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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内请示汇报制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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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请示报告制度(完成)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 录

    一、工作中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警衔和职级的调整、官兵奖惩、士官晋级、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及时请示汇报。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告。 六、其他有必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七、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以书面形式为主。

    一、请示报告应当按照逐级原则办理。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单向性原则,不得同时向党政双头或多头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党委研究讨论的问题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党委形成决议后1天内请示报告;部队参加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时间任务紧急的,可以边行动边请示报告,任务、行动完成后全面报告;所属部队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处理。

    篇二:要案党内请示报告

    近年来我院查办大案要案党内请示报告情况调研分析

    查处大案要案对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进一步蔓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强调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因此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必要的工作。要想深入反腐败、防止腐改,最终达到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必须彻底完善反腐败即查办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抛开党委反腐败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反腐败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指导和支持。为了确保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高检院“高检发(1991)42号”文和“(95)17号”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我院以反贪局为主,反渎局、调研室协助对全县2010年至2012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一、2010年至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党内请示报告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3人。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的副科级1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5.2%;需要向同级党委报告的科员级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7.4%。对上述请示,同级党委均同意立案。

    三、需要进行党内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如何界定

    纵观近三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不属于大案要

    案范畴。因此我院根据自身实际,对自侦案件的党内请示报告范围进行了界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请示;科员级干部的犯罪案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四、要案请示报告制度的实际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组织、任何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院对请示汇报制度制定如下要求:

    1、规范请示汇报内容。汇报应说明简要案情、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情况、汇报人、被汇报人、汇报时间、地点、结果。

    2、应双向汇报。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备案。

    3、请示协调解决。同级党委对请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请示,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答复或协调解决。

    五、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的新情况和相关完善建议

    (一)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

    1、将党委对查案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既然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须向党委请示报告,甚至可能认为查处要案向党委报告请示不利于查案中保密工作的需要。

    2、本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要案线索进行初

    查,有些办案人员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让党委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初查。

    3、擅自扩大要案范围,有的认为只要是科级以上干部渉嫌职务犯罪案件均须按本通知请示报告党委。

    4、对要案初查及侦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须采取的具体办案措施,事无巨细均请示报告党委。

    5、在案件初查及侦查过程中,当党委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处理草率,原则性不强,灵活性不够。

    (二)针对以上列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提高认识,增强在查处要案中服从党委领导的自觉性。虽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独立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司法体制。

    2、正确理解和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把握分寸。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和对主要案件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检察业务的领导。所以在具体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要注意适时适度,切记不负责任、事无巨细均请示党委讨论决定,给党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如何加强党对查案工作的领导,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进一步将该通知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篇三: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 勤 制 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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