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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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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关键词:证明责任 罗森贝克规范说 证明责任分配 制度不足 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可谓民事诉讼的脊梁;民事证明责任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它与民事举证责任应属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关于民事证明责任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我国影响最大,本文拟重点选择罗森贝克规范说进行论述;之后指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并结合案例提出自己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简要论述。

    一、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概念

    在证明责任出现之前,最初曾使用过举证责任概念。例如古罗马法规定:“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 有举证之必要”【1】 。

    “证明责任”起源于罗马法,19世纪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指出,证明责任应当有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

    责任两层涵义。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以证据或证据以外的方式进行证明,因为不涉及诉讼的后果,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故又称为行为责任;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为法官在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时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所提供的一种依据,因为在诉讼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当一切诉讼程序结束时,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存否不定的状态的现象,这时法官既不能拒绝下判,也不能随意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来确定案件结果,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

    在英文中,用“burden of proof” 【2】来表示证明责任,1890年美国学者塞耶指出“burden of proof”具有两重含义,第一层涵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如在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张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第二层涵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判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首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在日本,最初“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立证责任”三个用语是可以互换的,后来为了防止使用中产生混乱,约定俗成地将实质上的举证责任,称为证明责任。

    在我国大陆,证明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最初所使用的“举证责任”一词直接来源于日本。随

    着新中国的成立,法学方面也主要继受原苏联的理论,在证明责任方面,原苏联证据理论给我们所描述的证明责任却也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观点。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对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其中李浩教授第一次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撰文指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说: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3】,李浩教授的这一观点得到很多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研究学者的认同。

    我们认为,所谓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穷尽所有证明方法且法院用尽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方法之后,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将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二、对民事证明责任中的罗森贝克规范说的简要论述

    关于民事证明责任,存在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多种学说。其中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因对诉讼上所欲证明的事实,即要件事实划分的不同,分为若干分支学说,例如基础事实说、最低限度事实说、通常事实发生说、完全性说、罗森贝克规范说。其中罗森贝克规范说影响最大,在此对其进行简要评述。

    罗森贝克规范说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4】:

    第一,罗森贝克认为,民法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具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立法者在立法时,已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实体法中进行了考虑和安排,该学说被德国学者称为规范说。

    第二,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

    第三,罗森贝克在对法律规范进行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了自己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规范说以强有力的逻辑分析和精细的法律规范依据,使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该说出台不久,便战胜其他分配学说,成为德国通说,并扩散到日本以及亚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也有许多学者对规范说提出疑问,对法规说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规范说的理论依据存在欠缺。规范说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194条为依据,认为立法者已经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按一般与例外、权利发生、权利消灭与权利妨碍规定形式纳入各法条之中。其实,此种立法者意思的依据并不正确。因为法典上的各种用语,立法者仅考虑其实际上表达的自然及简明而已,并未就各个条文构造处处考虑其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其二,规范说在学理上存在一些矛盾。规范说是建立在“不适用法规说”的原理之上,认为在事实真相不明的场合,法官仅得视为该法律要件事实不存在,而拒绝适用该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有利于己的法律规范。这显然是从诉讼的角度考察实体法规范的作用。在实体法上,除了事实存在及事实不存在两种情形外,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按照规范说,法律效果的发生与否,不在于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在于事实之获得证明或不能获得证明,所以,事实只能分为已获得证明与不获得证明两种情形,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情形。既然没有第三种情形,则根本不发生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

    其三,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妨碍规范的划分缺乏正确标准。规范说以预设的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为三种标准,然后以演绎推理的方法在具体问题中引出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这样做的前提必须是能够对所有的实体规范进行这样的逻辑划分。但实际上这种划分并没有经过证明,是一种任意的划分。

    其四,规范说在方法论上是法规不适用和法律规范分类,并依此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但其适用结果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矛盾。

    其五,对规范说的批判还针对该说中对间接反证的事实也应适用关于客观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观点。

    其六,对规范说的批判除了集中于该理论自身结构和逻辑之外,批判者还指出该学说的功能缺陷。认为规范说过于注重法律规定的形

    篇二:谈谈你对大学生的家庭责任认识

    谈谈你对大学生的家庭责任认识

    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历史位置上,继往开来,做历史的接班人,特殊的当今国内外环境,使民族危机感特别厚重,要求大学生更具有时代特征——开拓创新;在关系人民的利益上更多地体现自己的责任。21世纪的时代环境造就了大学生群体特别厚重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而家庭责任就是其中的一个。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的避风港。家庭在婚姻的基础上组成,家庭的温馨和睦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共同尽责。大学生作为半独立的社会个体,既离不开出生的家庭,又要为自己将来组建家庭奠定基础。

    爱父母才会爱国家、爱社会。家庭责任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家庭的责任感,这一责任感的认识很重要。一个人从降生之日起,最初总是在家庭生活中与父母长辈以及其它家庭成员发生关系,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了对自己与家庭关系的认识,从而萌发出对自己以及家庭的责任意识。

    所谓家庭责任意识,就是要爱家里的人,爱自己的家庭。这个爱,可以说是形成青年学生爱心的前提。当青年学生还在校读书,未脱离家庭而独立工作、生活之前,就从亲情关系的感情上懂得、领悟到爱意,享受到爱的愉悦,滋生爱人的意识,进而从理性上逐渐认识到人与人相互间需要用责任意识来协调,这样才可萌生对他人的爱心,乃至爱社会、爱人类。 当代大学生由于经历了激烈的升学竞争,大部分学生都能领悟来自家庭的呵护与照顾,在家长意味深长的目光中他们找到了自己的学习动力。然而,仍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来自父母的关爱熟视无睹,只知道索取,不知道感激,更不用提对父母的关心了。加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不良环境深刻影响着大学生对家庭及其家庭责任的认识,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的努力十分有限,甚至有忽略或缺乏这项教育的现象和问题,致使大学生的家庭责任明显缺乏,特别是部分“80后和90后”学生暴露出来的问题更是令人忧虑,所以当代大学生家庭责任意识还是严重缺失的,当代大学生的家庭责任意识更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对于家庭责任,我们可以通过很多事例让学生体会到父母、家人的辛苦与爱心,让学生学会感恩,并由感恩转化为报恩,再引导学生考虑如何报恩,激励学生自强、自立恶人。还要培养学生关心家庭中发生的事,主动为家庭分忧解难,体谅父母的疾苦,这对学生全面形成负责心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列夫 托尔斯泰说过:“一个人要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感。”因此,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意义重大。

    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很多身份,但不管处于什么年龄、什么职业的人,都必须曾经或者实践着为人子女的责任!特别是我们很快就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虽然未真正地步入社会,可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精力去承担过多的责任,但作为子女,我们肩负的家庭责任却是无论也不会推卸的。我们要把自己的责任承担起来,我们是接班人!

    篇三:谈谈我对责任协作的理解

    谈谈我对“责任协作”四字的了解

    责任是什么?词典告诉我,责任是指一个人对自己,他人,对家庭,集体,对企业,国家和社会负责的认识,情感与信念。

    作为一名学生,我所需要首先考虑的,是对自己负责,我需要拥有一定的自控能力,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因为我知道,只有这样才能够前程无忧。对自己负责,即是为自己的未来着想。其次,是对他人负责,一个只是想着自己的人,叫做自私。那么如何做到呢?比如说教师,他们就必须对学生负责,不但要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们做人的道理。平时让别人帮忙或者妨碍到了别人,我们需要说“谢谢”或“对不起”,这就是对他人负责,我们不能自顾自的活着。然后是对家庭负责,这听起来是父母的事,但我们孩子同样要承担起一部分,减轻爸爸妈妈的负担,哪怕只是做做家务这些微不足道的事,都能够说明我们的责任心。接着,也是极为重要的,要对集体负责,每个人从上幼儿园开始就接触到了集体,作为集体的一份子,我们的所作所为都关系到集体的荣誉,为了让集体变得更加优秀,我们每个人都努力着。这一点我有切身体会。从小学到中学,我一直是班中的语文课代表,每天早晨负责收语文作业,不能有半点拖沓、失误。不然对老师和班级同学都会产生影响。还有出黑板报,每一期都要保质保量完成,不能影响到班级的荣誉,辜负老师对我们的期望,这就是责任啊!总而言之,责任对于个人和集体都很重要,一个缺乏责任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一个缺乏责任的集体是一个注定失败的集体!

    那么责任与协作有什么关系呢?答案很简单。责任不分大小,实质就在于协作。同在一个集体中,各自的工作由责任相连,相同的目标带来了相同的责任感,这就有了协作。如果说责任感能让人做完一件事,那么协作就能让人们做好一件

    事,团队协作提高了效率,也可以提高工作的质量。

    所以,我认为,优秀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同时具备责任心与协作精神,这样才能让人觉得可靠,才能完成高难度的工作,才能激发出其全部的潜质,做到无往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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