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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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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二:函询制度

    保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和《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函询是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县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党委负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并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

    (三)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

    存,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 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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