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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协议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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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拥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该项出资由甲方实际投入 万元,乙方实际出资 万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 万元,乙方实际出资 万元。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出资(现金 /实物)。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各享有公司 %的股权,即甲方拥有乙方名义股权的 %。

    第三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增资的情况,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双方重新协商是否增资及增资数额和增资后所占股权

    比重等事宜。如果乙方未尽本条款通知义务,擅自增资导致其持有的名义股权比例提高,则视为甲方仍然拥有乙方增资后名义股权的 %。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对公司经营有知情权,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簿,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关于公司可能发生的诸如增资、股权转让、增加股东等重大事项,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乙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如果公司出现减资、清算情形,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应得份额,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收益权利折价为应得的现金。

    第十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

    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一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公司其他股东签名)

    篇二: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甲(甲方): 身份证号:

    股东乙(乙方): 身份证号:

    股东丙(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参与分红,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均确认:甲方实际出资万元,乙方实际出资万元,丙方没有实际出资而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份。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三方同意:各方名义上按以下比例持有股份:甲方占%股份,乙方占%股份,丙方占%股份。

    3、三方确认:丙方只享有按股份比例取得红利的权利(没有盈余的不分配红利),而不享有《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实体权利,不承担《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义务。《章程》和法律规定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行使和承担。

    4、丙方应当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得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丙方有权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员工,负责相应的职务,具体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丙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行使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抵押、出资等。丙方退出股东时,无权获得任何对价。

    6、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丙方应以股东的名义按《章程》和法律的规定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需要变更股东时,丙方应予配合。

    7、丙方和其直系亲属不得设立公司或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进行同业竞争。

    8、《章程》中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履行,《章程》仅限于工商登记的需要而签订。

    9、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510××××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510××××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成都金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堰水泥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金堰水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成都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占投资比例的××%,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投入,乙方并没有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的全部注册资金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2010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出资方式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逃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金堰水泥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得金堰水泥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五条:甲方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金堰水泥公司担保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而导致其名下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等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具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在金堰水泥公司的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金堰水泥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或乙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承担被继承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如金堰水泥公司在存续期间增资扩股、配股权,则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仍然依照本协议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认购,并由乙方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任何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如甲方在金堰水泥公司存续期间要求转为显名股东,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司保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0年 月 日 2010年月日

    篇三:隐名股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即将变更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各方于年月 日签订的《股东内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基础上,经各实际投资人(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协商一致,现就公司变更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特签订协议,以供各方认真遵照执行。根据目前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共有 人: 。丙方名下对公司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但丙方名下部分投资实为甲方投资,根据甲方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原协议”确认,甲方作为隐名股东,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的 %。

    现因公司经营管理之需要,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欲到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 人: 。(即以丙方名义持有原丙方名下全部股权)。同时,各方再次确认:股东变更登记后,甲方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作任何改变,甲方以丙方名义对公司的实际投资额仍为 元,仍占公司投资总额的%。甲方继续依其出资额而享有的股权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公司股东义务。

    一、变更后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为: 市 路 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的 %,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丙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的%,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丁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的 %,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戊方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为 万元,占公司投资总额中的 %,出资的时间、方式为:

    三、以上各方均同意甲方鉴于 等原因,暂不要求将自已以股东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是暂时以丙方名义向上海培宝康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投入前述资本,并以丙方名义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

    甲方进行隐名投资后,丙方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认缴出资 万元,共拥有公司 %的股权(其中 %的公司股权属于甲方,其余 %的公司股权属于丙方)。

    四、以上各方确认甲方虽不是注册登记的显名股东,但系公司实际股东(投资人),只是将其股份权益挂靠于丙方名下,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丙方为显名股东,但这一登记不影响甲方的投资权益,不影响在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重大事项中,甲方依其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已经认可甲方可以股东身份行使有关权利。甲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实际享受公司股东权益,承担股东责任。

    甲方有权以投资者名义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通过显名投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缴纳出资等股东义务,承担投资风险。甲方在实际经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作为隐名投资者的甲方的权利和职责分别包括如下:

    作为显名股东的丙方的权利和职责分别包括如下:

    五、对于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丙方现授权公司对甲方按其出资比例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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