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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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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201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5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个税税率表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税税率表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个人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速算扣率

    除数

    (%) 3 10 20

    0 105 555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数 率资讯网提供】 1 不超过1,500元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30 35

    1,005 2,755 5,505 13,505

    超过27255元至41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5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注: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篇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

    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篇三: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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