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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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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作文事实论证评论

    写议论文怎样分析论据

    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引用充分的论据作为证明论点的材料是十分必要的。可是,不少同学在议论文写作中往往只注意引用论据,尽管论点正确、鲜明,论据也典型、可靠,但是由于没有进一步挖掘论据包含的事理,缺乏必要的分析,导致论点和论据联系松散,走了罗列论据摆花架子的误区。而议论文分析论据恰恰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对论据作恰当的分析,才能将“材料”和“观点”“粘”起来,使论据真正发挥出支撑论点的作用。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分析论据的方法。

    一、阐释分析法

    阐释分析法(又称意义分析法),就是对作为论据引用的概念、学说或主张的意

    义加以解释、说明或阐发。特别是所引用的论据来源于较难文言文或经典著作中艰深难懂的语句时,运用阐释分析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 :在论述“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时,引用了“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刘齐语也……一齐人傅之,众楚人咻之。虽日挞而求其齐也不可得矣……”这一论据,随后作阐释分析: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楚国大夫要他儿子学齐国方言,让一个齐国人教他,而生活环境中的许多楚国人都在干扰他。这样,即使每天鞭打他,要他说齐的方言,还是办不到。可见,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确实很大。

    只有经过阐释分析,论据的含义才会更加明晰,才能将“材料”和“观点”“粘”

    起来,使论据真正发挥出支撑论点的作用。

    二、抠联法

    抠联法,就是抠出名言中的关键字眼儿,把它与观点联系起来分析。例如,

    要论证“执法必严”的观点,引用莎士比亚的名言“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之后,运用“抠联法”,就可以这样议论:

    矗立在那边”。执法人员如果有法不依,不动真格,就会使那些法制观念淡薄的“鸟儿”钻法律的空子,违法乱纪,危害人民。

    三、因果分析法

    这种分析法就是从因果关系上把论点与论据联系起来。具体说,就是对事例中的行为,沿着“为什么”这条思路,探求其根源,发现其本质,使内容逐步深化。如:

    三国时的马谡乃蜀军一员大将。镇守街亭,他把二十万大军驻扎在高山上,久经沙场的老将王平力劝他撤离此山,理由让在场的将士信服,但唯有马谡仍

    然坚持自己的意见,结果被司马氏围山断水,放火烧山,蜀军不战而乱,几乎全军覆没。马谡也依军法被处斩,身首异处。

    街亭失守,是因为马谡不懂兵法吗?不,他自幼熟读兵法,曾献计于诸葛亮,使其七擒孟获,平定南方边境;又离间曹睿与司马懿,使司马懿被罢官归田。马谡的失败,是因为他狂妄自大,固执己见,不能听取别人的正确意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在决策、办事时不能盲目自信,要择善而从,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这样才能获得成功。(高考优秀作文《自信,但不能盲目》)

    这段话就是典型的因果分析论证法。

    四、反向假设法

    反向假设法即假设材料中能达到的某种结果的条件不存在,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还可以同时与原条件下的结果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来论证论点的成立。如:

    某同学在论证“信念”的重要性时,引用司马迁的例子,说他受了腐刑之后,“但他没有去死,是完成《史记》的信念支撑着他,使他有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和决心。这个信念支撑着他,让他最终完成了《史记》。”接着,这个同学分析道:“如果司马迁没有一定要完成《史记》的信念,那么他绝没有那么顽强的意志活下去,那司马迁其人也不会为后人所知,今天还会有这么完整而珍贵的、被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历史资料《史记》吗?正是信念,支撑着司马迁,使之成为了一位伟大的文学家、史学家。

    上面文字在举例后,接着用“如果??那么??”从反面假设分析,从而论证信念的重要性。

    五、归纳分析法

    这种方法,就是在列举出属性相同或相关的几个事例之后,对其进行归纳升华,点明论据所包含的道理,揭示出论据与论点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深化论点。如:

    史学家司马光写《资治通鉴》花了19 年,相声艺术宗师侯宝林为学谐语手抄一部十多万字的《谐浪》,俄国大作家托尔斯泰写《战争与和平》花了27 年,德国著名医生欧立希连续试验 914 次,终于研制成治疗人体内锤虫和抗螺旋体病菌的新药——新胂凡纳明。这些事例充分证明了古今中外无数有成就的人之所以取得事业的成功,秘诀在于他们有恒心和毅力。(考场优秀作文《恒心和毅力是成功之本》)

    这段文字中,作者在列举古今中外成功者的四个事例之后,点明了其中包含的道理,从而使中心论点“恒心和毅力是成功之本”得到了有力的论证。论据与论点联系紧密。

    六、引申类比法

    这种方法,就是把列举的事例加以引申或类比,联系实际,突出其观点的现实意义。如:

    英国数学家多番维尔倾注了三十多年的精力,把圆周率值推算到小数点后八百多位。可是后人发现,他在第三百多位时就出现了错误,也就是说,他后面二十来年的努力都是白费。科学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的,多番维尔如果能在推算过程中经常客观地审查自己的步骤和数据,就可能不会留下这个遗憾了。科学如此,人生又何尝不是?常常听人后悔自己什么做得不好,什么不该做,事后再多的悔恨也于事无补,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对“出”的意义有一个更好的认识。(高考优秀作文《人生的“出”与“入”》)

    这段话由英国数学家多番维尔的事例,引申出“一个人做人、处事或认识社会应‘出乎其外',审察反观,这样才不会犯错”的道理。把事例引申类比,从而使读者从中得到启发和教育。

    七、正反对比法

    这种方法,所举事例形成正反对照,然后加以分析,论证观点。如:黑格尔曾经自夸德国人天生就是哲学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天生严谨自律的民族,却在一个狂人的引诱下,陷入了战争的渊薮。人们难以忘记60年前的那幕惨剧:生灵涂炭、妻离子散、血流成河……生者在对往事的审视中找到道德的标杆,也找到了纪念的理由。德国人用尽一切方法阻止时间淡褪那血色、稀薄那呼声——修建集中营纪念馆,全力处理战后的善后问题,还有那德国总理在犹太人纪念碑前的惊世一跪!德国人在 60 年里不断地反思,不停地纪念,终于完成了灵魂的自我救赎。德意志民族向世界展示了理性的力量,也赢得了世人的尊敬!

    但纪念一旦脱离理性的制约,它就会变成不可控制的魔鬼。日本在60年前那幕惨剧中同样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作为亚洲地区的主要刽子手,日本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往者已矣,大和民族的纪念却是如此这般:右翼势力大肆鼓吹“中国威胁论”,还妄图为二战罪行翻案;不顾史实修订历史教科书,文过饰非,美化侵略罪行;更有首相一年一度的靖国神社“拜鬼”……日本这种偏离理性范畴的“纪念”活动,自然受到各国人民的一致谴责。有句话说得好:“跪着的德国人比站着的日本人更高大!”可见,理性的纪念才是正确的纪念,理性让纪念闪耀出人性的光辉。(高考优秀作文《让纪念闪耀理性光芒》)

    以上两个论据,一正一反,对照鲜明,有力地论证了“理性的纪念才是正确的纪念,理性让纪念闪耀出人性的光辉”这一中心论点。

    八、条件分析法

    这种分析法,就是分析论据存在的条件,从而揭示论据与论点的逻辑关系。例如:

    一代伟人毛泽东心忧天下,十五六岁就树立了改造中国的志愿;周恩来少年时代就树立了”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明确目标.他们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一个人只有树立了远大的志向,才能不断进取,自强不息,为国争光,为人类作出贡献.

    九、辩证分析法

    即用对立统一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分析材料,既要分析事物本身的内在联系;也要分析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既要看到事物的正面,也要看到其反面;既要照顾事物的内部矛盾,也要注意到非主要矛盾,同时还必须注意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与转换。如某同学谈到凌霄花的生存方式时写道:

    “ 历史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这就是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时,既要看清自己的优势,顽强自立,又要象凌霄花一样,善于利用外界有利的条件来弥补自己的不足,这样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材料分析的方法有许多。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论据,可以采用多种分析法,到底用哪一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且,有时常综合运用几种方法。但无论运用哪种方法,都必须记住,分析的目的是为使论据更好地证明论点,使论点更加突出,更具说明力,因此,分析必须紧紧地围绕论点。

    篇二:关于四种论证方法举例

    ①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

    ②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③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

    ④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尔之矛,攻尔之盾”的批驳 方法和“归谬法”。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⑤归纳论证,也叫“事实论证”。它是用列举具体事例来论证一般结论的方法。 ⑥演绎论证,也叫“理论论证”,它是根据一般原理或结论来论证个别事例的方法。即用普遍性的论据来证明特殊性的论点。

    ⑦类比论证,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子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

    ⑧因果论证,它通过分析事理,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 因果论证可以用因证果,或以果证因,还可以因果互证。

    ⑨引用论证:“道理论证”的一种,引用名家名言等作为论据,引经据典地分析问题、说明道理的论证方法。引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明引,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交代其出处,一种是暗引,即不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出处。

    论证方法也是议论文三要素之一,它是指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与论据之间逻辑关系的纽带。如果说论点解决“需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论据解决“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那么论证方法则用来解决“怎样证明”的问题。

    论证方法分作四种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优势,现在我结合2006年各地的中考试题个大家讲解一下:

    一、论证方法的种类与作用:

    (一)举例论证法

    举例论证法:简称例证法,是根据需要例举一定的事实来证明观点正确的方法。事实要求充分、确凿、有代表根据性。

    例1:(2006南京艺术学院附属中学 有删改)资讯时代是为能运用资讯的人而预备的。那些把一切资料的碎片都当做资讯的人不可能正确的运用资讯;那些把一切有用和无用的东西都往脑袋里塞的人也不可能成功运用资讯。只有对你真正有意义的资料才称得上资讯,其他的都是垃圾,只会让你更加无知。也许我们都有过这样的“超载健忘症”,听完一场毫无意义的演讲,我们不仅没有记住一个字,反而连车停在什么地方都忘了。

    问题:文中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参考答案:举例论证法。举到了“超载健忘症“的例子。其作用是:证明了滥取资讯的严重后果(危害)

    例2、(2006海南省课改试验区 有删改)歌德用了差不多半生的精力学画无成,面对人生的不断碰壁,及时调整了人生目标,在文学道路上做出一番成就。孙中山青年时悬壶行医,最后发现治一人并不能救社会,于是转而投身革命,终于成就了令世人敬佩的伟业。无数成功的例子告诉我们,成功者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了成功的道路,并不是一开始就站到了正确的起点上。因此,我们不要盲目地相信自己的兴趣,不要绝对依赖自己的感觉,而要尽可能多地尝试各种各样的发展道路,与时俱进地调整自己的努力方向。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发现自己才能选择正确的道路,才能实现个人的最大价值)

    问题:本段用了什么论证方法,作用是什么?

    参考答案:举例论证法(例证法)。作用是用该事例论证了成功者是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发现成功的道路的,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学会尝试各种发展道路,并与时俱进的调整自己的努力方向。

    举例论证法的作用:事实胜于雄辩,用确凿、典型的事实来证明观点,会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二)引用论证法

    引用论证法:简称引证法,是引用正确的科学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认定的定理公式来证明论点。

    例1、(2006 随州市 有删改)古人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读书的终极目的,是要把“死”书读活,让书发挥作用。“死”“活”之间,相互为用,相互补充。我们强调读“死”书,但又不拘泥于读“死”书。“死”与“活”,都是对人而言的。人要书“死”,书就“死”;人要书“活”,书就“活”。这就叫“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善读书者,手中都有一把打开书籍奥秘的金钥匙。书籍是死的,金钥匙却是活的。“死”与“活”的关系,大概有如书籍与金钥匙的关系,我们先要有书籍,然后金钥匙才能发挥作用。只有漂亮的金钥匙,又有什么用处?因此,谈读书,就得先读书。

    题目:语段使用了引用论证法,请你把它找出来,并说明它的作用。

    参考答案:古人说:“尽信书,不如无书”,作用是引用古语阐明了“死”,“活”之间,不是绝对孤立的,有相互为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作用:用权威性的话语,使说理更加深刻、透彻、具有说服力,着力体现理论的力量和文章的思想深度。

    (三)比喻论证法

    比喻论证法:简称喻证法,用人们熟知的事物来作比喻证明观点。

    (2006年百色市)人生什么事最苦呢?贫吗?不是。失意吗?不是。老吗?死吗?都不是。我说人生最苦的事,莫若身上背着一种未了的责任。人若能知足,虽贫不苦;若能安分(不多作分外希望),虽失意不苦;老、死乃是人生难免的事,达观的人看得很平常,也不算什么苦。独是凡人生在世间一天,便有应该做的事。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是有几千斤重担压在肩头,再苦是没有的了。为什么呢?因为受那良心责备不过,要逃躲也没处逃躲呀!

    (附: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是人生最苦的事,莫若身上背着一种未了的责任。)

    问题:这段文字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来证明中心论点的?其作用是什么?

    参考答案:比喻论证法(喻证法)

    “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是有几千斤重担压在肩头”生动形象地表现出人生最苦的事,莫若身上背着一种未了的责任。

    比喻论证法的作用: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地证明观点,使观点更为清晰,读者更易理解。

    (四)、对比论证法

    对比论证法:将一个事物的正反意见或优劣情况进行对照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例:(2006江苏省盐城市 有删改)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李白不摧眉折腰事权贵,顾炎武不做清朝的高官,……古今有志气、有骨气的人,都不以高官厚禄为荣,居下有节,自强不息。他们的高尚品质永远为后世传诵。相反,那些曾荣耀一时、富贵一生的人,现在却早已被时间的长河冲刷得无影无踪了。

    问题:这一段除了运用举例论证法之外,还运用了哪种论证方法?其作用是什么?

    参考答案:对比论证法,作用是:通过正反对比使论证更加周密,更加深刻。

    对比论证法的作用:可以使正确与错误对比分明,是非曲直更加明确,给人以鲜明深刻的印象。

    篇三: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

    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

    一.小引

    1950年奥斯汀写了一篇题为“真理”的文章[1],文章中曾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同年,斯特劳森发表了一篇同名文章[2],对这一颇为寻常的定义提出批评,斯特劳森认为,人、物、事件是在世界里面的东西,事实却不是,事实是陈述所陈述的东西,是半实体;事实并不是真在世界里的东西,因此命题也无从去和事实符合。随后,奥斯汀专门写了“对事实不公”一文[3],作了反批评,争点集中在事实究竟是不是世界里的东西;围绕这一中心问题,两位哲学家各展其能,从各方面对“事实”的哲学语法进行了分析。

    哲学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学所要分析的概念主要是那些处于日常使用和理论建构结合部的概念。“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只在日常使用的概念,如汽车、毛巾、煮,纯粹的理论概念,中微子、染色体、边际效益,都不是哲学关心的概念。

    本文先辨明物与事的区别,锤子是物,锤子掉在地上是事(第二节)。从物与事的区分看,事实总是一件事,不是一个物(第三节)。本文接着辨析“事情”和“事实”的同异。“事情”既可以从它的发生经过结束来看,也可以从它实际发生过已经摆在那里来看,“事实”则单从一件事情已经发生摆在那里来看一件事情,因此我们说“发生了一件事情”却不能说“发生了一件事实”。我们之所以需要事实,是因为我们要从发生过的事情里选取一些因素作为证据进行论证(第四节)。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上截取下来的,截取可以有不同的长度,不同的层次等等。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个耳光,A打了B一拳,对事实的这两种叙述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截取下来的。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个事实,太阳每天在天上转一圈也是事实(第五节)。从同一件事情上可以截取不同的事实,那么,真理是符合哪种事实呢(第六节)?我们可能会因此对“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身产生怀疑。这种怀疑并非毫无道理,我们生活在一个活生生的世界里,而不是生活在一堆事实里,正因为我们已经对世界有所亲知,我们才能决定重构的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才能让事实说话(第七节)。经过以上讨论,我将对事实究竟在世界里还是在世界外作一小总结(第八节)。最后我将简短地谈一谈论证。论证是从直接认识(直觉)过渡到间接认识,这一转变产生了很多重用后果(第九节)。

    二.物与事

    物与事有个大致区别,这不难体认。张三是人,锤子和钉子是物,张三拿锤子敲钉子是事。

    在日常语词里,“物”主要用于狭义,指无生命之物,这可从“物件”、“财物”等词看到。“物体”、现代汉语里的“物理”,把什么都当作无生命的物来看待。再广一点,“物”包括动植物,“动物”、“生物”、“物种”是其例。更广的用法则用“物”这个词概括无生物、生物、人,这个用法古已有之,荀子就把“物”看作“大共名”,现在在哲学讨论中通常也这样使用“物”这个词。“物”还有一种更广的用法,把“事情”也包括在内,孙诒让注墨子时说:“物犹事也”,“物极必反”里的“物”就是这样用法。本文依循哲学讨论的惯例,用“物”这个名号来概括张三、老虎、锤子等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也包括人和生物的时候就写作“人-物”。

    英语的thing指“事”的时候比现代汉语词“物”指“事”的例子要多,字典里的前几个解释就包括state of affairs, situation, event,等等,例句如things are improving, that shooting was a terrible thing,其中的thing都指事,不指物。不过,斯特劳森也对thing作了限定,指物、生物、人(有时不包括人,就写作things and persons)。这也是英语哲学讨论中常见的作法。现在,我们所说的“物”就和斯特劳森所说的thing合上了。不过,这只是就外延论。至于内涵,斯特劳森是这样说的:物“必须在空间上具有三个向度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它们还必须是我们所拥有的观察手段能够观察到的。”[4]这我们到第八节再讨论。

    我们能从语词构成上区别物与事吗?简便说,词指物,句子指事, “锤子”是物,“张三用锤子敲钉子”是事。但这只是个简便的说法。张三、锤子是典型的人-物,可是轰炸、火、变化呢? “轰炸”是单词,“北约轰炸我使馆”是句子,但“轰炸造成的损失”和“北约轰炸我使馆造成的损失”说的可以是一回事儿。今春雨多,今春下雨多,今春雨下得多,意思也差不多。看来,人-物相应于词,事则有时相应于词有时相应于句子。

    但我们立刻会注意到,称谓人-物的词,张三、锤子等等,是真正的名词,称谓事情的词,轰炸、变化等等,本来是动词,这些动词虽然在表层语法上用作名词,但细审语言现象,仍能看出它们与真正的名词不同。在“北约否认……”这个句式中,所缺的部分可以填入“它曾轰炸我使馆”,也可以填入“这次轰炸”,却不可以填入一个真正的名词,我们不能说“北约否认那架B-2轰炸机”。为了表述的灵活,一个句子有时可以改装成一个词组,例如变“北约轰炸”为“北约的轰炸”,万德勒把这样的词组称为nominalized sentences或nominals(名词化的句子),并对它们的语法功能作了相当详细的研究

    [5]。指事的词和这种名词化的句子的语法地位是一样的。概念分析经常引用语法现象来作证,这时的一个大忌是被表层语法误导。避免误导的第一步是保持对事情本身的敏感,第二步是更深入地透视语言现象。从语法现象来看待物和事的

    区分,不能限于表层语法中词和句的区分,还要更进一步看到真正的名词和伪装的名词之间的区分。

    然而,“事情”这个词本身呢?它不是个十足的名词吗?“使馆”指物而“轰炸”指事,“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既不指物也不指事,它是一个stand in word,一个替代词或概括词,总称“轰炸”、“北约狂轰滥炸”等词语。“动词”本身是一个十足的名词,但每一个具体的动词却不是名词。

    三.物、事、事实

    既经大致分清了物与事,下一个问题就是:事实与物同类抑或与事同类?稍加考察就能看到: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事情、事态等等同类。我们不说“曹雪芹是一个事实”或“战败的日本是一个事实”,而把曹雪芹写了《红楼梦》或日本战败称作事实。偶尔也有“希特勒是个事实”这样的说法,意思显然是“希特勒的掌权之类是个事实”。

    按说这一点很清楚,但我仍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斯特劳森总把物和事(event)放在一处,说它们是在世界里的,而把事实另列一类,说事实不在世界里(the fact …… is not something in the world,195页)。斯特劳森的论证不是从世界开始的,而是从命题开始的,按他的看法,一个命题,如“猫生了癣”,可以分作两个部分。“猫”是其中的指称部分,指称一物,猫,我们先指称一物,以便进一步描述它。其中的描述部分“生了癣”,描述猫的性状。“生了癣”描述的是猫,它是“关于”猫的,而不是真正关于生了癣的。“所指称的人-物等是命题指称部分的物性相关者,被指称者所谓?具有?的性状是命题描述部分的伪物性相关者(pseudomaterial correlate);而命题与之相符的事实则是整个命题的伪物性相关者(”195页)。于是斯特劳森得出结论说:只有人-物是在世界里的,事实不在世界里。“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198页注1)。

    世界里只有生了癣的猫而没有猫生癣,这听起来是个奇怪的世界。对斯特劳森的这一结论,我想提出三点看法。一,首先是一个一般的观察。我们不妨从感觉、理解等现象来议论现实,我们甚至最后可以达到一个结论说“存在即是被感知”,但我们不可以把这当作论证的开端而非论证的结果。我们借用某些语言现象来谈论“世界”、“在世界里”,这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会有裨益,但若一上来就把“人-物”说成“命题的指称部分所指称者”,把事实称作“命题所陈述者”(facts are what statements state,196页),却可谓似是而非。奥斯汀套用斯特劳森的句式把“女人”定义为“女人就是男人结婚时所娶者”(118页),就使这里的倒错变得很清楚了。然而,语言哲学文献里却充满了这类倒错的开端。

    二,在很多情况下,一件事情即可以称作“事实”又可以称作“事情”。

    ——轰炸的事我听说了。

    ——你无法否认轰炸这个事实。

    猫生了癣是个事实,猫生了癣也是件事情。那么,斯特劳森既然承认事情(event)是在世界里的却为什么不承认猫生了癣是在世界里的?这是因为在斯特劳森那里,猫生了癣只能称作事实,不能称作事情。斯特劳森在这里没有解释他所说的event指些什么,但从上述辨析我们可以知道,他说到事件,排除了“猫生了癣”这样的句子之所指,而只包含用动名词来表示的事件,如北约的轰炸,德国的崩溃等等。按照斯特劳森的逻辑,在“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个句子中,“轰炸”是那个指称部分,指称一个事件,世界里的东西,可是“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整个句子既然不是一个命题里的指称部分,从而并不相应于某种在世界里的东西。然而,上一节已经表明,“轰炸”这个词之指一件事情,和“北约轰炸我使馆”或“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些句子之指一件事情相同。“我恨这次轰炸”和“我讨厌这把锤子”在表层语法上相似,其深层语法不同。“轰炸”是个词,但指的是事而不是物。奥斯汀对语言极其敏感,但在这里居然打了个盹儿,把人-物包括到“事实”里来了。斯特劳森抓住了奥斯汀的错误,批评奥斯汀无视“事实”与“物”的差异,彷佛“事实”是“事件”、“事物”等词语的总括词似的(195页)。然而,斯特劳森自己并非没有混淆。差别在于,奥斯汀的错误不影响他的基本立论,而斯特劳森的错误却出在更深的层次,使得他把猫生了癣这样的事情排除在事情之外,进而放逐到世界之外[6]。在他那里,真正说来,只有物和事实的区别,没有物和事的区别,所以他才会说“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三,猫生了癣这件事情显然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但“生了癣”这个“描述部分”呢?斯特劳森说它只有一个伪物性的相关者,难道没有任何道理吗?我们有这样一种感觉:使馆是“物”,它可以什么都不作就放在那里,轰炸却是一个行为,必然是某个行为主体,某个人-物,作出来的,因此不能脱离某个主体独立存在。

    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裸体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我们看到的是一些事情,一个人在做这个或做那个,或处在什么都不做的状态,或一个在做这个做那个的人。“事境被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形状是依附在物体上的,行为举止是由一个主体发出的,这里没有什么形而上学的神奇古怪,而不过是语言机制使然。”[7]说“张三喝水”这个句子关涉的是(about)张三,这是一种语法上的说法,不能由此推断张三在世界里而张三喝水不在世界里。斯特劳森的错误不是由于语言分析的技术不精当造成的,而是来自对语言本性缺乏真见。跳

    不是物,运动不是物,但这些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除非你坚持不是旗子动,不是风动,是尔心动。但是到了这么高的境界,岂止跑跑跳跳不在世界之中,就是旗子就是风,也照样不在世界里,本来无一物嘛。

    我曾经说:“把物和事分开,可能本来就是语言带来的结果。”[8]我现在会说得更明确些: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是语言的结果。如果在斯特劳森的平面上来论述,我要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四.事情与事实

    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情同类。北约轰炸南联盟,既是一件事情,也是一个事实。我们描述、陈述、解释这件事情,或描述、陈述、解释这个事实。

    然而,事情和事实自有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已经从自然语言透露出来。不少语词只能和“事情”搭配,不能和“事实”搭配,例如我们说“事情发生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但我们不能说“事实发生了”,“事实的经过”,“事实过去了”,等等。什么词能互相搭配,什么词不能搭配,既不是随意的,也不纯粹靠语言集体临时约定[9]。语词的搭配就像语词本身一样,述说着人类的理解,述说着世界的逻各斯。“事情”和“事实”的不同语词搭配提示:“事情”既可以就(事情的)发生、演变、结束来指一件事情,也可以就事情已经完成来指一件事情,“事实”却只能就(事情)的确发生了、现成摆在那里来指一件事情。有些事情已然发生,有些事情没有发生,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完成的事情“摆在那里”,——事情不是明摆着吗?唯当尘埃落定,事情已经摆在那里,才有事实。从广义上讲,凡已然发生的事情、凡摆在那里的事情都是事实。但这只说出“事实”这一概念的一半,那另一半是:事实是为论证服务的。《现代汉语词典》解“事实”为“事情的真实情况”,这只是字面的解释。奥斯汀从英语词典上查证了英语词fact的来龙去脉,这个词原指行为、行动,特别是犯罪行为,后来含义延展,泛指实际发生了的事情或实际所是的情形,与猜测和虚构相对,可用作真实可靠的证词和证据(112页)。事实是就能够作证、能够依以推论来说的,我们根据事实得出结论,推论出曾发生另一件事情,等等。正因为此,我们说“提供事实”、“给出事实”,不说“提供事情”、“给出事情”。论证有多种途径,不一定都靠事实,例如我们有时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和演算来论证,有时通过假定一种情况来设想将会发生什么,但一种基本论证是通过事实来证实。想象和推论远不止为我们提供一点无害的娱乐,离开了这些我们就没有理解,也不会有科学的进展。有人说,历史没有如果。然而,我们只有通过“如果”才能理解历史。我们的理解并不总需要证实,但若事涉证实,我们就不得不求援于事实了。

    只有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摆在那里”,尚未发生的事情,可能发生的事情,将来之事,不能称作事实。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没有虚构的或主观的事实。我们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事情”、“愿望的事情”,但“想象出来的事实”、“愿望的事实”则是矛盾用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测曾经发生过某件事情,预期某件事情将要发生,但我们不能把这些当作事实,用作证据。一个律师盘问被告时说:如果你当时在场,你是会动手的吧?辩护律师提出objection:hypothetical question!因为不是客观事实,所以不能起证据作用。在阿加斯蒂的小说里,推理专家波罗每一次都能依据某些线索颇为可信地再现事情的原貌,但罪犯会向他挑战说:可是证据呢?(当然,聪明的波罗不仅会推理,他最后会拿出证据。)

    英语里有个happening(事情),从happen(发生)这个动词来的,从发生、生长的方面命名“事情”,德语的Ereignis(事情)也是这样,它是从ereignen(发生)来的。德语表示“事情”的语汇极其丰富,这里再举一个例子:德语把geschehen(发生)大写得到Geschehen(事情)这个名词,和happening的来路差不多,也是从发生方面命名“事情”;从geschehen的过去分词得到的名词,Geschichte,也是“事情”,但说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大意是故事、历史。西语通过词形变化产生了一种活泼泼的概念联系,汉语缺少这种便利。汉语“事情”这个词有时从事情的发生发展结束的动态来说,有时从事情摆在那里的静态来说的。我在汉语里没找到一个侧重从发生方面来命名“事情”的词[10],不过,概念联系不必都通过语词联系体现出来,我们可以用“事情的发生”、“发生的事情”等语词来进行讨论。

    事情自生自灭,连绵起伏,这件事情自己引起另一件事情,我们则从绵延的事情中截取某一段,从某一层次截取,以便说明什么,进行推论,建构理论等等。事实用在论证之中。要看清事情和事实的区别,最好的办法是看一看从事情和事实各能“引出”些什么。

    他骗走了她的钱。(接着这件事情发生的事情是)她到处找她的钱包,她伤心得不得了,她立刻报了案,他大把大把花钱,他从此不敢再见她,他居然还有脸来向她求欢,等等。

    他骗走了她的钱。(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断,这个事实说明)他是个骗子,他应该归还这笔钱,她可以控告他,她是个容易上当的人,他今后一定不敢再来见她,等等。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作证据的东西。事情是树林里长出来的树,事实是木材。你可以指着这些树说:这些都是木材。然而,树与木材仍是两个概念,分属两大范畴。我们不妨做两个标签:自生之物和有用之材。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实验室里的事情不是完全自生的,但即使在实验室里,我们也首先让一些事情发生,然后

    从中确定、选取一些事实,一如我们专为木材栽种一片树林。

    现在我们可以来检查一下关于“事情”和“事实”的另一些语词搭配了。我们能中断一件事情,参与一件事情,但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我们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因为事实是就构成推论而言的。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事情有时态的而事实没有时态。事情曾是一个样子,现在成了另一个样子,将来会成为一个样子,事实却老是一个样子,事实就像定律一样,用的是一般现在时。我们不能说“那曾经是一件事实,后来又不是事实了”,也不说“事实曾经是那样的”。什么能曾是事实而后来不是了?的确有些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那并不是事实,这时我们不说“那曾经是事实”,或“那时人们知道”,而说某事“曾被看作事实”,“那时人们认为”。奥斯汀几次说到was a fact(“那曾是事实”,例如107页),但那是一个不足为法的短语。[11]

    五.各种形态的事实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以进行说明、解释、证明的。既然事实是一种截取,自可从不同角度、长度、层次、联系来截取。

    截取可有不同的长度。A打了B一拳——B打了A两个耳光,B打了A一拳,这两者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上截取的。再例如,他笑了——他三天没露出过一点笑容,现在他笑了。截取可有不同的密度。圆周率是1.14,圆周率是1.1415926;他笑了,他大声笑了,他是当着老师的面笑的;等等。

    由于截取的长度和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呈现出来的样子也会颇不相同,乃至有时人们会说,事实就是你把它打扮(描绘)成的那个样子。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谈,眼下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一个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他笑了是事实,他大声笑了却可能不是事实),第二点,事实是为论证截取的:他笑了可能不说明什么——(我是笑了,可这怎么啦?),他大声笑了却可能意味着什么,可能具有论证力量。

    我们还可以从其它几个角度谈到事实的形态。张三死了是一事实,李四死了是一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是不是事实呢?我们有时把这也叫作“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现实)。与此相似,我们也说下雨了地会变湿是一个事实,说2+ 2 = 4是个事实。张三死了,下了雨,买了两只苹果,这些是发生了的事情,是原本意义上的事实,具体事实。人都要死,下雨地湿,2 +2 = 4,这些在扩展的意义上称作“事实”,它们是一半意义上的事实:它们不是发生了的事情或现存的状态,但它们(作为简单可靠的知识)像事实一样可以用来说服、解释、论证。

    然而,67万+58万=125万、y = f [φ(x)] = F(x),却不称为“事实”。事实是从推论的证据方面来说的,至于这些证据如何应用以及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则不称作“事实”。他两次受贿,一次67万,另一次58万,法庭要确定的是这两次受贿的事实,至于67万+58万=125万,则不归入事实的范畴,虽然这个演算完全正确。可以说,事实只用于“经验命题”而不用于“分析命题”。然而,我们为什么有时又把2+2 = 4称作“事实”呢?这是一条线索,似乎说明2+2 = 4并不是一个纯分析的命题。实际上我的确认为2+2 = 4首先是个经验事实,不过对此展开论证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事实的另外一种形态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其中一个装的不是指甲油而是红墨水;TM先生那天夜里听到有一个男人从他舱门口跑过去;等等。波罗从这些事实得出结论:SD和JB合谋谋杀了LR。这一结论一旦得到证明,我们将说,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事实,法庭将根据这一事实来量刑。然而,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和SD和JB谋杀了LR显然不是两个平级的事实。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一个男人从TM先生的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为了在这里作个区别,我们也不妨把这类事实称作“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指的是那些只须见证毋须论证的事实。SD和JB合谋谋杀了LR相应地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然而我必须申明,世界上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基础事实”,在一个场合下毋须论证的事实,再另一个场合下却可能需要论证。

    就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而言,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个“理论”,使基础事实进入一种统一的光照之中。就法庭将根据这结论来量刑而言,它是一个事实,一个综合事实。元素周期是一种理论还是一个事实?就元素周期需要论证而言,它是一个理论,就它可以用来论证其它现象来说,它是一个事实。

    事实还有一种饶有趣味的形态,那就是和假象相对。你要假装擦窗户,你必须真的擦窗户,在这时候,擦窗户本身是一事实吗?我们不把假象叫作事实。在表面上,女佣LB是在对波罗说话,人人都觉得她在对波罗说话,但是波罗却立刻想到,她事实上是在对凶手说话。我们不把擦窗户本身称作事实,不是因为他不在擦窗户,而是因为我们将在“假装擦窗户”这一基础上进行推论获得理解,而他是否在擦窗户却对后续事件没有什么关系,虽然我们也能设想某些情况,在其中擦窗户才是值得注意的事实,而是不是有意擦窗户反倒无足轻重(例如研究玻璃上的指纹)。

    爱丁顿的桌子则是另一种情况。桌子由互相相隔甚远的原子构成,这是事实。但桌子光滑无隙,这也是事实。桌子光滑无隙不是假象,我们能够由桌子光滑无隙进行有效的推论和理解。太阳每天在头顶上转一圈,这是事实;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也是事实——到了现代,没有人再会否认地球围绕太阳旋转的事实了。当然,天下没有互相矛盾的事实——要么是我们对事实的理解不对头,要么是两个事实分属不同领域。太阳绕着地球转和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在两个层次或

    两个系统中说的,每日升起落下的太阳属于我们的日常世界,我们依这个太阳起作栖息,约定聚会的时间,地球围绕太阳旋转则是就这些星体在太阳系里上班的情况说的。他在家里是老三,在帮会里成了老大。

    张三死了,下雨了,夜里有一个男人从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具体事实或基础事实,——它们是一些实际发生了的事情,当我们问:他说的是否符合事实,我们总是询问这类事实而不是问是否符合人都是要死,下雨地湿,SD和JB谋杀了LR,这些只在一半的意义上称作事实。

    六.“符合事实”

    奥斯汀自认属于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在我看,“真理就是符合事实”这个提法的大致意思还是清楚的。有人问:命题和事实是两类性质的东西,怎么个符合法儿?这一置疑貌似严厉其实花拳绣腿。先说命题和事实异质。这里的命题,当然是指命题所指的东西,而不是构成命题的字词声音。所说的东西就像一幅画,事实就是摆在那里的事情,我们常问一幅画像不像它画的东西,我们也是在这一意义上问所说的是否符合事实。“说的是事实”和“说的符合事实”是同义语。拿一幅照片,我们可以问这幅照片上的图景是否合于现实中的图景,也可以问这幅照片拍的是不是现实里的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说一个陈述大致符合事实、不太符合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再说“怎么符合”。符合就是符合,通常无法再问“怎么符合”。A:当时在下雨。B:他说的合乎事实。法官:怎么个合法儿?同理,我们也不说“符合某某事实”。A:当时在下雨。B:他说的合乎事实。法官:符合哪个事实?他说的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一点奥斯汀已经辨析清楚[12],不必赘言。但我们没有“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样的说法,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道理。我们说“雪很大”,“这雪是白的”这两句话都符合事实,并不意味着世界里有两个状态,一个是雪很大,一个是雪呈白色,彷佛“雪很大”符合雪很大这种状态,“这雪是白的”符合雪呈白色这种状态。而斯特劳森恰恰在这个方向上理解“符合”,彷佛“符合事实”所说的是:一边是屋子里有一张桌子,另一边有个命题“屋里有一张桌子”,于是,命题符合事实就像说“狼”指的是狼,无非是在原地兜圈子而已。事实就是“命题所陈述者”,命题和事实当然就永远符合,“命题和事实相互造就”(107页),当然就不再有符合与否的问题。然而“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事实,并不是符合屋里有一张桌子这个事实,所以我们不能问“?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哪个事实?”万德勒提醒我们,在英语fitting the facts这个短语里,“事实”总是取复数形式(146页)。但这里的复数形式却又不能理解为“全数事实”。树林不是由木材组成的,世界不是由一个个分立的事实组成的,对事实的陈述不是对一个孤零零地摆在那里的事实的陈述,而是对所发生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事情、摆在那里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状况,有所取材。“符合事实”说的不是一个命题符合一个事实,而是说相关的情况可以印证一个命题。在符合事实之前,已经有要论证的课题,有观察、注意、区分等等,只不过到“是否符合事实”这一步,我们所关注的不再是那些,而只关注能不能从事情那里截取出命题所陈述的那一情况。

    “符合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派得上用场[13],我们大致明白它说的是怎么回事情,但它是对复杂的事情的过于简约的说法,颇不适合从其字面出发来建立真理理论——虽然我认为万德勒的论证有些重大的疑问,但我很愿接受他的结论:“?真命题符合事实?这句金言和真理符合论了不相干”(146页)。我们有理由抱怨“符合事实”这个用语是个陷阱,实际上奥斯汀也的确申明他不喜欢这个说法(89页、102页)。为了不跌进陷阱,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考察和“事实”、“符合”相关的其它语言现象,却不是从某种语言哲学的先入之见把“事实”定义为“命题所陈述者”。

    “真理即符合事实”这一提法至少还有另外两个缺陷。其一是,按此定义,所谓“分析命题”就不在真理范围之内了,这和我们通常的“真理”概念不合。其二是这个定义过于静态了,没有体现出真理和理解的关系,没有包含真理的动机。先说第一条。奥斯汀(89页)和斯特劳森(195页、196页)都注意到,“是事实”和“是真的”通常用作同义语。学生答辩时引称“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这时老师既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事实?也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真的?老师只会问:他说得对不对?所谓“分析命题”以及公式之类,不但被排除出事实的领域,而且我们也不问它“真不真”。正因为此,奥斯汀建议只把关于事实的陈述称作statements,我们只谈论这类陈述的真和假,而不要把它们和所谓“分析命题”等等混在一起来讨论(99页)。在我看,“是真的”和“是真理”不一定同义[14],就像“知道的东西”和“知识”不一定同义。原因则正如奥斯汀本人所提示的,因为“真理”是一个更为书面的说法。我们通常不说“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是真的”,但我们的确称之为“真理”。实际上人们更倾向于把科学公式数理推理称作“真理”,更典型的真理,因为它们是普遍的,永恒的。

    再说第二条。你来我家作客,一进门说“屋里有四把椅子”,你说的符合事实,但我不知你所云。事实多到无穷,真理不仅在于符合事实,更在于选择适当的事实。你来抄家查封时说“屋里有四张椅子”,但你不在清单上填写椅子缝里有一根长头发,但你来调查某个案件,你会提到一些平时认作极为琐碎的事情,例如椅子夹缝中有根长头发。四把椅子摆在餐桌的一边还是两边也许是决定性的。

    确定事实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但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确定事实。目的不同,所要搜集的事实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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