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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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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司法人治理专业律师定稿)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全部股东(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 _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

    利,经三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2016年____月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工商登记之用,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乙方不得依据该协议主张对目标公司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第二条 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所涉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和其他股东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乙方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及其他任何股东权利,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

    方面转让、出质股权,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乙方的行为监督,并及时向甲方通报。

    第四条 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目标公司认可甲方以乙方股权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丙方已经知悉并认可甲方对于乙方股权的实际股东身份,同意甲方以隐名股东身份对乙方股权份额出资,并承诺能够充分保障甲方行使对于乙方股权份额的股东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丙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补足实际损失。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侵占目标公司财产或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到工商部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乙、丙方均应当配合,但相关变更登记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负责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万元。 第十二条 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每次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诉讼费。

    第十三条 乙方确认,本协议所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其收取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及双方往来文件、函件的通讯地址(若联系地址变更的,乙方应提前30日将变更的联系地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通讯地址未变更)。任何依该地址送达的文件、材料、物品,投邮之日起的第三日即为送达之日,若邮件被退回的,则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本合同签订地(即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各方均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知悉并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文义,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节。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篇二:隐名股东协议书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拥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该项出资由甲方实际投入 万元,乙方实际出资 万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 万元,乙方实际出资 万元。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出资(现金 /实物)。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各享有公司 %的股权,即甲方拥有乙方名义股权的 %。

    第三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增资的情况,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双方重新协商是否增资及增资数额和增资后所占股权

    比重等事宜。如果乙方未尽本条款通知义务,擅自增资导致其持有的名义股权比例提高,则视为甲方仍然拥有乙方增资后名义股权的 %。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甲方对公司经营有知情权,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簿,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关于公司可能发生的诸如增资、股权转让、增加股东等重大事项,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乙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如果公司出现减资、清算情形,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应得份额,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收益权利折价为应得的现金。

    第十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

    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一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公司其他股东签名)

    篇三: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 议 书

    实际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 。

    二、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占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甲方以乙方名义出资 元,出资方式为 ,占目标公司%的股权。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实际出资并以乙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甲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以其名义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甲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元/年,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全部股东义务。

    五、当目标公司出现第三人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

    股东责任。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由于乙方的个人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名义出资人签字): 乙方(实际出资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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