在偷偷地抹眼泪,便问:“小勇,你怎么啦?”小勇说:“我遇到麻烦了,有位高年级的同学已经向我索要了两次钱,我都给了他。今天,他又要我在约定的地方给他300元,还不允许我告诉任何人,否则就会喊人来打我。”这时,小华应该这样帮助小勇??????????????????????????????????( )

    A.及时拨打110报警 B.告诉他数额不大,按时给他算了

    C.想办法告诉家长或老师 D.邀几个同学去教训那位高年级同学 ※9、七年级学生小刘,由于好奇而迷恋上网打游戏、抽烟,积习难改,导致经常迟到旷课抄袭作业,父母和老师多次劝告无效。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的教训是??????????( )

    A.要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B.要自觉履行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

    C.要培养高雅的情趣爱好,拒绝不良诱惑D.不良习惯一旦形成,就无法改变 ※10、下列法律中与我们初中生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是?????????????()

    A.《义务教育法》 B.《行政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D.《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11、法律对社会各方面所起的作用是????????????????????( )

    A、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B、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C、只惩治违法犯罪人员D、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人际关系 ※12、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一些紧急情况。以下部分特殊电话与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相对应正确的是??????????????????????????( )

    A、报警电话“110”——负责处理各种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

    B、报案电话“122”——负责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C、火警电话“119”——负责处理各种火灾

    D、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负责处理各种突发的严重疾病和受伤

    13、初中生小华染上了抽烟、喝酒的坏习气,因担心被老师发现经常爬墙到校外抽烟、喝酒。由于开销过大,他经常向同学借钱,最初还能够按时归还,慢慢地就找找各种理由拒绝还钱。为了弄到更多的钱,他们便去勒索低年级同学,最后铤而走险,到学校附近的小卖部实施抢劫,把小卖部的老奶奶打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1)小华违反了哪些规则?其中哪些是有形的,哪些是无形的?

    (2)请你做一个调查,看看生活中还有哪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假如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会怎么做?


    法律与生活网》由:创业找项目整理
    链接地址:http://www.gjknj.com/duwu/319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下一篇:法律与生活案例分析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