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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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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国家规定工作时间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工作日为20.83天”,折合成小时数即是166.64小时,因此工作时间平均计算后超过166.64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按照重庆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10月6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10月1日、2日、3日、6日上班,则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重庆市主城区的企业职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得低于93.79元天,其余的4天中,10月4日则是休息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8日则是休息日的调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上班则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五、如果职工认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如果单位克扣职工应得的工资,则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申请仲裁。

    篇二:2016年法定休假时间表

    一、元旦: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6年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农历除夕)、2月8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3日(星期天)公休,4月2日的公休调至4月5号(星期二)

    4月2号、4月6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星期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图】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需要节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参照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进行合理安排,使自己的节假日生活过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篇三:关于法定工作时间的解释

    关于法定工作时间的解释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2、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号),“月工作日为20.83天”,折合成小时数即是166.64小时,因此工作时间平均计算后超过166.64小时的部分单位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 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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