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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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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明明卡在身上,却收到了钱在异地被人取走或消费的短信。近年来,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

    借由银行卡复制器等高科技作案设备,曾经最安全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轻易洞穿。银行卡被盗刷后,市民如何留存证据?如何防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要负全部责任;什么情况下,储户要为自己的责任买单呢?

    案件一

    卡给妹妹用被盗刷

    储户也得担责

    去年1月,曹某的借记卡被人转账和取现合计44万元。银行卡被盗刷后,曹某在银行定制的短信也没有通知账户变动,直到去年2月她发现银行卡不能用时才报警。民警调查发现,盗刷现场在广东湛江。从监控上,民警发现了取款人及一张与曹某银行卡外表不一致的克隆卡。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没有履行义务,有明显过错,银行应赔偿其4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银行表示,他们和储户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储户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曹某将银行卡借给其妹妹使用,在卡的保管上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密码保管不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储户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曹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妹妹,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案件二

    店员盗窃卡信息

    商家存过失

    2012年年底,许先生在岛内一家酒吧消费后,使用银行卡刷卡结账。酒吧店员阿敏悄悄把事先准备好的测录器开启,盗取了许先生的银行卡信息。之后,阿敏将银行卡信息交给犯罪嫌疑人,让对方在漳州的银行取款。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在20分钟时间里,操作漳州多家银行的ATM机,从许先生的账户中转账共10万元,还支取了4万元现金。

    当日下午,许先生就发现卡内存款被盗,遂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不久,几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许先生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14万元及利息。许先生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在自己持有银行卡且未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未能识别真假银行卡,使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取了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则表示,许先生银行卡信息是被犯罪嫌疑人在酒吧用测录器盗取,但无法证实密码也是被测录器盗取的,许先生应承担密码保护不当的责任。

    法院判决:海沧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海沧法院判定银行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许先生14万元损失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认定是一个焦点。对储户而言,其在酒吧内正常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人恶意盗取。此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自身并无任何过错。

    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被告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三

    卡在身上钱没了

    银行负全责

    2013年1月11日21时56分至22时00分,林洋(化名)的手机相继收到银行卡被取现及转账的短信。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随身携带的钱包里,怎么就被取钱了呢?林洋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并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并于当日22时挂失成功。

    当日22时05分,林洋报警。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接警后于2013年1月11日22时59分对林洋作了询问笔录,当时上述银行卡就在林洋身上。经核实,2013年1月11日21点55分至21点58分,林洋的银行卡在福州某ATM机上被转账和连续取现共计58600元,并产生手续费143元。而当时,林洋人在厦门。

    林洋的银行卡被盗刷了,其银行卡很有可能被特殊设备复制并破解了密码,然后异地取款。林洋将办理该银行卡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该银行疏于管理和维护,存在重大过错。

    该银行辩称,银行不存在过错或违约。因为银行卡的特点是持有卡的人只要有卡和密码就可以在ATM机取款。因为银行卡和密码由林洋自己持有,可能是本人不慎泄露。因此,即使取款人不是林洋本人,也完全存在林洋授权他人使用或者不慎导致银行卡被他人拿走而被他人取款的可能。

    法院判决: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储户和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在该案中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林洋58743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银行卡被盗刷咋办?

    第一时间到附近银行查询余额并打印凭条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收到了在异地消费或者取款的短信,这说明你的账户很有可能被人盗刷了,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银行卡之所以被盗刷成功,一定是卡号和密码同时被盗取。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金南翔律师说,如果市民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从维权以及保护证据的角度考虑,要从几个方面取证:

    1.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减少损失。

    2.要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项并非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费的证据。譬如收集可以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或者在收到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凭证,证明卡在自己身上。

    另外,根据犯罪分子的交代,如其利用了银行的管理或技术漏洞,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利用了储户对于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保管方面的过失,则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海晨)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12-09-05 16:25:45 编辑: 作者:张翔

    从一起案件看银行对银行卡被盗刷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个月前王先生与朋友李某、刘某一起到广州旅游时,收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短信通知,短信提示称其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使用POS支出65000元。王先生心里一紧,以为是不小心丢了卡,被人盗刷,可翻开皮包一看,那张借记卡安安静静地躺在皮包里,并未丢失。王先生的心不由剧烈地跳了起来,赶紧和朋友一起跑到最近的柜员机上查询卡上余额,发现确实少了65000元。

    接着,王先生又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挂失,并通过银行职员在银行电脑系统中刷卡查询,核查该卡在该日13时25分POS消费支出65000元属实,王先生将查询记录打印了下来。

    离开银行后,王先生赶紧和两位朋友来到最近的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间为

    2011年11月12日14时3分。公安部门详细询问了王先生、李某和刘某事件的全部经过并作了记录,同时将王先生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复印存档。

    事情一个多月后,王先生再次来到报案的派出所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公安部门侦查确认王先生尾号为8306的借记卡是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通过东明电脑批发部的POS机刷卡消费65000元,东明电脑批发部是一家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另外,根据王先生开户银行提供的涉案《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POS业务协议签约表》记载,涉案POS机的收单银行为开户行,特约商户为东明电脑批发部,特约商户地址与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但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至今未能将犯罪分子查明并抓获归案。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开户银行,希望银行能先行赔付被盗刷的款项。银行答复如下:一王先生银行卡内存款被人盗刷这一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是盗刷人,王先生应相信公安部门,等待案件侦破、抓到盗刷人后,再向盗刷人主张赔偿;二经过银行调查发现,特约商户东明电脑批发部并不是在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公安部门至今也未找到该商户的真实经营地址,所以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也可能位于广州,不能排除王先生在广州时自己去刷卡然后再报案的可能性,当然银行经理这些话说得很委婉、隐晦;三银行对于王先生借记卡内存款丢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傲慢的回复让王先生火冒三丈,王先生用十分严厉的口吻训斥了该经理,甚至忍不住爆了粗口,至此王先生与开户银行彻底翻脸,双方再无和解的可能性。

    从开户银行回到家后,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开户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65000元及从2011年11月13日起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由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开户银行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一、开户银行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就此作出立案决定,刑事侦查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及定性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并且涉案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法院因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再行开庭审理。二、刷卡的特约商户申请使用的POS机不在登记的经营地址经营,公安部门至今也未找到该商户的真实经营地址,即刷卡的地点无法确定。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分别规定: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电子银行口卡、U盾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相关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理财金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王先生须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和密码,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王先生承担。

    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刘某到庭证明了王先生在广州发现借记卡内存款被刷、到广州某工商银行查询打单、到公安部门报案的详细经过、王先生借记卡当时随身携带并未遗失的事实;王先生提供了开户银行通知短信、查询打印的刷卡信息单;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了王先生的报案记录及王先生、李某、刘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以及POS机签约商户的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涉案王先生的银行卡内存款65000元是否为他人不法刷卡消费支出?二、开户银行是否应当因此过错对王

    先生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在广州得知其银行卡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使用POS机支出65000元后,已及时持卡在13时40分左右向最近的广州某工商银行查询打印刷卡信息,且在14时3分。广州某工商银行在庭审中亦承认其工作人员曾即时以王先生出示的银行卡查询,确认王先生当时持有的是银行发出的真卡,并确认该卡在2011年11月12日13时25分在POS机支出65000元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涉案银行卡刷卡消费使用的POS机装机登记地址是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东明电脑批发部。从银行卡被使用在POS机上刷卡消费距王先生持真卡向最近的广州某工商银行查询并经确认,其时间不足20分钟,结合从刷卡POS所在的深圳市福田区与打印刷卡信息单的广州某工商银行的距离分析,在深圳市福田区POS机支出的银行卡与仍由王先生持有、经确认为真实的银行卡不可能是同一张卡,并且由于王先生未为涉案银行卡中申办附属卡,故可推定是他人非法持依照王先生原卡信息伪造的银行卡在东明电脑批发部POS机上刷卡消费,而非王先生与银行之间真实的银行卡交易行为。开户银行抗辩涉案POS机已移离原装机登记地址,王先生有可能在包括广州在内的其他地方使用该POS机刷卡消费。由于上述事实仅是开户银行的推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根据王先生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是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尽的合同义务。王先生的银行卡内存款系被他人在异地以伪卡在银联系统POS机上不法刷卡消费支出,这表明开户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其服务识别系统存在对伪造卡不能识别的技术缺陷,开户银行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已造成储户损失,王先生作为储户对银行违约时依法享有获赔的权利。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及该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开户银行应对无法识别伪造卡造成王先生银行卡内存款被非法刷卡消费支出的过错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虽然双方在申办银行卡时在理财金账户章程上约定,王先生作为储户对银行卡卡片及密码负有保管义务,开户行提出的不排除王先生泄露银行卡

    篇二: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代理词胡志翔

    代 理 词

    银行存款被盗转,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亚明的委托,代理李亚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李亚明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词,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规定,被告应当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 原告到被告银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机关,应当保证卡内资金的安全,应当对银行卡的真伪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原告到被告银行查询自己理财产品是否到账,发现自己持有的尾号为10108 银行卡密码已经被篡改,原告当即在被告处办理密码重置,后查询得知该卡存款 54438元去向不明,在被告处进一步查询并询问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得知原告的存款54438元于2016年1月14日在异地广东深圳市被他人通过网银转账以及POS机上刷卡消费的方式盗取,而且原告留存在被告处的收取该卡信息的手机号15099008636被篡改成他人的手机号18902824428。在原告重置密码及报案后, 2016

    年1月19日原告银行卡卡内的余额再次被盗刷149元整。 本案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盗转时人在新疆喀什市,银行卡仍在原告手中,人卡均未离开过喀什市。原告在被告处发现银行卡密码被篡改及时办理了“密码重置”,同时原告及时报警,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中,原告并未遗失其银行卡及密码,也未委托他人使用, 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行为。是被告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及第二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银行必须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无条件向原告赔偿存款损失54587元及利息764.21。

    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得借口第三方的不法行为减免自己的付款及赔偿义务,被告不得借口公安尚未破案或还有赖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等来推脱责任。

    首先,被告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窃行为而免除。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被告

    银行方在赔偿了储户损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偿。

    其次,被告不得以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或还有赖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来推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一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澄清和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予以移送的误区和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合同关系,被告与盗刷人之间是犯罪侵权,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应当坚持民刑分别审理原则,而不能“以刑事对抗民事”拒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致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不能规范有序进行。

    再次,本案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盗转,履行报警义务的实际上是银行,而非原告,是否破案是银行与第三人侵害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货币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储户依据存款合同将钱存入银行,其所有权就转移给银行,由银行占有、支配和使用,银行给付利息,当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时,银行应无条件支付存款。当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刷时,实际上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故当银行卡被盗刷应当由银行履行报警义务,而非由原告履行此项义务,但实际生活中银行往往并不履行此项义务,而是让储户自己履行报警义务。储户将钱存入银行被盗刷,相对于储户来说,第一责任人应当是银行,银行应当先履行对储户的付款义务后,再由储户配合银行及公安机关破案,而非将

    责任一味推给储户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被告银行方应当先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方在赔偿了储户损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偿。

    三、储蓄合同中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被告均视为原告的本人所为”条款是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银行作为交易参与方应当承担识别交易相对方身份的义务,仅以密码核对正确即视为原告本人之行为,显然于法无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那么本案被告储蓄合同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被告均视为存款人的本人所为”的说法不成立。该条款为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免除银行在交易中保证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加重了原告的交易风险,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故银行不能因此减免付款义务,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被告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密码不仅记忆在储户的大脑中,也储存在被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里。银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监守自盗,黑客入侵,计算机系统设计漏洞,信息在系统内传输中被截取等都可能造成泄密。银行设备问题,如假门禁,假提示,假吞卡,盗码器,被监控,被破解等,也可能造成密码泄漏。依据【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89条的规定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

    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有意泄密,被告就不能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利用伪卡实施犯罪过程有三个步骤:犯罪分子偷到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利用“造卡程序”造假卡;用假卡从银行取走钱;用“克隆”卡提走现金,此三步缺一不可。在这第2、3步中,技术缺陷在于造卡程序问题和银行卡识别问题,各个银行写卡的“编码规则”只有银行内部掌握,因此账户上的钱丢了,银行肯定有责任。银行拥有强大资金和技术优势,未能识别假卡,未尽到确保资金安全,应承担责任。无论卡的信息是在刷卡消费时还是ATM机取款时或网银转账中被复制或密码被盗取,均应由被告银行承担责任。

    四、本案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第107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确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严格责任的归责体系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需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这一要件。所以本案被告承担责任无需被告必须存在过失或过错,只要该行为发生未能向原告支付存款或存款短少被告均需向原告承担赔偿或支付责任。

    五、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

    本案原告只要提交证据证明存款的数目以及银行卡没有丢失,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案发时原告是否去过异地取款,由被告银行负

    篇三:工行卡上3万余元被盗刷,看我如何让钱失而复得!

    工行卡上3万余元被盗刷,看我如何让钱失而复得!

    没有任何预兆,一切来得那么突然??

    2014年12月11日,下午5点。

    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请问你是**女士吗?我这里是金盾外汇公司,您刚刚有一张尾号为7233的工商银行卡在我们公司购买了一笔32000多元的外汇,请问是您本人操作购买的吗?”

    到年底了,骗子真多!听到这毫无新意的“骗术”开场白,我轻描淡写的回了句“没有”,随即挂断了电话。

    结束通话的那一瞬间,手机震动了一下,收到了一条短信,来自95588:“您尾号7233卡11日17:01网上银行支出(支取)32682.44元,余额0元。【工商银行】”

    大脑一片空白了10秒钟??“该死的骗子,居然刷了个精光,一百块都不留给我!”一阵狂怒过后,我决定先捋捋思路:

    银行卡、身份证、电子密码器全在我身上,也未曾遗失过,此前我也没收到任何有关交易验证的电话或信息,就凭刚刚那一通电话,就能把我卡上的3万多余额一次性全部转走?太不可思议了~短信或许不一定是真的!

    我马上拨打95588电话确认,得到一个心碎的结果:就在刚刚,我的账户确实进行了一笔32682.44元的网上银行交易,卡上余额为0元。

    我:这笔交易不是我操作的,钱转到哪里去了呢?

    95588:抱歉!我这里查看不到具体交易明细,建议您先做挂失处理,再带上身份证去银行柜台查询流水清单。

    我只能先选择挂失,再做下一步打算。看看时间,五点十五分,就近的工商银行已经关门。精明的骗子,正好赶在五点操作这一切,掐算好银行下班的点??

    我确实中招了!

    不行,我得问问这骗子!于是找到刚刚的号码回拨了过去,电话居然接通了:

    我:你刚刚说得买外汇是什么情况?

    骗子:*女士,是这样的,您尾号为7233的卡刚刚确实在我们这里购买了外汇,但我们查到操作人的姓名与您本人不符,所以打电话来向您确认,您别着急,只要证实这笔钱不是您操作的,我们就会取消交易,把钱退还给您!(语气极好,态度很为我着想的说~)

    我:确实不是我买的,把钱退给我吧!怎么操作?

    骗子:请您拿着银行卡,到就近的工商银行ATM机上,我再教您操作退款。

    我:好,等我到ATM机再打给你。

    挂完电话,我证实了自己的想法,这人是骗子无疑,接下来大概就会教我进行转账汇款之类的危险操作。可他到底是怎么把我的钱这样“不动声色”转走的?

    即便如此,我还是决定去就近的ATM机上再查查余额情况。途中,骗子又追来了电话,询问我是否到达。

    我:等等吧,下班堵车!

    骗子:没关系,我等着您!帮您退完款再下班~(丫态度始终那么好,一口标准的客服普通话,训练有素啊!)

    终于到达工商ATM机,我多么希望刚刚发生的一切都是幻觉,可余额显示的那个刺眼的“0”让我认清了事实:我确实中招了!

    我再次拨通骗子电话??

    我:退款要怎么操作?

    骗子:您到ATM机旁边了吗?

    我:快到了,你先说说流程吧。

    骗子:我会告诉您一个我们公司的账户,请您向我们公司汇一笔款,当然,因为您的余额为0,会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我们公司不会收到任何钱。这么操作,只是为了核实这个账户是您本人的,核实无误后,我们就会马上把钱全退还给您,而且钱是及时到账的,建议您之后马上把钱取出来以保证安全。

    我:谁告诉你我卡上的余额为0?

    骗子:??(骗子顿了2秒~)我只是猜测的,您的卡上还有钱也没关系,我们只需要您转一笔非常小的金额,几毛钱就行,然后就可以把3万多元退还给您,即使您转账操作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当然,我们也不会向您询问任何密码的情况,您大可放心。

    我:好的,让我考虑一下等会再打给你。

    说说我当时的最真实心里感受:几毛换3万,听起来很有诱惑~而且我确信我的余额为0,转账应该会不成功??不行!镇定!接着,我选择了报警。钱已经的确被转走了,报警还能有一丝找回的可能,线索还是热乎的,找回来的可能性越大。

    这已经完全颠覆了银行给我的安全感??

    2014年12月11日,晚上7点,长沙韭菜园派出所。

    在派出所做完详细的笔录,警方要求我第二天到银行打印出详细的交易记录再备案。按完手印后,得到一句更心凉的话:“回去等消息吧,但别抱太大希望,每天被银行诈骗的人这么多,很难追回来??”

    突然想起再给骗子打个电话,已经无法接通,查询号码归属地,只知道是河南安阳,其他完全没有信息,非常完美的骗子号码。看来只能寄希望于明天银行的交易流水了。自我安慰一下,至少银行交易系统记录很详细,转到哪里都能查出来,这个钱肯定能找回来!

    回到家,我继续整理思路:虽然和骗子交流几次,但我确信没透露任何信息,也没有进行危险操作。在我银行卡,身份证都未遗失的情况下,骗子能够跳过电子密码器,一次性将钱全部转走,这已经完全颠覆了银行给我的安全感??

    可以确定的是:一、我的网上银行登陆密码已经泄漏,二、钱确实是通过网银转走了。然后是更多的是疑惑:骗子为什么还打电话给我?看现在的结果,他已经是稳操胜券转完账,那么完全没有必要打这个电话!既然主动和我联系,就表示他没有想象中那么神通广大,是为了引导我帮助其完成资金转移,但和我没有什么实质性沟通和操作,所以按逻辑来讲,结果应该是不成功才对!可现在的迹象,又表明钱确实已经被转走了??想不通,不管了,只能先睡觉了,养足精神明天接着找钱!

    对方账户信息全都查不到!!!

    2014年12月12日,上午9点。

    一大早,我来到我所开户的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蓉园支行。听闻我的遭遇后,工作人员开始查询交易详细记录,结果更加令人惊讶:我尾号为7233的银行卡确实在前一天下午5点进行了一笔32682.44元的网上银行交易,交易类型显示网上银行支出(支取),可钱去了哪?对方的账户信息竟然全都查询不到!!!

    为什么查不到对方的信息?银行都查不到哪里还能查到?我的钱到底去哪里了?网上银行支出(支取)是什么意思?难道网银还能通过什么方法直接取现么?

    面对我的种种疑问,工作人员惊讶的嘴张得比我更大,似乎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高科技犯罪!最后,告知我他们的权限只能看到这么多,完全找不到钱去了哪里,需要警方和他们的上一级银行——湖南省分行来调取查询。

    一切都是骗子精心准备??

    2014年12月12日,下午3点。

    蓉园支行工作人员的疑惑态度超出了我的想象,难道我真这么lucky遇上了银行也无法解释

    的新型高科技犯罪?

    支行查不出,只能找分行。当天下午3点,我来到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继续追钱。第一个接待我的柜员姑娘和上午的工作人员一样,惊讶,疑惑,各种查不到??总得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吧?钱存在银行就这么不翼而飞了?对了,我这可还是工商银行的储蓄卡,非信用卡~

    接着,一位业务主管来进行了仔细查看,终于说出了一番让我心头落定的话:这笔交易确实很奇怪,按道理说,任何转账都能查询到对方的账户,可这笔没有,唯一的解释是,钱现在还在我的账户上,只是转到了另外一项业务交易平台上,比如购买贵金属,基金,外汇或作为保证金等。这样一来,就属于同一个账户内的转账不需要电子密码器。

    真相似乎就快大白了!

    继续查询。

    主管:你有签过在我行购买证劵的协议吗?

    我:证劵协议?我根本没有听说过,那是什么东西?

    主管:我发现你的账户签订了一个证劵购买协议,这笔钱应该转到购买贵金属、基金之类的交易平台了。

    我: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的?不需要经过我本人授权也可以签?

    主管:协议是12月10日签的,这类协议只能在网上银行签订,银行柜台是不能办理的。

    12月10日?也就是我的钱被转走的前一天!看来,一切都是骗子精心准备!可由于无法获取我的取款密码和电子密码器,骗子无法将钱转出,只能打来电话再进一步诱导我,如果我真的转账,后果不堪设想??

    我:那现在该怎么办?钱在哪里可以找到?

    主管:建议您先重置您的网上银行密码,再登陆网上银行,到贵金属、保险、基金等理财产品业务中查询。

    我迫不及待的重置密码,登陆网银,开始一项项查询。在贵金属交易这一栏,我看到于12月10日开通了一个账户,心里更加有底了,但是找了半天,却没有看到贵金属的购买记录??之后,我又对其他理财产品都扫荡了一遍,均没有记录。

    钱,到底在哪?

    我再次找来了业务主管,要求他帮我查询。

    新开的账户是贵金属交易,钱应该在这项业务里。可点开贵金属交易类目才发现,种类实在

    是太多——账户贵金属,积存贵金属,实物贵金属??而每一项大类目下,又分为很多小类,只能一项一项排查。最后,在贵金属交易黄金货币的保证金中,找到了这笔钱。核对金额:32682.44元,一分不少!

    业务主管迅速帮我把这笔钱转回了账户,提醒短信同时响起:“您尾号7233卡12日16:19网上银行收入(缴存)32682.44元,余额32682.44元。【工商银行】”

    失而复得的感觉要不要太好!随后,我把钱全取出来新开了一个账户存入,原来尾号7233的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全部注销。

    意外来得总是那么临时,幸福也来得总是那么突然,在不到24小时内,我先后损失又挽回了3万多元,处理方法还算比较妥当,包括稳定情绪、挂失、报警、专业咨询,而且由于前一晚已经认定骗子还没有最终得逞,所以心里也比较有底,睡得也还算安稳。

    留下几点疑惑:

    1、如果钱还在自己的账户里没有转出应该总资产没有变动才对吧?余额为0的短信提醒对用户来说否太过“惊悚”,容易造成恐慌做出冲动行为?

    2、求问工行开通贵金属交易帐户的时候为什么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开通而不需输入取款密码?签订协议也不需要经过本人面签?

    3、支行和分行的众多工作人员居然都对3万多元“离奇失踪”的现象无法解释,95588客服也完全查询不到资金去向,是否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改善用户体验?

    说说我的感受??

    最后,总结一下我的心得感受,也给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的小伙伴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第一:陌生电话还是不要相信,特别是遇到紧急事情,会扰乱你的判断。切记不要按照对方的指示做任何转账操作!坚信一点,只要有骗子打电话,就一定是还没有得逞,及早补救。

    第二:网银登陆密码比较容易被盗取,登陆网银时最好是输入域名,避免进入钓鱼网站。

    第三:定期更改网银密码。确保U盾、口令卡、密码器的私密性和安全性。还是要相信U盾、密码器这道最后的屏障。

    第四:开通短信提醒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五:定期查看网银—安全中心—查询登录明细,可以看到以前的登录IP和时间,检查是否被恶意登录过。

    我是今日女报微信小编欧阳灵溪,以上所述都是我的真实亲身经历!事情结束后,我看了一眼日历,12月12日,不禁会心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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