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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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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12版)

    附件

    编号

    上海市

    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2012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修改版本,自2012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2版)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和供气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

    □ 天然气。

    □ 人工煤气。

    □ 液化石油气。

    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缴费

    (一)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见表抄表提供方便。

    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乙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三)甲方应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派送付费帐单。乙方接到甲方的帐单后,应按帐单提示的期限、方式缴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一)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对在线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

    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发生无法显示计量读数时,以表机械数为准。

    (二)因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四)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甲方每 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六)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在 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甲方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三)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置。

    (四)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在出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

    (五)乙方应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需要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有影响供气安全行为的,甲方有

    权通知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并有权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三)乙方不配合燃气表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

    (四)乙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经甲方催交后,乙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滞纳金、管道复接费后,甲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四)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帐单地址: 邮 编: 邮 编: 服务电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篇二: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一般工商客户用气)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气方: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为:南京市区,路,号。

    2、用气性质为 。

    3、预计用气量:立方米/年;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第二条 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1、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供应天然气。

    2、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GB17820—1999。

    3、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⑴、居民生活类用气:供气价格为 元/ M3。

    ⑵、机关团体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

    ⑶、工业类用气: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

    ⑷、商业服务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 M3。

    合同有效期内,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定价规则调整燃气价格。

    2、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⑴、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 燃气流量计。

    ⑵、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

    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⑶、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7日内用气人付清燃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燃气费付清后的 日内到供气方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 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同。

    ⑷、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列第 方式确定: ①.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②.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③.其它方式: 。

    ⑸、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燃气费的 %计 元支付气费,抄表后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燃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⑹、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方式支付:

    ①.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②.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③.其它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的分界管理与维护、更新

    1、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权限以流量计出气接口为分界点,分界点逆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燃气报警设施及燃气报警设备控制等系统除外);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用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供气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压力和质量以及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交纳气费时,供气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和气费滞纳金的,或阻碍供气方抄表的,供气方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中断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5、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气方。

    6、若因转换气源或上游气源供应紧缺等原因,供气方为保证向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根据保供需求,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采取限供措施或依照法定程序停止供气,但供气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用气方。

    7、供气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9688 9688,具体服务内容见业务厅服务承诺。

    第六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4、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5、用气方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不

    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6、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协助供气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实施维护与更新,不得阻挠供气方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7、若遇气源转换,用气方可以终止合同或就气源转换后的相关事项与供气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⑴、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⑵、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⑴、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⑵、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燃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1%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

    ⑴、

    ⑵、

    ⑶、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20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如无任何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两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若有异议,需在本合同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通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1、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方式解决:

    ⑴、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供气方(盖章):用气方(盖章):

    住 所:住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三:1.天然气供用气意向书

    编号:KLRQ/HB/WHDH/JL-G04-CX02-01-2013

    天然气供用气意向书

    供方: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使用天然气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 供气量:

    1、 供方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向需方供气。

    2、 需方用气规模:用气量为万方/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为准。

    二、 用气地址及供气价格:

    1、 用气地址:。

    2、 计划内天然气供气价格执行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标方价格。

    三、 供需双方对供需天然气的承诺:

    1、 双方约定具备供气条件的时间、供气质量(满足

    GB17820-1999Ⅱ类标准)、压力、安全性、稳定性以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为准。

    2、 供方承担本意向书所确定的天然气输送、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3、 需方同意供方收取合理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具体费用以双方签订的燃气管道报装合同为准)。

    四、 用气量的计量由供方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经双方

    确认后使用。

    五、 其他

    1、 此项目的推进以需方提供厂区总平面图、厂内可用路由及调压设备安置点、用气点及用气规模等依据为前提。

    六、 附则

    1、 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至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生效之日止。

    2、 本意向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 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为准。

    供方:武汉东湖中石油昆仑燃气 需方:

    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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