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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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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听证流程图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篇二:XXXX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XXXX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篇三:听证程序

    上海市听证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五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第五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六十五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六十七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六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六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七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七十二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七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七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七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七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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