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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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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说明书外文摘要

    1 绪论

    1.1 微带巴伦带通滤波器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如今,随着无线技术的快速发展,像航天、雷达、通信等领域对其工作设备的性能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射频前端的无源器件,都在向小型化方向发展。同时,对性能的稳定性,准确性更是提出严格要求。而微波滤波器,它又是这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元器件之一,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工作质量。

    如果按照常规方法去设计滤波器,会带来电路尺寸大,功耗高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减小无源微波器件的尺寸,实现高性能,小型化的目标成为国内外的研究热点。而为了满足所提出的设计目标,一种有效的创新方法是多功能无源部件的设计,多功能无源部件虽然在形式是就是一个独立的元器件,但在功能上能够将多种无源器件的功能整合到一起。本文提出的巴伦滤波器就是一个独立的微波无源器件,它在功能上实现了射频电路中的滤波器和巴伦的有效结合,换言之,巴伦滤波器同时具备了使输入信号实现滤波和功率等幅反向的分配功能。正是因为本文设计的巴伦滤波器有效地将射频前端系统中的两个部件组合成了一个部件,使得所设计出的巴伦滤波器成功减小了器件的尺寸,同时又简化了系统设计的复杂程度和降低了整个系统的成本。不仅如此,这样的设计使得整个系统的性能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在实现整个系统的过程中,本文还采用了多模谐振器的结构,这也是一种在微波无源器件设计中经常被采用的结构。多模谐振器由于结构简单,易于分析,同时具备模式的多样性,所以常常被用来设计具有多模响应的微波电路。从功能实现角度来看,一个多模工作的微波无源器件或子系统在工作时能够替代传统的设计方法下多个单模工作的元部件或子系统,正因如此,在射频前端系统中使用多模微波无源器件不仅仅能通过减小设计系统中的元件数目来简化系统的复杂程度,而且能够在降低系统设计的成本同时提高了系统的工作性能。国外很多知名学者对于多模谐振器的这一性能也颇为关注。它在微波无源电路设计中的广泛应用,更是奠定了他在微波电路方面的重要地位。如微波双通带滤波器的设计,超宽带滤波器的设计等等。

    作为现代无线通信系统中的非常重要的部件,滤波器能够起到很好的频率

    选择作用。滤波器工作性能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无线通信系统的工作性能,利用了多模谐振器来设计的滤波器就可以有效的减小系统尺寸、提高性能。然而,总结国外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外关于多模谐振器在巴伦中的应用研究却一直处于空白阶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巴伦工作原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将多模谐振器应用在巴伦设计中要受其模式的限制,我们只能利用谐振器的奇模来进行设计,而谐振器偶模不能被有效地利用在设计中。 因此,如何利用多模谐振器来设计巴伦滤波器,使得巴伦滤波器的实现不受模式的限制,是当下对于巴伦滤波器研究的热点。

    1.2国内外这方面研究现状

    在无线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无线通信系统的小型化、低成本要求日益加剧,将无线通信系统中多种元件的功能集中在一起已经成为当今乃至未来无线通信系统的发展趋势。巴伦和滤波器都是无线通信射频前端系统的重要元件,因此,将巴伦和滤波器的功能整合在一起势必能减小系统的尺寸,即可以实现带有滤波功能的巴伦器件。该器件不仅能实现对频率的选择作用,又能实现平衡与不平衡信号之间的转换。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之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带有滤波功能的巴伦进行了研究[1]。C.W Tang等人提出了基于低温共烧陶瓷(LTCC)技术并利用阶梯阻抗的方法实现了巴伦结构[2]。然而这种设计方法需要在多层陶瓷基片上实现,结构比较复杂,而且成本较高。

    图1 带滤波功能的巴伦 (a) 结构示意图 (b) 等效电路图

    近些年,一些学者开始利用双模谐振器来实现带滤波功能的巴伦[3],其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该结构简单,易于实现。

    图2 带有槽线的贴片双模谐振器结构的巴伦滤波器结构示意图

    S Sun等人提出了基于带有槽线的贴片双模谐振器结构的巴伦滤波器[4],其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该巴伦滤波器不仅结构简单,性能良好,其频率响应在带外有两个传输零点,2、3端口之间的幅度差在0.5dB以内,相位差在180±5°以内,但其带外抑制特性并不是很好。

    为了进一步改善巴伦滤波器的带外特性,H Y Hwang等人提出并设计了带谐波抑制的巴伦滤波器[5],其结构示意图如图3所示。该器件具有较好的谐波抑制能力,但是尺寸较大,通带内的插入损耗也较大,插入损耗为1.34—1.54dB,2、3端口的幅度差和相位差分别为0.46dB和172°—182°。

    篇二:开题报告摘要

    摘 要

    当代高新科技的发展,人们的需求日新月异,企业的生产及经营环境发生 巨大变化,传统成本计算方法已经不能正确地反映产品的消耗,不能为企业评 价产品盈利水平、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作业成本法是一种以作 业为基础的成本计算方法,它修正了传统成本计算方法下按照单一的分配基础 分配间接成本导致成本信息失真的问题。作业成本法按照成本动因分配间接费 用,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缺陷。由传统的以数量为基础的成本计 算发展到现代的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计算是成本会计科学发展的大趋势,因此, 在我国研究与实施作业成本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先 进企业的挑战,要想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能在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 企业就必须学习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竞 争力的关键,作业成本法为成本管理指明具体方向,企业的经营决策、成本控 制都能发挥作业成本法的优势。因此,我国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是现在需要解 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如此。

    本文首先介绍选题背景,详细介绍国外作业成本法理论发展历程同时将国 外近期几篇研究作业成本法的文献进行综述,国内研究文献按照研究内容进行 综述。将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同时应用于先进企业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 意义。

    其次,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分配基础在现有生产、经 营环境存在的局限性使得成本信息扭曲,导致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提出 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的效果及前景。接着,阐述作业成本法的基本理论,从微 观与宏观环境分析我国企业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可行性。

    再次,结合作业成本法的核算理论设计作业成本核算体系和结合HZ厂进行 案例分析。作业成本核算体系设计包括对凭证、账户、账簿、报表的设计。通 过案例分析对传统成本计算方法与作业成本法的区别有了具体的比较,HZ厂在 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案例研究表明运用作业成本法为成本降低指明 具体的方向,对于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都起着推动作用。 最后对全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对企业 的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

    此外,作业成本法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 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地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对作业成本法理论与实施持续不断地 研究和改进。

    关键词:作业成本法;实施;可行性;成本动因

    篇三:开题报告摘要

    1、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包含有行政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制裁手段,三种制裁手段一起统一发挥着保护该法律制度的职能,其中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里主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这种方式固然有其消极性,但当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返还原物时,致害者可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某些精神伤害;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有用性,若采取排除侵害的民事救济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由于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所具有的损害后果严重、受害者众多、侵权人难以认定等特征,使得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不能有效地救济受害人,而污染企业难以承受金额巨大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我们从新的理论视角和制度设计来寻求救济受害人、减轻企业责任的新途径。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公共补偿基金等制度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手段。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2、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已无法满足现代日益发展的环境侵权带来的危害。

    3、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倾向于法律手段。

    4、政府、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更加重视。

    5、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一)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中,关于赔偿范围有三条原则:

    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例如海洋由于污染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疗养区失去了疗养价值,风景区失去观赏价值,文物古迹遭到污染等等。但是海洋环境质量下降到什么程度,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以及谁有权主张此项权利没有标准和规定,因此这项权益还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加强,此项权利会越来越被人们注视。日本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大气污染等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是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胜诉而结束,并在和解的基础上,被告对原告患者不仅要支付因公害而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金外还支付一定数量的恢复被破坏环境或被恶化环境得以再生的环境再生金额。

    [11]这种方法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起到了物质保证的作用。

    此外,尽管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以行为违法为必要要件,但应该区分不法行为和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因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又不同的,因此若是不法行为当然要全部赔偿,而对于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应该限制赔偿。

    2.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人身伤害往往不仅仅带来财产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但获得赔偿的却很少,这实在是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日本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在判例中承认了有关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如在“大阪国际机场噪声案”的判决指出,“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及有关生活上的利益,是个人人格利益的本质,统称为人格权。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对此侵害应认为有排除之权能。在本案中,使用机场所产生的飞机噪声对原告等全体显著发生精神上的痛苦,并妨害其生活,且一部分人已经发生身体损害,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中,故应认为原告等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每月6000圆的抚慰金,直到实施禁止飞机于晚9时至翌日早7时起降的命令为止。法国规定的也较早,其民事法院历来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除了人格权、财产权外,还包括诸如生活乐趣的剥夺等精神上的损害。

    6、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又称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而由致害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其目的是抵消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最终使加害人不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1 .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判断不可抗力的原则标准,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如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也包括在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要人们对与其行为无关而无法控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确定不可抗力免责时有两个标准:1)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致害人才可以免责,倘若夹杂了其他人为的因素便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2)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否则仍要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2. 第三人过错,这是指由于排污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排污人的责任则被免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三款对此都有所规定。

    3 .受害人自我致害,指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给受害人自己造成损害,排污人免予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有下游的农民把工厂的排污口挖开引污水浇灌自己的农田造成污染损害,这是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害,排污的工厂不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免责事由,即自甘冒险,指行为人(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而损害结果又恰恰发生。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德国和英国的判例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和加害人有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该基础法律关系人必须遵守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一事由也应该引入环境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中。

    7、

    四、民法角度对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种类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即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没有赔偿。环境损害事实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划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现各分述如下:(1)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2)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4)环境损害的赔偿。环境损害是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的一种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后者具有“私权”损害之性质,而前者主要指环境被污染或破产,影响环境质量,损害了人们对优美舒适、安宁的环境追求的权利。一般而言,环境损害是对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结果,若仅仅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没有导致人身体或财产损失就不会产生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则只是排除危害和恢复原状这问题。

    (二)民法角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过去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视之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精神损害固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金钱却可以让受害者心灵获得部分安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3 月10 日正式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解释》显然适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确立,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失于狭窄,应予适当放宽。 鉴于

    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立法时明文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与必要的,在使用时要注意度。 2.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 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因此建议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立法时应当删除这一违法性前提规定。 3.不可抗力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减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传统侵权民事责任中,一般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在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主要是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两个理论依据。不可抗力是人们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人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源于外来原因,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环境侵权中。主要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如果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和不存在客观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将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悖于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初衷。但在以下情况下,如果仍不能避免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被告则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其责任。不可抗力范围要仅指自然灾害,且加害人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建议也可以多采取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形式。一般认为恢复原状多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形,其实不然。环境污染恢复原状是可能的。英国泰晤士河19世纪时是有名的死河,河水发黑,鱼虾灭绝,甚至导致1849年霍乱的流行。经过治理到20世纪50年代时,泰晤士河慢慢恢复元气,目前河内有近50种鱼类。恢复原状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几种责任形式合并适用。 5.环境权应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环境权应在民法中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即环境人格权。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环境权,就是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在目前已有了深厚理论基础和众多现实案例了。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纷等等。 千呼万唤的环境权应该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作为不可替代的一种独立权利加以确立。五、结束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是实现环境损害法律救济的较有效较直接的方法,环境侵权法的中心目的是赔偿环境受害人的损失。但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是我们解决环境问题的最终的办法。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和最初的初衷一致——保护公民权益和保护环境。损害赔偿不是根本解决之道,它只是事后弥补措施。人们伦理道德规制、事前损害预防、“绿色民法典”等也很重要,但是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还是应该依靠先进科学技术上加以解决。

    8、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几个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和救济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但在这一体系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认识差异。本文就论述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关键字:环境侵权 违法性 赔偿范围 惩罚性赔偿

    (浙江林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临安 311300)

    Damage compensate for Tor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 Binghui

    (Zhejiang Forest College Humanities College ,Lin an ,311300)

    Abstract: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urbanized unceasing advancement, the ques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more serious. The environment tort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ill be a major social problem. Now our country already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e environment 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law system, but still had th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caused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the practice difference understanding.This article is about several questions of damage compensate for tor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proposes myself several views to perfect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system.

    Key words:Environmental Tort, Illegal, Compensation scope, Punitively compensates

    一.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取得巨大的成效的同时,环境生态问题确越来越严重,各种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资源破坏事件日益频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权益遭受到巨大的损害和威胁,同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破坏也给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侵害民众合法利益和损害之后救济的问题正得到更多的关注,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对维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已成当务之急。

    在国外,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各种具体制度措施,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的理论学说,使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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