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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然气锅炉销售合同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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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

    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燃气锅炉采购安装合同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吨燃气蒸汽锅炉、配套辅助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合同编号:HT-NY-2004-YNYN-20121009

    买方: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

    电话:0871-8629961

    传真:0871-8629961

    卖方:陕西省渭南锅炉厂(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渭南市乐天大街118号

    电话: 0913-2065381

    传真: 0913-2065381

    Email: ywh4-12@163.com

    开户银行:渭南市农行前进路支行

    帐号: 5610010400024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工 程 概 述

    (一)工程名称:两台10吨燃气蒸汽锅炉、配套辅助设备采购、安装成套工程

    (二)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景观大道嘉丽泽连接线南侧

    (三)工程内容:本项目全部锅炉及配套辅助设备的供货、装卸、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及系统试运行、培训,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报装、压力管道检测、验收手续、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第二章 供货范围

    (一)供货范围及价格: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二。附件二中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设备资料: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 供货期限与工程进度

    (一)设备到货日期:2013年4月15日前(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二)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安全、便捷的运输方式,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云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现场。

    (四)工程进度:甲方应在2013年4月1日前完成与本合同相关的土建、供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等外部工程;2013年4月16日开始安装,2013年7月16日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式运行。(或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发货通知,设备到货后的90天内完成调试安装,具备运行条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交付使用日期:2013年8月1日。

    第四章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的总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4267700.00元)。 (具体明细及价格见附件一)以上价格含全部设备的采购、制造、运输、现场卸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运输发票、建安发票及设备17%的专用增值税发票。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开始设备制造,乙方提交合同总价30%的履约保函(由乙方开户行出具)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全部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设备部分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并退还保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生产验收合格后,乙方取得压力容器合格证和锅炉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所有排放指标均能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并取得当地环境监测中心颁发的合格监测报告后30日内,乙方开具全额安装部分发票、全额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0天内付清。

    第五章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乙方提供的设备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委托设计单位对锅炉房土建、工艺进行设计;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负责锅炉房土建及设备基础的施工;

    3、负责协调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工作;

    4、提供工程施工、设备调试用电、用水,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有权监督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措施;

    6、设备安装过程中,如因安装材料或安装质量存在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更换,如乙方不能在限定日期内整改或更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款中扣除。

    (二)乙方责任:

    1、承担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制造、采购、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验收,提供全部安装材料及材料证明文件。

    2、负责对维修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三次。

    3、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合格证等,并负责给设计院提供锅炉及辅机设计所需资料,由于所提供的资料错误或短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按设计院设计图纸与设计要求、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设备安装;并负责锅炉报装、验收及锅炉使用证等工作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在安装人员进入工地前7天内,将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排期、临时性货场、电源、起重设备等明细交付甲方;

    6、现场项目经理:乙方应在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并向甲方通报。该项目经理应有充分的授权,并全权代表乙方,在现场发布和接收有关的命令、指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现场进行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联合检查。乙方必需保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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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进现场开始到验收合格都有项目经理在现场;

    7、乙方安装所需设备、工具等由乙方自备;

    8、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装记录,及施工的全部资料整理直至验收交付甲方。

    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消防、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和工具等物品不受损失;

    10、乙方应制定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乙方在施工时要注意施工安全,如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出现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施工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在住宿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施工人员严禁酒后进入厂区,并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及民族习惯;

    12、由于乙方在安装期间对甲方人员、其他人员或设备、设施造成伤害或损坏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3、在土建施工阶段,乙方就应派专业施工人员进驻现场,进行相关隐蔽工程的施工(如预埋电缆穿线管等),如因隐蔽工程未能施工或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其它专业返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产生的费用)。

    1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15、乙方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第三方或其他客户参观甲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第六章 验 收

    篇三:锅炉销售合同

    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供方: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HG YQY2015082001 需方: 签订时间2015 年 08 月 20 日

    二、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承担:定金到位后40天发货。供方负责装车,需方负责运费及到货后吊车费用。

    三、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结算方式: 定金¥:320000.00 (叁拾贰万元整),全款发货。五、产权自货款付清之日起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六、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依据第三条约定和《发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如有异议,请在收货

    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七、本合同所列产品若需供方安装的,双方可另签安装合同。 八、供方仅对《发货清单》中所列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本体设备一年内保修、附件三个月内保修。保修期自交(提)货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需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产品所附的安装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管理。

    十、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十一、本合同自 定金到位 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需方一份,供方二份,双方严格执行。 十二、 违约责任:需方到期不提货,超过15天供方有权处理货物,逾期2个月不提货的,合同终止,并追究造成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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