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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国家规定个人工资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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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员工薪酬福利待遇规定

    员工薪酬福利待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工资是综合其从事的工作所负责任和能力、本公司的支付能力、以及社会生活水平、物价等因素而决定。自员工正式聘用之日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薪酬制度为员工(含在职员工、实习生、劳务制员工)支付薪酬;并按相关规定及公司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

    第二条 人员范围

    指合同制在职员工;实习生、劳务制员工除特殊说明外不含在内。

    第二章 薪酬组成

    第三条 固定薪酬

    3.1 构成:在职员工月固定薪酬由基本工资及津贴组成,津贴由房贴、其他津贴组成。

    3.2 试用期:员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为90%。

    3.3 计算方式:以员工当月全勤为基础。若当月有非正常请假,扣除工资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津贴)/21.75*请假天数。国家法定假日将视作出勤。

    3.4 发薪日期:每月28日发放工资,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司休息日时,支付日提前到距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工资汇入公司指定银行开设的员工个人帐户中。

    3.5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将按国家规定,但对于已申请不定工时的工种只有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四条 浮动薪酬

    根据公司考核目标及员工在工作岗位绩效表现而定,参见公司绩效考核方法。

    第三章 薪资中扣除的情况及说明

    第五条 公司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方式

    5.1 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代扣;

    5.2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代扣; 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需上缴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5.3 工会会员会费、在册党员党费,由公司代扣;

    5.4 受本人委托缴纳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第六条 其他扣除情况及方式

    6.1 病假:员工可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病假,请病假当月需及时向行政人事部行政助理提供医院的病假单。如当年病假超过5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1 连续病假天数在6个月以内的,按本人的连续工龄计算该病假工资,具体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期间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期间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期间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期间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6.1.2 连续病假天数在6个月以上的,按如下比例发放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6.2 产假:按照各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对符合生育规定的职工,社保基金将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公司将支付员工生育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不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职工,生育期间将不享有工资、生育津贴及生育补贴,并将接受规定进行罚款。

    6.3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具有合格医院出具的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最多不超过一年,六个半月假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六个半月至一年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6.4 事假:按事假天数扣除工资,扣除比例为100%;一个月内擅自迟到、早退3次,视作一天事假;

    6.5 旷工:按事假天数扣除工资,扣除比例为100%;

    6.6 其他情况:因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财物造成的损失,或保管使用不当、蓄意破坏公司财务所需进行的赔偿,参见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七条 社会保险

    7.1 公司依法为在职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以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

    7.2 参保上海市小城镇保险的员工每年度可享有补充医疗金和补充养老金各一份,详见附件一《参保上海市小城镇员工补充养老金及补充医疗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策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公共交通保险

    在职正式员工、实习生可享受最高赔付额度40万元的公共交通险一份。

    第十条 交通费补贴

    10.1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产生其他交通费用,按照职务级别和工作性质,每月实行交通费用定额补贴,额度如下:

    10.3 由行政人事部操作,按照额度在员工当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一条 通信费补贴

    11.1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产生其他交通费用,按照职务级别和工作性质,每月实行通信费定额补贴,额度如下:

    11.3 公司所在地(北京、上海、广州)采用发放通信充值卡的形式,由行政人事部于次月5日前购买并组织发放。

    11.4 其他地区员工直接计入当月工资的形式,可另外加计10%,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贴,于当月工资内计发。

    第十二条餐贴

    12.1 公司员工,实习生及长期劳务人员每月都可享受250元/月的餐贴。

    12.2由行政人事部操作,上海、广州员工将充值园区餐卡,其他地区员工将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子女福利

    13.1 独生子女员工可报销额度50元/月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报销时间至子女学龄,具体报销流程请见《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13.2 公司员工凭独生子女证每年6月可一次性领取奖励费用50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各类福利政策,若遇政府规定发生变化,公司的 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自办公会议通过之日

    篇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篇三: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月工资一个月应按多少天计算

    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月工资一个月应按多少天计算?

    2012-08-03 16:11 匿名 | 分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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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8-03 16:20 提问者采纳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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