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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纪委问题线索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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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三江镇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三江镇纪委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镇纪委负责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镇信访室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镇纪委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镇纪委统一登记保管。

    第五条 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镇纪委负责签收。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镇纪委作为密件管理。

    第七条 镇纪委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报分管领导阅处。

    第八条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镇纪检监察室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九条 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集体排查例会,形成集体排查会议记录。重点分析研究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镇纪委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要根据镇党委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初核、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镇纪委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由镇纪检监察室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报经镇纪律书记审核,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

    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

    XXX市纪委监察局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

    篇三: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等规定,结合海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案件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

    第四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级办理”原则。

    第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五)信访室收到有成案价值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示后分流的案件线索;

    (六)本委职能室及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八)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

    (一)委局领导、各室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和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交信访室根据工作流程处理。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案件线索的,由信访室及时分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二)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室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三)本委职能室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应及时交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四)乡镇(园区)纪委(纪工委)、市直纪检监察组织每月上报一次发现案件线索情况,重要案件线索及时上报。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从执纪执法机关及媒体等渠道搜集案件线索。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案件线索材料交接单,对提交给案件监督管理室的案件线索,应明确专人交接,确保手续完备、交接清楚。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登记,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建立案件线索台账。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由委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检查工作的委局领导、检查室主任、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

    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 实行月度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交的初步建议,集体排查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排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月底前,将当月接收、登记的案件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评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0日前,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对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见。必要时召开集体排查会进行研究。

    (三)汇总审批。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整理汇总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的分析意见,报分管领导及时签批。

    (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认真落实领导签批的集体排查意见,对要求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交办。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案件线索交办单》,与承办单位办理交办的相关手续,并对所交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要求,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交办的重要案件线索,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并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所督办案件线索后,应明确承办人,并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督办人。

    第十四条 督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主要了解和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督办人对所督办的案件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督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资料交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应书面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办结交办案件线索后,将办理结果和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材料登记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明确专人管理案件线索有关实物资料。用于保管案件线索实物资料的保险柜、橱柜应随时关锁,钥匙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配置登记案件线索的专用电脑,并设置密码,指定专人操作,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第十八条 案件线索承办单位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案件线索资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登记的案件线索资料,须经分管案管工作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泄密或其他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门市纪委、海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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