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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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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

    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 《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的特点,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即

    知识产权。

    第二,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结果而产生的权利,具有物质性特点。知识只是一种思想或观念,是人们对其客观事物内在规律性的认识,人们无法像对物质财富那样对其独占或垄断,而只有当知识凝结为智力成果,并以某种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发生具体的法律上的专有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是基于法律调整而产生的权利。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制定者的意志体现和立法目的。智力成果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知识产权才得以产生,权利人才享有专有性或排他性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是法权,不是自然权利,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良好的公共秩序及法定情形的发明创造和标示性成果,不能受法律保护。

    篇二: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

    Background IP and Foreground IP 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定义、使用范围和规则

    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合同双方常常专注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互不相让。讨论的核心在于买方在本次交易中到底能获得多少知识产权权利/许可,大多数时候,作为买方,只会在使用产品必须的范围内获得专利许可。然而,近年来,买方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有扩张其知识产权权利的趋势。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especially high-tech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there is usually a section of the parties’ contract devoted to what IP rights the buyer obtains in the deal. Most of the time, the rights are limited to use of the IP in the product, as the product is intended to be used. However, standard contracts from buyers are increasingly trying to expand their rights.

    合作开始前,双方会以自己原本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筹码进行谈判。此时,生产方至少拥有两方面的知识产权:他获得授权可以使用的IP,以及他自己独立开发获得的IP。有时候,买方也会拥有一些与实现产品技术方案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这些可被统称为“背景知识产权”,即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begin with, the parties will come to the bargaining table with their own IP. At the very least, the manufacturer will have IP it can use, and/or has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Sometimes the buyer will have its own IP often related to implementing its product specifications. This is known as “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Background IP.”

    以此为出发点,双方会对彼此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归属问题进行谈判。通常来说,任何一方都不会将自己的背景知识产权转让给对方。买方会将背景知识产权部分授权给生产方使用,以便生产方生产所需产品,而生产方也只会在为实现产品的使用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背景知识产权授予给买方有限使用。

    From this starting point, the parties will negotiate what rights they have to this Background IP. Usually, neither party gives the other party any of its Background IP. The manufacturer has limited use of the buyer’s Background IP to make the buyer’s product, and the buyer has limited use of the manufacturer’s Background IP only to the extent the use is connected with the product being used as intended. That’s it.

    然而,有的时候,买方会希望获得生产方的背景IP, 以便在合同结束后依然能够由自己合法生产所需产品。在IP托管协议中,这属于较为“粗糙”的一种规避伎俩。有时候,买方还会在合同中加入条款,

    确保自己有权获得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利。生产方应当对这些条款保持警惕。这些知识产权规定超出了使用产品所需要的范围。总而言之,如果一个买家在使用产品所必需的范围之外,希望获得知识产权权利,那么他必须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Sometimes though, the buyer will want the right to the manufacturer’s Background IP to manufacture the product itself upon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his is a very rough end-run around an IP Escrow Agreement. Also, buyers may insert language into the contract giving it rights to create derivative works of the IP. Manufacturers should be vigilant to protect against giving rights such as these away. These IP rights are in addition to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 Generally, if a buyer wants rights to IP that are in addition to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 they must pay a premium for these.

    一旦合同双方开始业务合作,新的智力成果就会产生。例如:1)生产方改进了产品;2)买方与生产方签订了创造新产品的合同,尤其是对于买方,以及/或者3)生产方恰好拥有一项基础性产品,可被适用于买方的技术方案。这些在双方开始业务合作以后而诞生出的新的智力成果,就是我们所称的“前景知识产权”,即Foreground IP。

    Once the parties start doing business together, IP can be created. For example, 1) the manufacturer may improve the

    product over time, 2) the buyer may contract with the manufacturer to create something new, specifically for the buyer, and/or 3) a manufacturer may have a base product that it adapts or customizes to the buyer’s specifications. This creation of new IP after the parties begin trading is what is referred to as “Fore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Foreground IP.”

    买方是否有权在使用产品所必须的范围之外使用知识产权,由他一开始出价所购买的对象所决定。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买方是否为无限制使用IP的权利支付了相应对价?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可以得到答案的问题,所以,在合同中,这些内容必须被清楚而明确的规定下来。

    Whether a buyer is entitled to use the Foreground IP outside of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roducts depends on what is being purchased. It boils down to this – Is the buyer paying for the uestricted rights to the IP? That is not often easy to answer, and that is why the contract has to clearly state these rights.

    我们快速浏览一下三种情况:1)生产方必须慎重考虑涉及到前景知识产权的合同,因为在合同期间,任何生产方对基础产品所作的改进,都可能会落入“前景知识产权”的宽泛范围之中。如果生产方已经将前景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买方,那么除了买方以外,生产方再也无法将改进后的产品销售给任何其他人。同时,如果有不止一家买方拥有这项改进知识产权,那么生产方可能会被视作违约——无论生产方是

    否实际改进了基础产品。相应的,生产方必须非常小心谨慎的去定义“前景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且适当限制前景IP的转让自由度。

    Let’s quickly look at the 3 scenarios, above. 1) The manufacturer has to really be careful about its contracts related to Foreground IP, because any manufacturer improvement to a base product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could fall under a broad definition of “Foreground IP.” If the manufacturer has transferred the rights to Foreground IP to its buyer, it may not be able to sell its improved base product to anyone except the buyer. Also, if more than one buyer has the same Foreground IP rights, then the manufacturer could be in breach of contract whenever it improves its base product. Accordingly, manufacturers must be very careful about the breadth of the definition of “Foreground IP,” and limit the transfer of it where appropriate.

    2)第二种情况之中,由生产方设计并生产为买方量身定制的产品,那么生产方很有可能会希望获得额外的报酬,因为他极有可能必须同时将前景IP无限制的销售出去。如果买方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合同中必须明确阐明,生产方可以将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前景IP自由销售给任意第三方。

    2) In the second scenario where a custom product is designed

    篇三:知识产权是什么

    1、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发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

    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4、(保护知识产权问答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5、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P3

    5、(保护知识产权问答五)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有哪些种类?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负责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有哪些?P7

    6、(保护知识产权问答六)怎样申请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7(保护知识产权问答七)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9、(保护知识产权问答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0、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九)同一申请人能够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吗?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昵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11、(保护知识产权问答十)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和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七)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12、(保护知识产权问答十一)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怎么办?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2)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

    (四)年费。

    14、(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专利权何时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第一,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

    第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的期限届满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4)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有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5)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自始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6)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用范围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7)什么是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19)专利权被侵权,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江西12330投诉。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20)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评价报告。

    (保护知识产权问答21)哪些专利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包括: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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