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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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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 锅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二、三类区 100 100

    ───────────────────────────────── 锅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 100 80* 1 炉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100 100 /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5000 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1-〈22-〈4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篇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ICS 13.040.40

    DB44

    东省地方标准

    DB44 /765-2010 广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0-06-09发布 2010-11-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 /765-201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2

    5 监测 ................................................................................ 4

    6 标准实施 ............................................................................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 6

    I

    DB44 /765-2010

    前 言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II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3.3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1

    篇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当加严了燃油(气)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 ——适当加严了在用电站锅炉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电站锅炉和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脱硝设备的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 静 宋光武 王军玲 潘 涛 罗志云 钟连红 段晶晶 薛亦峰 刘 晓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使用锅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76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533 HJ 543 HJ 629 HJ 675 JJG 96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将燃料燃烧,使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热工质的设备。 3.2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试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电站锅炉 power plant boiler 用于发电的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烟气含氧量 flue gas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氧气含量,以体积百分数表示。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烟囱中每立方米干烟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处理设施后烟囱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 3.9

    新建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锅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本标准的实施划分为Ⅰ、Ⅱ两个时段:第Ⅰ时段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第Ⅱ时段为自2016年4月1日起。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1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1。 表1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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