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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贷款合同【最新5篇】

  • 来源:科普读物
  • 时间:2022-09-21 1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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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这次牛牛范文为您整理了5篇委托贷款合同,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篇一:委托贷款合同 篇一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县

    篇二:委托贷款合同 篇二

    委托人: (下称甲方)

    受托人: (下称乙方)

    借款人: (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 月。(从 起至 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 银行开立的 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 银行 开立的 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 银行 开立的 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章)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篇三:委托贷款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___年_____委贷___字合同第___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___年__月___日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_______,金额为(小写)_______(大写)_______万元。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按月计息,每月2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月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四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托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用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受托人负责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是 ,帐号为 。

    第七条 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_______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的贷款,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______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人和受托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和《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编号:xx年※※委贷 字放贷通知书第 号)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将选择以下第 _______种处理方式:

    (一)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月___日

    篇四:委托贷款合同 篇四

    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五:委托贷款合同 篇五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 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 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___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____%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 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 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 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借款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受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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