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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安全责任制度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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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文物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 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九条 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库房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库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篇二:文物安全制度

    文物安全制度

    一、收藏的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等级建立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文物收藏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站藏文物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县文物管理所备案。对征集、接收、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应当记明取得时间、地点、价格、质地、时代、完损程度、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

    三、对接收文物的鉴定定级必须请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请鉴定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四、对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文物,应记明捐赠者的姓名、住址、职务或职业、捐赠文物的数量和类别等项内容,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同时,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由当地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签名的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四、文物库房必须实行双锁和二人以上管理制度。站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文物库房的,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在库房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站外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除外)一般不允许进入文物库房,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入文物库房时,必须经站长批准并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站内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进入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必须

    进行有关记录,详细记明入库人员的姓名、人数、单位、进出库房时间及原因等事项。

    五、文物出、入库房,应有详细的记录。站藏文物出库时,应记明经手人的姓名、职务(职业)、出库时间、文物名称、文物类别与编号、器物的完损程度、出库原因、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手人签字;文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与原出库记录核对并检查文物是否有新的毁损,经查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和经手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应记明该文物的来源、类别、编号与序号、并与新增文物的记录档案核对无误方可入库保管,如新增文物入库时尚未建立档案,应进行临时编号并注明原因。

    六、注销时,由站内制定注销文物名单并按文物级别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销。被注销的文物藏品,应在原档案中注明原因、注销时间并附有关文件另行建档保存。

    七、严禁将站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在我站借用站藏文物时,应当报州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或备案,站内不得向其他文博单位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借站藏文物。

    九、站藏文物应置备铁柜存放;文物库房、展室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空调、抽湿等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篇三: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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