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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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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

    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

    经信局办公室供稿

    随着我市***股份挂牌交易,人们对上市融资的条件和流程越来越关心。为了解答一些企业家的疑惑,更好地服务我市企业发展,特将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流程整理出来,供读者参阅。

    很多企业家认为上市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其实不然,在涉及资本运营的操作中,企业上市是最简单的事情。因为,只要找到好的财务顾问,他们会根据你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宜的选择;只要找到好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所有的操作就都交给他们照章包办;只要找到专业的会计师和律师,他们就会去完成那繁杂的书面文件,并用自己的信誉为你的诚实担保。

    当然,这些中介机构为你工作是有前提的,你公司自身必须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再通过他们的包装,把你成功推上市。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又因证券交易市场的不同有所区别。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需求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部署,我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又在深圳交易所设置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市场,从而形成不同层次市场。

    一、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市场融资条件

    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

    中小企业板市场是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内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设立中小企业板的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在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发行股票的条件一致。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法;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创业板市场融资条件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是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它是一个前瞻性市场,注重于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上市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要应符合

    如下条件:(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两项业绩指标满足其一即可:一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发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范围集中,核心业务竞争力强,同时,要求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

    二、 公司上市的一般操作流程

    为更直观地了解公司上市操作流程,特绘制公司上市的操作流程图。

    流程图屏蔽了不同地区股票市场的特殊性,将其共性抽象为一个通用流程图。一般而言,可以把企业上市的操作流程分为六个阶段。

    公司上市操作流程

    (一)股东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公司决策中涉及股权和股东资产变更等事宜,必须经过股东会议决议。因此,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公司上市决议,是企业上市操作程序中无法绕开的门槛。股东会作出决议意味着公司上市的程序正式启动,处置公司资产和股权的具体操作可以委托董事会执行。

    (二)聘请中介机构

    选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会使企业的上市过程少走弯路,是企业上市成败的关键。

    篇二:主板上市要求

    ? 主板上市要求

    1.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 4.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 6.财务要求

    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 7.股本及公众持股: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8.其他要求: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中小板上市要求

    深交所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 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 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 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 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 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二是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最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2.第二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二是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3.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二是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1年期限届满后,

    委托保管的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2)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创业板上市要求,创业板上市的意义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 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篇三:上市首发条件小结2016年

    第一单元 股票的首发

    【考点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2013年试题)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释1】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解释2】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解释3】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解释4】为了上市,发行人往往进行改制,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此对发行人往往会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这时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解释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2013年试题)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2013年试题)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2013年试题)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009年试题、2012年试题)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012年试题)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2012年试题)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009年试题)

    8.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9.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考点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012年试题)

    6.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012年试题)

    (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012年试题)

    (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2012年试题)

    11.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2012年试题):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考点3】优先股(2014年新增)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4.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考点4】新股发行机制(2014年新增)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解释】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证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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