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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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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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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

    作者:汪天倩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8期

    【摘要】进入2015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投资方向定位于股票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整体来说,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分析尤为重要且极具研究价值,通过投资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股,减少选股时的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做出合理正确的投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为资本市场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本文以房地产行业的园区开发企业电子城公司为例,从行业分析、宏观经济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四个方面对电子城公司的股票投资价值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通过个股分析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较为合理的投资分析思路。

    【关键词】股票投资 电子城公司 房地产开发

    一、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分析的方法

    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分析主要包括行业分析、宏观经济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四个方面。

    行业经济是宏观经济的构成部分,宏观经济活动是行业经济活动的总和。行业分析的主要任务是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宏观经济分析是证券投资分析的关键,宏观经济决定了股票市场的基本走势,只有正确判断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通过分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来判断该公司股票的价格走向。

    证券技术分析的特点是从市场自身规律出发,以历史大数据分析指标为依据,预测证券价格的变动趋势,但是技术分析是独立完成的,一般不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也不受宏观经济政策左右,所以在做技术分析的同时,要多方面考察其他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为房地产行业园区开发企业电子城公司,从以上四个方面对电子城公司的股票投资价值做了实证分析。

    二、电子城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分析

    电子城公司全称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科技产业地产开发运营的上市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高新技术成

    篇二: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为维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避免因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及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股份出售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公司股东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通过比较整理,做出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

    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新三板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并不必然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证监会仍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对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规定锁定期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另外,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所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但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执行,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取得的股份

    在公司上市前突击入股,创造了一个个资本市场上身价暴增的神话,亦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为了使突击入股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证监会分别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对锁定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五、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通过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A股上市公司)

    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新三板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制度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篇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点及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视为非公开发行由发行部审核)。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的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股票发行的定价及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三、股票的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属于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过并重组委员会的审核后方可执行,其流程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似。

    主要流程:

    一、聘请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资产方签订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召开董事会,编制交易预案

    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方案

    五、上报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

    六、通过证监会重组委审核

    七、取得发行批文

    八、发行股份登记,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过户

    详细流程:

    (一)、停牌筹划(一般不得超过30天)

    1、向交易所申请停牌。2、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所、会计师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签署保密协议。3、发行方、收购人、独立财务顾问商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初步方案和工作安排。4、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5、与收购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6、每周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展公告。7、向交易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内幕消息人员买卖股票自查报告或作出不存在异常波动的说明、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项目协办人联络信息。

    (二)、第一次董事会

    1、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做出决议(定价和发行规模)。2、独董发表意见。3、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预案、独董意见、交易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有关其他文件并申请复牌。4、公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独董意见、重组预案、拟注入资产的股东承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报告书摘要。5、制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第一、二次董事会之间

    1、主要工作阶段,主导各方开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确认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结果。2、根据独立财务顾问总结的各方问题和建议,补充相关资料。3、制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四)、第二次董事会

    1、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和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董事会、独董就评估结果发表意见。3、报送交易所并公告:董事会决议、独董意见、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重组报告书和摘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收购报告书。4、完成首次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股东大会

    1、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公告股东大会决议。3、编制申请文件(首页置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另电子版)),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抄报派出机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六)、方案申报

    1、就证监会的反馈进行答复或补充材料。2、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3、收到并购重组委表决结果后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4、等待证监局的审核。

    (七)、方案实施

    1、全文披露重组报告书和相关机构的补充意见和报告及修订后的上述报告(如需)。2、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3、完成资产过户、工商变更。

    (八)、实施完毕

    1、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并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2、为注入资产的股东申请办理证券登记手续。

    五、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流程

    1.受理

    2.初审

    3.反馈专题会

    4.落实反馈意见

    5.审核专题会

    6.并购重组委会议

    7.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8.审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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