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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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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下游)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

    鉴定地点:

    签订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四川京新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二条:标的物与供气质量

    2.1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液化天然气。

    2.2在合同期内,乙方交付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二类天然气气质标准,乙方应提供所出售天然气不超过一年度的《检测报告》。

    第三条: 销售价格

    3.1由乙方送货的,销售价格和日期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中确认的价格、日期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运输费用。

    3.2 由甲方自行提货的,销售价格以每月“价格数量确认函(自提)”中确认的价格为准,该价格含液化天然气出厂价格(含增值税)及装车费用。

    3.3如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方式有变,最终以“价格数量确认函”为准。第四条:价格调整

    4.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或者区域行政性气源价格调整、国家或地方电力部门供电价格调整、行业新政策调整等影响液化天然气生产以及运输成本的情况时,双方应协商调整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一个月内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选择直接调整价格或按本合同该约定的价格继续执行。

    4.2除上述4.1条款以外的因素造成需要调整供气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供气价格。

    4.3 价格调整方式:

    甲乙任何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件、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另一方应自收到有关该价格调整函等文件当日或24小时内做出相应方式的确认。

    第五条: 供气量

    5.1每月25日前,甲方报送给乙方下月度用气计划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月度用气计划安排供气。

    5.2用气计划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发“价格数量确认函”,双方无异议后盖章予以确认。在月度用气计划框架范围内,双方每周电话沟通,约定具体的供气数量、时间,以便双方具体实施执行。

    第六条: 液化天然气运输

    6.1按3.1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由乙方负责运输或由乙方委托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6.2按3.2条款的销售价格的液化天然气的,甲方委托的提货车辆承运单位、承运车辆及

    运送人员依法必须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并应于每日15时前将次日运输的车辆信息报告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次日装车计划。

    6.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6.4甲乙双方应将调度机构名称、负责人、正常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等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6.5交付分工:天然气卸载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储配站内所属设备、 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6.6交付风险转移:天然气卸载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装卸接口连接法兰片为交接点,交接点前(交接点至罐车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交接点至甲方设备方向)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提车辆离开厂区以后的一切责任转移到甲方,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7甲方提气的,配送车辆以及驾驶员依法必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如不具备,乙方有权利拒绝装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8乙方负责配送的,甲方卸气需两个不同地点的,两地点距离相距不得超过30公里,超过的,则按照实际路程承担配送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交付和计量

    7.1甲乙双方应指定相关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数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字后即交付完成。

    7.2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乙方液化天然气工厂的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围内时属于正常误差及合理损耗,结算以乙方磅单为准,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7.3当卸车量偏差超出200公斤时,则双方配合共同查找原因,对于卸车量偏差200公斤以内的,由甲方承担;超出200公斤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对乙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液化天然气时提出,并在过磅单上注明,但甲方不能因此拒绝提取或接收液化天然气或/及签署过磅单;当涉及多站分卸情况,因多次增压卸车操作,损耗增加为必然情况,具体误差数额另行商议。

    7.4如因计量结果引起争议且于结算日该争议仍未解决的,甲方应先按乙方计量结果结算,待争议协商解决后调整结算气量和相应的液化天然气气费。

    7.5乙方配送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卸货点后出现压车情况,超过24小时则按100元/小时进行结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结算;超过72小时的,则乙方可选择返回,因此所致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气款支付

    8.1实行“先款后气”原则,甲方先向乙方预付一定金额气款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后安排发货。

    8.2乙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九条:气款结算

    9.1结算时间:每月25日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9.2结算依据:以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乙方过磅单作为办理结算的原始凭证。

    9.3结算日后3日内,甲乙双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邮寄给甲方。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鉴定期不超过一年的气质报告,以证明天然气产品的组分和质量。

    10.1.2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甲方原因引起的甲方不能按计划接气,甲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协助调整供气计划;但甲方已经配送或配送至甲方所在地的,甲方应负责安排接收,或承担因无法接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3本合同中约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向甲方供气。

    10.2.2 乙方因设备检修不能持续供应的,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检修时间和当月的供气计划。

    10.2.3 由于突发性事件及乙方原因引起的不能按计划向甲方供气,乙方应于突发事件发生3日内或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乙方许采取积极措施以实现按月供应量向甲方供应液化天然气。

    10.2.4 本合同中约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下任何条款之规定,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之义务,即构成违约。

    11.2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度供气计划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2.1.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大雾、大雪、滑坡、土壤侵蚀或沉降、冲失、流行性疾病、交通堵塞或其它天灾; 12.1.2战争、骚乱、内战、封锁、起义、公敌行为、内乱、恐怖主义和破坏;

    12.1.3全国性的罢工、供应应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和其他全国性的行业骚乱和全国性的劳资纠纷;

    12.1.4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量;

    12.1.5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实施命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其它任何行动;

    12.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和全部义务;但本合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1369331391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

    遂宁物流港支行 账号:51050167004200000030

    传真:

    邮编:

    日期: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日期: 传真:

    篇二:中国燃气天然气销售合同

    用气合同

    (大型工业商业用户)

    合同编号:XX中燃销合字(20XX)XXX号(工商)

    供气方: 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用气方: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

    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天然气:指碳氢化合物与以甲烷为主的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其在二十摄氏度(20℃)

    和101.325千帕的绝对压力下呈(或主要呈)气体状态。

    1.2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3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

    方米”或“方”。

    1.4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5供气压力:指交付点调压器出口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6日:指一个公历日08:00开始至其后一个公历日08:00结束的一段期间。

    1.7周:指从一星期的星期一08:00开始至下一星期一08:00结束的七日时间。

    1.8月:指在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开始至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天08:00结束的

    期间。

    1.9季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开始计算的连

    续三个月的期间。

    1.10年度: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08:00开始至后一公历年1月1日08:00结束的

    期间。

    1.11年度合同用气量:指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供气方向用气方提供的年度

    天然气数量。

    1.12平均日合同供气量:指该年度合同用气量除以该交付年度实际天数所得的天然气

    量。

    第二条:气质

    原则上符合《天然气》GB17820-1999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若有其他气源的,

    应符合国家相关气质标准。

    第三条:供气起始日、交付点、供气压力

    3.1 供气起始日:供气方自 年 月 日通过管道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

    3.2 交付点为下列第 项:

    ① 建筑红线

    ② 调压器

    ③ 其他: 。

    3.3 供气压力:供气方在交付点向用气方供气的压力为:[ - ]Mpa。

    第四条:数量、价格和指定程序

    4.1、年度合同用气量

    4.1.1双方约定, 年度合同用气量为:立方米; 年度合同用气量为: 立方米。

    4.1.2平均日合同供气量:年度合同用气量÷该交付年度实际天数= 立方

    米/日。

    4.1.3日最大气量:平均日合同供气量× %;小时最大用气量:立

    方米/小时。

    4.2 用气性质: (工业、商业、公福);天然气价格: 元/

    立方米。

    4.3价格调整:天然气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

    价格时,供气方从调整之日起按上游调整气价的同等幅度确定新价格标准向用气方收取气

    款,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

    此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天然气供气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调整天然气价

    格。

    4.4 额外用气量、额外气价格

    4.4.1 额外气量计算

    年度额外气量计算:年度实际用气量-年度合同用气量。年度实际用气量低于年度合同用

    气量则不计算年度额外气量。

    4.4.2 额外气价格:本年度内相应时间的天然气价格×%(不低于110%)。

    4.5 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补提气量。

    4.5.1 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计算公式为:(年度合同用气量 - 年度实际用气量)

    ×%(不低于90%),前述用气方承担“照付不议量”应当大于零,如小于或者等于零

    则不需要计算,计算公式中的年度实际用气量不包含用气方提取的任何补提气量。

    4.5.2 补提气量为用气方有权提取的其已付款但尚未提取的天然气量,用气方可于产生

    补提气量年度后两个年度内提取,但每年补提气量不得超过用气方已为之付款的补提气量,并且不得大于实际提取补提气量的当年年度合同用气量的5%。补提气量的价款实行年度结

    算,应按照补提气量发生年度相应时间的天然气价格计算,如果用气方实际提取补提气量之日的天然气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管输费和其它税费)已经上调,则用气方应按该实际提取的补提气量产生的差价总额支付供气方。

    4.5.3 补提气量必须在提取完当年年度合同用气量后提取。用气方在产生补提气量年度后两个年度内没有提取该补提气量,则用气方丧失提取该补提气量的权利。

    4.6 指定程序

    4.6.1 在供气起始日100日前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100日前双方协商签订下一期《天然气销售合同》。同时,用气方提供下一期《天然气销售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度合同用气预测。

    4.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供气起始日40日前或起始日之后的每一年度5月25日前,用气方应向供气方书面提交用气方在供气起始日所属本年度内或下一年度每一季度“期望提取的天然气量”(简称“期望提取量”)。

    在起始供气日之后每季度开始前不少于35日,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提交用气方在下一季度每一月度的期望提取量。

    在起始供气日之后每月度的10日,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提交用气方在下一月度每周的期望提取量。若一周内每天期望提取量有变化,必须在两天前15:30前通知供气方,否则每天期望提取量视为周提取量的日平均量。

    4.6.3 如果用气方未按第4.6.2条的规定时间向供气方提交季、月、周的期望提取量,则用气方在此前提交的最后一次期望提取量视为适用于每一季、月、周,直至用气方提交新的期望提取量为止。

    第五条:预付款

    5.1 用气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向供气方支付预付款:

    (1)在起始供气日三日前和供气期内每月28日前(但不超过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支付下一月预付款。

    (2)其他预付款方式:。

    5.2 预付款金额为:天然气价格×下一月度合同用气量的100%(下一月度合同用气量按用气方提供的对应月度期望提取量数字为准计算,如用气方未提供月度期望提取量,则以月度平均合同用气量为准,即为年度合同用气量÷12)。

    5.3使用IC卡流量计的用户以充值IC卡气量的方式预付费,当天然气价格调整时,请用气方积极配合供气方确认天然气价格调整当日的预付气量余量,并在下次用气方充值IC卡气量前,结清预付气量余额的价格调整差。

    第六条:计量

    6.1 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气方所在地。如供气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协商同意地点进行交接。

    6.2 燃气计量装置的选型、品牌的确定应由供气方根据需要选择确定。

    6.3 计量装置应按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由供气方送到到计量监督机构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用气方积极配合),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支付。用气方在计量器具检定有效周期以内对计量器具的精度有异议时,可提出对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如计量器具的精度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则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如计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则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本月用气量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4以截止每月25日的抄表气量结算,抄表时用气方需委派专人签字确认,否则以供气方的抄表数字为计费依据。

    6.5计量器具在正常使用年限范围内需要校验或发生故障时,由供气方提供周转计量器具进行计量。

    6.6为了保证用气方平稳安全用气,在供气过程中当供气方或用气方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拆卸返厂维修或清洗时,用气方应积极配合。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后,由计量器具厂家提供维修清洗证明。当用气方对维修或清洗后计量器具的精度有异议时可提出对该计量器具送有资质的计量监督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如计量器具的精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则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如计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则检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产生的费用,根据计量器具故障产生原因,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价款结算和付款

    7.1结算

    7.1.1结算:对于天然气价款,按照 进行结算。

    ①按周结算,于每周一结算上周用气价款(遇节假日顺延);

    ②按旬结算,于每旬结束两天内结算上旬用气价款(遇节假日顺延);

    ③按月结算,于每月结束三天内结算上月用气价款(遇节假日顺延)。

    7.1.2 额外用气量价款结算:

    每年12月31日或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以最先到达日为准)起10日内算出需用气方补足的年度额外气价款。

    年度补足额外气价款计算公式:年度额外气量×(额外气价格 – 天然气价格)。

    7.1.3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价款结算:

    每年12月31日或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以最先到达日为准)起10日内算出需用气方承担的年度照付不议量价款。

    用气方承担的年度照付不议量价款计算公式:4.5.1用气方承担的“照付不议量”×天然气价格。

    7.1.4用气方应按合同约定委派专人接受结算单,否则视为用气方确认了供气方结算单载明的款项和金额。

    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应先付清燃气费及其他费用,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经核实属于少收气费的,由用气方补足。

    7.2 付款

    7.2.1 在起始供气日3日前和供气期内每月28日前(但不超过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用气方应将本合同5.2规定的预付款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供气方。

    7.2.2 在每月26日17:00以前,供气方将月结算单送达用气方。月结算单应注明用气方届时应付的款项,其金额为用气方在前一月内已提取的天然气价款减去用气方按照本合同

    5.2已事先支付的上一月的预付款金额,再加上用气方应为下一个月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的所得的计算结果。用气方自收到上述月结算单后的3日内到向供气方支付应付的款项(不超过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领取正式发票。

    7.2.3 在合同期内每个交付年度结束后或合同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供气方将年度结算单送达用气方,用气方应在收到上述年度结算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支付依据

    7.1.2、7.1.3结算出的应付金额。

    第八条:维护管理

    燃气主干管阀门至燃气交付点由供气方维护管理,交付点后(顺燃气流向)一切输配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由用气方维护管理,燃气主干管阀门至燃气交付点以及交付点后(顺燃气流向)一切输配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第九条:供气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9.1供气方的权利

    9.1.1供气方有权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用气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因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供气方可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9.1.2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天然气费用及其它费用;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支付应付费用的,有权随时限气或依约中断供气。

    9.1.3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或上游供气情况的变化,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停气或限气。

    9.2供气方的义务

    9.2.1 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但因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或因用气方用气设施带有安全隐患而停气的,供气方无通知义务;

    9.2.2按照合同约定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9.2.3 依法负责对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9.3 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9.3.1由于供气方单方责任造成停气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用气方

    篇三:天然气销售协议

    天然气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就压缩天然气销售的相关事宜,共同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销售方式

    l、甲乙双方采取的销售方式为:一次性签订销售协议,分期销售的方式,即每月甲方向乙方交付天然气约立方米;每年本低于 立方米。 .

    2、甲方年生产的压缩天然气年产量超过立方米时,如乙方有购买能力,甲方优先销售给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销售。

    二、交货方式

    以乙方自提的方式,在甲方压缩天然气生产所在地进行交付。

    三、结算方式

    l、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2、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乙方保证甲方账面所余款项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达到200万元的临界点,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补足500万元。

    四、结算价格

    l、因乙方在甲方生产所在地始终要留存高压气体运输橇车

    作为储存罐使用,确保甲方正常生产,每立方米罐储压缩繁气费用 元,从销售气款中扣除。故天然气的价格暂定为元/m3 (含税价)。

    2、甲乙双方合作满1年后,甲方销售天然气的价格根据天然气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八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销售合同在当年年初另行签订,合同条款另拟。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拉运甲方所供压缩天然气,要始终保证至少有两个车头,六个罐体。随着压缩天然气产量的增加,乙方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车辆及罐体数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调整。由于乙方储运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甲方产量下降,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前三个月度产气量计划,如果乙方在三个月度之内实际用气量少于甲方的产气量,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如设备检修、设备搬运、节假日停产)造成的除外。

    3、乙方在运输与外销天然气时应保证安全、合法,由于乙方储运、销售过程中出现意外牵连到甲方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如本协议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吉林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政策相冲突必须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

    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乙双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理由拒绝续签合同、提前终止和解除合同。

    九、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之一,均为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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