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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 来源:创业找项目
  •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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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C15030课后测验试 题90分

    C15030课后

    测验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 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 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B,D,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和例外情形的是( )。

    A.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D.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关于《谢尔曼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契约、托拉斯形式的联合,以及共谋,用来限制州际的,或与外国间的贸易和商业的,均属非法

    B. “任何”二字只有管辖权意义,判例法上确立了“合理的”限

    制并不受禁止

    C. 《谢尔曼法》第1条没有关于豁免的规定,但在其实施中,形成了“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

    D. 在《谢尔曼法》实际执行过程,对于固定价格协议等协议适用合理规则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三、判断题

    8. 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英国的《谢尔曼》法对全球反垄断立法具有深远意义。(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试卷总得分:90.0

    试卷总批注:

    篇二:竞争法模拟试卷三答案

    《竞争法》模拟试卷三 答案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对经营者范围界定的行为标准,是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

    对|√错|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渊源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等。 √对|错|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错|

    4.如果权利人没有对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该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对|错|

    5.反垄断法的结构主义立法以德国的反垄断法为代表。 对|√错|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竞争关系

    答案:

    竞争关系是指相同、相关的市场经营者为争夺市场和顾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竞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竞争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核心内容。

    2.虚假宣传

    答案: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与被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

    3.反垄断法

    答案:

    反垄断法是指禁止行为主体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主要由控制反竞争的合并、禁止反竞争的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规范组成。

    4.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

    答案:

    商业贿赂的特征如下: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

    (2)商业贿赂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行贿者的目的是获得竞争优势;

    (3)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

    (4)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财物贿赂或以其他手段贿赂两种方式;

    (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简述对垄断行为的传统分类。

    答案:

    在理论上,人们对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的表现形式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

    (2)根据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协议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

    (3)根据垄断发生的地域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4)根据竞争法对垄断规制的态度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5)根据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垄断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四、论述题(本题20分)

    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

    答案:

    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国家权力干预的法制化的表现。

    (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对经济进行干预,这些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法律、法规,已突破了传统民商法的范畴,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由此可见,经济法是以竞争法的立法为基础,以竞争法的规范为重要内容而形成和发展的。

    (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与传统的民商法不同

    竞争法所规制的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们作为自由竞争的异化物,是与自由的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无力克服的,并且它们恰恰是在民商法秩序下形成的,要克服它们所造成的诸多弊端,就必须有超越民商法的市场竞争规制法。

    而竞争法在对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体现的特点也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第一,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第二,经济法创立并倡导社会本位的法律体系,创制了一系列公权对私权进行有效干预,公私兼容的法律,而竞争法的规范中,也体现了公权力通过直接介入私人领域的方式,建立有效和有序的竞争秩序。第三,竞争法同经济法一样,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经济法综合性的特征。

    (3)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竞争法往往被称为“经济宪法”,表明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竞争法是规制反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展开,这与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经济法是运用公权的方式通过对市场缺陷的克服,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缺陷的重要表现,竞争法对这部分市场缺陷的规制也说明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

    某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因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该市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因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公司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甲公司为获取乙公司的经营信息,扩大本公司产品销路,谋取利益,租用了乙公司附近的一房间,安装了窃听装置。甲公司指使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乙公司销售部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获取乙公司经营信息300余条,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

    问题:1.甲公司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对于甲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本案来看,甲公司获取的乙公司的经营信息300余条和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应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或个人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甲公司是以扩大本公司产品销路,谋取利益为目的,安装了窃听装置,对乙公司销售部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并获取的乙公司的经营信息300余条和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可见,其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本案来看,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如果甲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三:垄断类型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

    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

    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

    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

    这四种垄断行为都是《反垄断法》将要制约的。其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市场占有率标准问题。从去年6月起,曾有学者就是否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定垄断的标准展开讨论,当时有人认为市场占有率超过50%的企业都属于垄断,应该被拆分,这种说法令下辖众多大型国企的国资委感到担忧。

    他强调说:“垄断也是企业效率的表现,《反垄断法》从根本上看反的不是垄断,而是由于垄断造成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为执行《反垄断法》专门成立的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企业垄断是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判定。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也给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免于处理的权利,据盛杰民介绍,从事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的企业将获得这项豁免权。同时,根据《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在认定某一企业的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后需要举行听证会,此时企业也都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反垄断要划清六个界限

    年深日久的垄断运营后遗症致使一些企业行为倒错。是推进改革提高效率,还是通过寻租来“解决”困难?这是摆在垄断企业面前的一大课题。

    进入WTO在即,我国各类产业,千千万万企业的疾速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要从理念、政策、立法等各个方面辨析方向,克服阻力,摆脱垄断积弊。特别要强调的是,必须具体而科学地划清如下一些原则界限。

    1.划清“上帝”与“仆人”的界限。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年深日久垄断运营

    的后遗症,把自己放错了位置。像电力系统正在进行设备更新,需要一个新的程序系统。这个新的计算机系统应该由作为股东的电力系统来投资,这是明摆着的事情。然而,他们利用垄断地位,把它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了。就是说,他们成了“上帝”,消费者成他们的“奴仆”了。颠倒了的位置,必须颠倒过来。

    2.划清自然垄断与人为垄断的界限。在自然垄断已开始被打破的情况下,再搞人为垄断是不行的。电信、电力、铁道等部门,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其自然垄断已被打破了。而我国,随着范围经济的兴起,这种自然垄断正在被逐步打破。而现在又冒出来新的“人为垄断”,如民航,各公司纷纷要求机票打折,甚至(乘客不买账而逼出来的)“偷偷打折”的,也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查禁。

    3.要划清经营受益和非经营受益的界限。有的系统,有的企业,由于一时沾了价格的“光”,或者因仍有某些国家优惠扶植,一时还有些所谓“经济效益”,自我感觉良好,这其实并不是经营受益,必须有自知之明。

    4.划清寻租扭亏同经营扭亏的界限。是推进改革提高效率,还是通过寻租来“解决”困难,这是摆在相当一部分垄断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宏观上说的需求不足不等于微观即企业什么“需求不足”。这是两回事。作为个别企业,你的任务是如何解决供给不足、不良问题。不少上市公司,ST已多年,又成了PT了,可他们的心思不是用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解决扭亏上,而是处处想着抄近道,在如何“寻租”中提高收益。在一再搞重组、内部关联交易,地方部门注入“优质”资产等等多已失效(或已力度大减)的情况下,近几年来相当一部分翻牌公司干起大肆侵犯集体经济产权的勾当了。他们以你企业“当初是我办的”,或“你是我管的”,或什么“法人是我派的”等等理由,大搞寻租,这样扭亏是决然不会有出路的。

    5.划清鼓励消费之政府行为同抑制消费之政府行为的界限。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强化调控”、“规范市场”、“维护秩序”等等旗号下,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下的管理办法,继续坚持各种审批制度,实施各种寻租(乱收费),大大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汽车各种乱收费竟达1500种之多。这个产业怎么发展?上海一辆桑塔纳轿车原价11万元,各种费用加上,成为18万元了。

    6.划清产业政策同市场调节的界限。对既往的产业政策要清理一下,那些实践已证明是忽视市场调节的所谓(纯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必须调整,甚至取消。

    根据1993年实施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凡符合以下者,均属于垄断性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该法规定:如有违反,工商部门除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

    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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