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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税收入票据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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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的

    办 事 程 序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执收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票据、暂扣款物收据等。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种类、适用范围

    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暂扣物票据;专项收费收据等。

    适用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事业性收费;

    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其他资金。

    对使用非法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

    二、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依据

    (一)执收单位凭国务院、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

    (二)罚没款、暂扣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文件或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

    (三)执收单位按规定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和核销程序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买、限量供应、缴旧购新、票款同步、违规处罚”的管理办法。

    (一)执收单位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种类及数量,持单位票据领购证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申报、领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位领取。

    (二)执收单位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三)执收单位对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要设置专库(专柜)、账薄,专人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次年票据领购工作。

    已用票据存根销毁。已经开具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使用单位应装钉成册按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四)、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销。

    1、因单位性质改变或撤、停、并等原因不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非税收入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注销和处理;如因国家收费项目变化等政策原因导致单位使用票据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领购变更手续,并将不再使用的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处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因遗失、毁损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单位应将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登有非税收入票据遗失、毁损并声明作废内容的报纸,报财政监督部门核实处理。执收单位凭财政监督部门有关票据遗失、毁损的处理文书和该单位的票据领购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3、已开具使用的票据实行按日核销。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对开具使用的票据应做到“票款同步”。即:每日所获收入必须在

    当天汇总,并填写《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将资金全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用票单位对已开具使用的票据收入记账联、财政核查联要按票据(包括填写作废的全份票据)顺序号进行整理,附上相等数额的银行签章的《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填写好财政印制的《收入报账、票据缴销报告单》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专管员、往来款项交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审核签章后,再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或票据续领手续。

    在核销票据时,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

    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非税收入票据;

    票据开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票据管理部门有权停发或收回原发票据,直至整改。

    4、非税收入票据收入记账联、《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当日下午汇总后送达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查验。

    四、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账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性;

    (三)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非税收入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五、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重大事故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擅自印制或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2、收费时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

    4、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的;

    5、互相串用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

    6、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7、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8、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的。

    (二) 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及时给单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非税收入票据的;

    3、私自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篇二:非税收入知识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

    二、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税收入具体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三、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什么是专项收入?

    答:专项收入指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为和事项收取的专门性收入。包括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专项收入。

    五、什么是彩票公益金?

    答: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六、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七、什么是罚没收入?

    答:罚没收入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哪些?

    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九、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哪些?

    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收入。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涵盖范围: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职能和信誉,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人文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具体有:

    1、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森林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

    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点、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4、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5、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6、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7、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处置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8、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形成的公共资源等。

    9、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十、其他收入包括哪些?

    1、捐赠收入。即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捐赠的货币和实物。

    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上级单位补助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下达的未通过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的补助资金。

    3、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

    息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4、其他未列举或新增加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一、什么是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二、什么是收(罚)缴分离?

    答:收(罚)缴分离是指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的一种规范的管理办法。十三、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四、什么单位可以申领财政票据?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

    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领购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十五、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1、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2、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3、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2)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

    篇三: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4、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5、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并及时登记《扬州市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6、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7、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8、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会计人员应及时将票据分类,做好清点和核对工作,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9、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缴验票据,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10、会计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后销毁。

    11、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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